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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唐五代时期政府对贫困官员的救恤政策

2019-01-30盛会莲

关键词:俸禄官吏官员

盛会莲

(北京市文物研究所,北京 100009)*

一直以来,学界对唐五代时期官员相关问题的研究较为重视,成果丰硕,兹不赘述。但对贫困官吏的恤养,至今尚乏关注,本文即以此为切入点,通过爬梳文献记载,对唐五代时期政府对贫困官员,以及官员普遍存在的医疗、婚丧等容易致贫的社会问题的救恤状况进行探讨。

唐五代官员有俸有禄,待遇和处境要远远优越于平民百姓。但是,由于受家族、灾荒及疾病、婚丧等重负性社会问题所累,以及政府缩减俸料、裁减官员等因素的影响,遂使一些官员也身处贫困,甚至衣食有忧。如玄宗时,吴兢“以母丧去官,服除,自陈修史有绪,家贫不能具纸笔,愿得少禄以终余功”。[1]4528萧复“推主荫为宫门郎。广德中,岁大饥,家百口,不自振,议鬻昭应墅……曰:‘鬻先人墅以济孀单。’”[1]3955李揆“试秘书监,江淮养疾,家百口,贫无禄,丐食取给,牧守稍厌慁,则去之,流落凡十六年”。[1]4808韦贯之“及进士第,为校书郎,擢贤良方正异等,补伊阙、渭南尉……居贫,啖豆糜自给”。[1]5153杜牧描述堂兄慥的贫窭状况曰:“绝俸已是累年。孤外甥及姪女堪嫁者三人,仰食待衣者不啻百口,脱粟蒿藿,才及一餐。”[2]7806这些贫困官吏也就成了政府和社会救助的对象。 为了使官吏不至于沦为贫寒之人,唐五代时期,政府对官员有诸多的优恤举措,主要者如下。

一、调整俸禄以恤贫穷官吏

(一)逐步完善官员的俸禄制

唐武德元年(618)十二月给文武官禄,[4]1648每年一给。但外官无禄,“大唐武德中,外官无禄。”[5]962贞观二年(628)二月诏:“官人得上考者,给一季禄。”[4]1648贞观三年正月,太宗又下诏:“官得上下考者亦给一季禄。”[4]1648这里的“官”和“官人”应包括外官。但因考课所发放的禄仅限于指定时段,并非常给。贞观八年(634),中书舍人高冯上书曰:“仕以应务代耕,外官卑品,犹未得禄,既离乡家,理必贫匮。但妻子之恋,贤达犹累其怀;饥寒之切,夷惠罕全其行……今户口渐殷,仓禀已实,斟量给禄,使得养亲,然后督以严科,责其报效,则庶官卑力,物议斯允……伏愿一垂训诫,永循彝则。”[2]1370-1371可见,至贞观八年,京外官员尚未给禄。对无禄的外官,政府也做过一些救恤性规定,贞观二年十二月,太宗下诏:“外官新任,多有匮乏,准品计日给粮。”[4]1648在贞观十一年(637)以后,永徽元年(650)以前,在外的文武九品以上官也开始给禄,[6]807-808一年两给,“皆降京官一等给。”[5]962

职田是京官和外官均有的俸禄种类,武德元年(618)十二月就已设置。[4]1669开元十至十一年(722—723),玄宗对官员职田多所调整,开元十一年三月,[6]821-823玄宗《幸河东推恩诏》对这种调整及其原因有所反映,其文略云:

内外官职田,恐侵百姓,先令官收,虑其禄薄家贫,所以别给地子。去岁缘有水旱,遂令总停,兹闻卑官颇难支济,事须优恤,使得自资,宜准元敕,给其地子。[4]1669

从这条诏文知,在开元十年正月,玄宗曾因怕官吏职田侵挠百姓,下令由官府统一收管。考虑到官员会因禄薄致贫,所以给官员发放职田地子。同年六月因遭水旱灾害,政府财政吃紧,遂从九月起一度停给官员的职田地子。此举致使卑品官吏生活困顿,玄宗于是下发此诏,准开元十年正月的诏敕,给官员发放职田地子。至开元十八年(730)三月,国家财政无法负担给官吏发放职田地子,所以唐政府又恢复了给官吏的职田,“京官职田,将令准令给受,复用旧制。”[4]1669

俸料是唐五代时期官员俸禄的重要组成部分。唐初武德元年,沿隋旧例,以各司公廨本钱取利支付京官俸料。贞观元年前后,外官也已发放月料。[3]189此后,官员俸料来源在公廨本钱和课税之间多次反复。期间,对俸薄的官员,政府也有一些调整政策。武后光宅元年(684)九月,“以京官八品、九品俸料薄,诸八品每年给庶仆三人,九品二人。”[4]1652开元十年,最终确定官员的俸料主要出自税钱,至二十四年(736),更简化统一为月俸。武宗时,对承乏官给以手力纸笔等料例,武宗《条流百官俸料制》曰:“诸道承乏官等,虽支假摄,当责课程。但霑一半料钱,不获杂给料例。自此手力纸笔,特委中书门下条流,贵在酌中,共为均济。”[2]789

在完善官员俸禄制度,并给卑品官吏增加禄料以保证官员免于贫困之外,唐五代政府还给边防战事较多州县的官员增加资课、俸料钱,以恤其艰辛与困乏。中晚唐五代河东、河中、凤翔、易定等北方边镇战事不断,中央多次对该地区官员的俸料进行调整。元和六年(811)闰十二月,宪宗下诏:“河东、河中、凤翔、易定四道,州县久破,俸给至微,吏曹注官,将同比远。在于理体,切要均融,宜以户部钱五万五千贯文,充加四道州县官课料。”[2]655元和七年五月,又“加赐泽、潞、磁、邢、洺五州府县官料钱二万贯文。其年十二月,以麟、坊、邠三州官吏近边俸薄,各加赐其料钱”。[4]1664会昌元年(841)二月,[7]1278李德裕上《论河东等道比远官加给俸料状》曰:

右,河东等道,或兴王旧邦,或陪京近地,州县之职,人合乐为。只缘俸禄寡薄,官同比远。元和六年闰十二月十二日及元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敕,河中、凤翔、鄜坊、邠州、易定等道,令户部加给俸料钱,共当六万二千五百贯,吏曹出得平留官数百员,时议以为至当。自后访闻户部所给零碎,兼不及时,观察使以为虚折,皆别将破用,徒有加给,不及官人,近地好官,依前比远。伏望今日以后,户部却与实物,仍及时支遣诸道,并委观察判官专判此案,随月加给官人,不得别将破用。如有违越,观察判官远贬,观察使奏取进止。[2]7224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2017年印发〔2017〕5号文和6号文后,于2018年03月公示了第一批50个绿色矿山名单,包括5家金属矿山,19家采石场,2家非金属矿山(石灰石、萤石),24家矿泉水地热矿山。这两份文件对于金属类绿色矿山要求建设“现代数字化矿山”,除了要求对工艺、设备和管理进行自动化、机械化和信息化[1],还着重要求对尾矿库、废渣土堆场、边坡等可能引发次生地质灾害的地段进行安全监测,对废气、废水污染控制系统展开线上监测(图1)。

从李德裕的奏状可知,宪宗前两次敕文虽至为允当,但此后户部所给不及时,观察使又有“破用”,所以李德裕又上此奏状。武宗采纳了李德裕的奏请。[4]1668-1669宣宗也曾因夏州、灵武、振武、天德军等四道贫瘠,而加给四道节度使以下官俸:“夏州、灵武、振武节度使宜每月各给料钱、厨钱……其所给料钱等,并以户部钱物充,起十月支给。”[2]843

与此同时,一些官员也上疏,奏请政府增加边远州县官员的俸料钱。如元和十三至十五年(818—820)孔戣为岭南东道节度使,[8]1031上《奏加岭南州县官课料钱状》,[2]7110会昌六年(846)十二月,阙名《增诸州刺史俸料奏》。[2]10047后唐庄宗同光四年(926)二月,宰臣豆卢革上言:“请支州县官实俸,以责课效。”[9]469以上加俸奏,有无实行,记载不详。但这些奏请本身反映了晚唐五代边远州县低级官吏的俸禄不足,希望中央能够及时加俸的情况。

(二)防止官员俸禄被挪用

唐五代历经三百多年,其中经历了不少战乱和灾难,尤其是唐中期以降,兵连祸结,军费开支庞大,政府财政捉襟见肘,官俸常被充作军费。因此,防止官员俸禄被挪用,便成了政府恤养官员的一个重要举措。

挪用官俸以助军,早在武后时已有人提及,长寿三年(694)三月,左相豆卢钦望就曾“请停京官九品以上两月俸助军兴”,在左拾遗王求礼的反对下,武后没有采纳这一建议。[1]4172安史乱后,平藩定叛,军费开支攀升,政府为筹措军费大伤脑筋,官俸遂被挪用来助军。“至德二年(757)已后,内外官并不给料钱,郡府县官给半禄。乾元元年(758),外官给半料与职田,京官不给料……员外官一切无料。”[4]1655官吏的俸料被借以助军。代宗广德二年(764)十月,“宰臣等奏减百司职田租之半,以助军粮,从之。大历二年(767)正月诏:‘京兆府及畿县官职田,宜令准外州府县官例,三分取一分。’至十月,减京官职田,一分充军粮,二分给本官。”[4]1670至大历二年十一月,“己丑,率百官京城士庶出钱以助军。”[10]288建中三年(782)春正月,德宗下诏:“供御及太子诸王常膳有司宜减省之,于是宰臣上言,减堂厨百官月俸,请三分省一以助军,从之。”[10]331贞元三年(787)三月,[11]7486德宗欲遣刘玄佐复河、湟,张延赏因建言:“今官繁费广,州县残困,宜并省其员,悉收禀料粮课输京师,赏战士。”德宗听从了他的建议。[1]4446贞元十四年(798)六月,“判度支于頔请收百官阙职田,以赡军须,从之。”[4]1671

肃宗因为军兴费广,开挪用官俸之端,自此以降,政府若遇经费不充,即抽百官俸料,元和十五年(820)六月,穆宗下诏曰:“近者以每岁经费,量入不充,外官俸料,据数抽贯。”[2]695在政府挪用之外,因时局维艰,官俸也往往难以及时发放,形成拖欠。如兴元元年(783)十二月德宗巡幸奉天,“转运路阻绝,百官俸料,或至阙绝。”[4]1660

对官俸的挪用和拖欠,是政府在不得已之下的做法,所以政府在条件允许时,较为重视对官俸的恢复和补给,这无形中也是政府恤养官员的重要举措。至德二载四月,肃宗下诏曰:“天下郡府及县官禄,白直、品子等课,从今年正月一日以后,并量给一半,事平之后,当续支还。”[4]1649肃宗在抽取官员禄料的同时即承诺了给还的期限。乾元元年(758),京官不给料,乾元二年九月五日,肃宗下诏:“京官无俸料,桂玉之费,将何以堪?官取绛州新钱,给冬季料,即仰所由申请,计会支给。且艰难之际,国家是同,顷者急在军戎,所以久亏禄俸,眷言忧恤,常愧于怀。今甫及授衣,略为赒给,庶资时要,宜悉朕怀。”[4]1655大历十二年(777)四月二十八日,度支上奏,加给在京百司文武官及京兆府县官每月料钱,代宗敕旨:“依,仍令所司,起五月一日支给。”[4]1655-1658兴元元年(784)十二月,德宗也下诏将因避难奉天而阙给的百官俸料如数全给,“京百官及畿内官俸料,准元数支给。”[4]1660穆宗《停抽俸钱敕》曰:

念彼遐方,或从卑官,一家所给,三载言归。在公当甘于廉洁,受禄又苦于减克,待我庶吏,岂其然乎!虽忧国之诚,固须赡助,而恤人之虑,将起怨咨。必若水旱为虞,干戈未戢,事非获已,人亦何辞。今则幸遇丰登,又方宁谧,九州之内,永绝妖氛,三边之上,冀除烽警。自宜克己以足用,安可剥下而为谋,临轩载怀,实所增愧。其度支所准五月二日敕,应给用钱,每贯抽五十文,都计一百五十万贯文,并宜停抽。[2]695

太和四年(803)七月,吏部奏:“应比远道州县官课料,请令依元额料计支给,不得更有欠折。”文宗敕旨:“依奏。”[4]1667

五代政权更迭频繁,新朝皇帝开国后,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就是处理好官员的俸料问题。后梁太祖《给百官俸料诏》曰:“秩俸所以养贤而励奉公也……其百官逐月俸料,委左藏库依前例全给。”[2]1035但是五代经济实力不足,官员全俸很难保证。开平三年(909)正月丙申,“以用度稍充,初给百官全俸。”[11]8707说明后梁至开平三年正月才给百官发放全俸。后唐同光四年(926)二月“乙未,宰臣豆卢革上言,请支州县官全俸,以责课效”。[9]469说明后唐同光四年前州县官员尚未给全俸,所以豆卢革才有给全俸的奏请。

在战乱时期国力不足的情况下,官员俸禄难以及时并全额发放,唐五代统治者也注意对官员俸料的平均发放。如代宗《均济职田俸料诏》曰:“京诸司官等:自艰难已来,不请禄料,职田苗子,又充军粮,颇闻艰辛,须使均济。”[2]514唐哀帝《均文武俸料敕》曰:“文武百官自一品以下,逐月所给料钱,并须均匀。数目多少,一般支给,兼差使诸道,亦依轮次差遣。既就公平,必期开泰,叶群情于天下,崇故事于国初。”[2]973后周太祖《均禄敕》曰:“牧守之任,委遇非轻,分忧之务既同,制禄之数宜等。自前者富庶之郡,请给则优;或边远之州,俸料素薄。以至迁除之际,拟议亦难。既论资序之高卑,又患禄秩之升降。所宜分多益寡,均利同恩,冀无党偏,以劝勋效。”[2]1235从所引材料知,政府通过平衡官员高低品级及京内京外官员的俸禄,以度时艰,这既可以稳定国家统治秩序,又可以保障官员的基本生活。

(三)其他调整俸禄的措施

给休假患病官吏俸料以养病,是政府优恤患病官吏的方式之一。元和十二年(817)十一月,宪宗下敕:“工部尚书邢士美以疾未任赴京,宜就东都将息,疾损日赴任,其料钱准上官例,令有司支给。”[4]1665长庆元年(821)二月,穆宗下敕:“司徒、兼中书令韩宏,疾未全平,尚须在假将息,其俸料宜从敕下日,便令所司支给。”[4]1667开成四年(839)二月,文宗诏曰:“司徒、兼中书令裴度,盛有勋业,累践台衡,比缘疾恙,仍未谢上,须加优异,用示恩荣,其本官俸料,所司起今日支给。”[4]918如果说以上所举是对个体官吏的特恩的话,至后唐明宗时,对归宁官吏及卧病官吏支给本官料钱,已成为定制。后唐明宗《朝臣假内仍给俸敕》曰:“曹琛所奏文武官请归宁准式假及实卧病者,并许支给本官料钱,宜依。或有讬病不赴朝参,故涉旷怠者,慢于事君,何以食禄,如闻纠奏,当责尤违。”[2]1168从明宗此条敕文可知,在此之前,文武官归宁假和卧病之期,除特恩之外,本官料钱是不给的,经曹琛奏请明宗批准,此后若遇此类情形,官吏的料钱如数发放,并允许纠告,违约者要惩责。

对发生灾害地区的官吏,唐五代政府也能重新调整其俸禄以救助之。宪宗元和十三年(818)六月,“以德、棣、沧、景四州,顷遭水潦,给复一年,遂定四州官吏俸钱料,刺史每月一百五十千,望、紧、上县令,每月四十千,余有差。”[4]1665

恢复裁减官员以恤其困窘。贞元三年(787)夏四月庚申,前引张延赏并省官员收粮料赏战士的建议被采纳,德宗遂下诏:“上州留上佐、录事参军、司户、司兵、司士各一员,余参军留半;中州减司士;上县令、尉具;中县省尉;京兆、河南府司录、判官,赤县丞、簿、尉,各省半;余府准上州。”[1]4446同年七月乙卯,德宗又下诏曰:“朕顷缘兴师备边,资用不给,遂权议减官,以务集事。近闻授官者皆已随牒之任,扶老携幼,尽室而行。俸禄未请,归还无所,衣冠之弊,流寓何依?其先敕所减官员,并宜仍旧。”[10]357显然,这是因时因事而做的救恤举措,反映了政府财政的困窘和决策的欠周到,随后的改正措施,使先前被裁减陷入困弊流离境遇的官吏生活状况有所改善。

对于流落周边敌对民族地区的官吏,唐五代政府也能给予积极的救恤。懿宗咸通四年(863)七月制曰:“安南寇陷之初,流人多寄溪洞。其安南将吏官健走至海门者人数不少,宜令宋戎、李良瑍察访人数,量事救恤。”[10]654

总之,调整官吏俸禄的举措贯穿了唐五代历史的始终,其目的既在于使有限的国家财赋尽量保障官吏基本生活的需要,也在于使“秩俸”起到“养贤而励奉公”的作用。

二、赏赐钱物以恤贫穷官吏

在正常的俸料和因功绩奖赏外,以皇帝为首的唐五代政府还在许多场合以赏赐钱物的方式救恤官僚阶层。

在灾害年份,政府给贫乏官吏赏赐钱物进行救恤。贞元元年(785)十一月丁丑,德宗下诏:“文武常参官共赐钱七百万贯,以岁凶谷贵,衣冠窘乏故也。”[10]351贞元十四年(798)“岁凶谷贵”,而后又是久旱,十五年四月庚寅,德宗下诏:“应京城内外诸军县镇职员官,见共五万八千二百七十一人,宜令每人赐粟一石。”[10]390哀帝曾下敕曰:“百官事力多阙,旦夕霜冷,深轸所怀。令于内库方圆银二千一百七十二两,充见任文武常参官救接,委御史台依品秩分俵。”[2]972

有时新帝即位,也往往对贫困官员进行赏赐,这是笼络人心的政策,客观上也救恤了贫乏官员。元和十五年(820)夏四月,穆宗即位伊始下诏曰:“内侍省见管高品官白身,都四千六百一十八人,除官员一千六百九十六人外,其余单贫,无屋室居止,宜每人加衣粮半分。”[10]477

此外,在衣食方面,政府也给官僚以救恤。天祐二年(905)十二月丁酉,后梁太祖朱温“以唐朝百官服饰多阙,乃制造逐色衣服,请朝廷等第赐之”。[9]39其《给宰臣餐钱敕》曰:“食人之食者,忧人之事,况丞相尊位,参决大政,而堂封未给,且无餐钱,朕甚愧之。宜令日食万钱之半。”[2]1041后唐明宗天成元年(926)“冬十月甲申朔,诏赐文武百僚冬服绵帛有差”。[8]511

三 对个体官吏的救恤

唐五代时期,帝王也往往以特恩的方式救恤个别贫困官吏。其救恤方式主要有赐钱、赐物和允许贫困官吏改任俸禄优厚的官职等。

(一)对贫困官吏的赏赐

给贫穷官吏赐以钱物是唐五代帝王常用的救恤官吏的做法。贞观二年太宗以尚书左丞戴胄家贫,“赍钱十万。”[10]2533开元中太子宾客薛登“以孽子悦千牛为宪司所劾,放归田里。朝廷以其家贫,又特给致仕禄”。[10]3141文宗太和四年(830),因太子少师、侍讲王起家贫,“特诏每月割仙韶院月料钱三百千添给。起富于文学,而理家无法,俸料入门,即为仆妾所有。帝以师友之恩,特加周给。”[10]4280长兴四年(932)三月丙戌,后唐明宗“赐宰相李愚绢百匹、钱十万、铺陈物一十三件。时愚病,帝令近臣翟光邺宣问,所居寝室,萧然四壁,病榻弊毡而已。光邺具言其事,故有是赐”。[9]603这些都是帝王以赐钱赐物的方式救恤官吏中之贫乏者的典型事例。虽然,这种对贫困官员的赏赐,范围很有限,但仍不失为政府对贫困官吏救恤的一种形式。

(二)允许贫困官员改任俸禄优厚的职官

允许贫穷官吏改任俸禄较高的官职是唐五代政府救助贫穷官吏的一种重要形式。唐前期国家财政充足,世人重京官,薄外官。玄宗开元四年(716),倪若水为汴州刺史,[12]639“时天下久平,朝廷尊荣,人皆重内任,虽自冗官擢方面,皆自谓下迁。班景倩自扬州采访使入为大理少卿,过州,若水饯于郊,顾左右曰:‘班公是行若登仙,吾恨不得为驺仆。’”[1]4467倪若水对班景倩由外职入迁京官的羡慕之情尽显无遗。安史之乱后,国家财政陷入窘迫,官员的俸禄受到影响,地方州县官员及诸使的俸禄由税收“留州”部分充给,还可擅自征收补给。[3]211-214因此,出现外官俸禄厚,京官俸禄薄的现象。杜牧向宰相求杭州刺史时曰:“杭州户十万,税钱五十万,刺史之重,可以杀生,而有厚禄。”[2]7806白居易亦曰:“兵兴以来,诸道使府,或因权宜而置职,一置而不停……至使职多于郡县之吏,俸优于台省之官。”[1]1338可见中晚唐外官俸禄在品级相同的情况下,要优于京官。于是京官求外任者随之增加,甚至以京官贬外官为幸事。对因家贫而求外任者,政府往往予以许可。天宝末,归崇敬对策高第,授左拾遗,“以家贫求为外职,历同州、润州长史。”[10]4015长庆元年(821)后,郑权为工部尚书,“以家人数多,俸入不足,求为镇守。旬月,检校右仆射、广州刺史、岭南节度使。”[10]2446穆宗时人薛放家境困窘,“孤孀百口,家贫每不给赡,常苦俸薄。放因召对,恳求外任。其时偶以节制无阙,乃授以廉问。”[8]836晚唐郑綮“以进士登第,历监察、殿中,仓、户二员外,金、刑、右司三郎中。家贫求郡,出为庐州刺史”。[10]4662五代时,后唐庄宗下敕曰:“迩闻京百官俸钱至薄,骨肉数多,支赡不充,朝夕难遣。伪庭时刻削严急,不敢披陈,今既混同,是行优恤。下御史台,在班行有欲求外职,或要分司,各许中书门下投状奏闻。”[2]1060

四、地方官对流贬当地官员的救恤

唐五代地方长官也比较重视对当地贫困官吏的救恤,记载比较集中的是对流贬官员的救恤。元和十三至十五年(818—820)孔戣为岭南东道节度使,[8]1301“士之斥南不能北归与有罪之后百余族,才可用,用之,禀无告者,女子为嫁遣之。”[1]5009从这条材料来看,孔戣对流放岭南东道的官员及其后代的救恤,主要是授予有才器者职官,廪给贫困无告者,帮助流放官员的女儿出嫁等。又如开成元年(836)冬卢钧为广州刺史、御史大夫、岭南节度使,“性仁恕,为政廉洁……自贞元已来,衣冠得罪流放岭表者,因而物故,子孙贫悴,虽遇赦不能自还。凡在封境者,钧减俸钱为营槥椟。其家疾病死丧,则为之医药殡殓,孤儿稚女,为之婚嫁,凡数百家。”[10]4592卢钧对流放岭表之官员及其家属进行了很有效的救恤,对已故者帮助安葬,疾病者资助医药,孤儿稚女帮助婚嫁。由其救恤者达数百家,可谓地方官对流放官员救恤的典型。唐末,审邽为泉州刺史,善吏治,“中原乱,公卿多来依之,振赋以财,如杨承休、郑璘、韩偓、归传懿、杨赞图、郑戩等赖以免祸,审邽遣子延彬作招贤院以礼之。”[1]5493审邽的举措使一批官吏免于乱世之噩运。

此外,一些地方官还能对已故官吏的后代进行救恤。李白晚年好黄老之学,“度牛渚矶至姑孰,悦谢家青山,欲终焉。及卒,葬东麓。元和末,宣歙观察使范传正祭其冢,禁樵采。访后裔,惟二孙女嫁为民妻,进止仍有风范,因泣曰:‘先祖志在青山,顷葬东麓,非本意。’传正为改葬,立二碑焉。告二女,将改妻士族,辞以孤穷失身,命也,不愿更嫁。传正嘉叹,复其夫徭役。”[1]5763范传正改葬李白,完成其葬青山的愿望,又免去李白两位孙女婿的徭役,救恤衣冠之意尽表。又会昌四年(844),张裼进士擢第,释褐寿州防御判官,“于琮布衣时,客游寿春,郡守待之不厚。裼以于琮衣冠子,异礼遇之。琮将别,谓裼曰:‘吾饷逆旅翁五十千,郡将之惠不登其数,如何?’裼方奉母,家贫,适得俸绢五十匹,尽以遗琮,约曰:‘他时出处穷达,交相恤也。’”[10]4623张裼以全俸尽恤衣冠子弟,仅是相约“他时出处穷达,交相恤也”,此则材料既体现了地方官对境内衣冠子弟的救恤,也反映了官吏之间的互助风气。

最后,唐五代时期官吏身亡后,政府要按照其官品、功勋及宠幸程度给以助葬。在荣葬高官和对官吏的常规丧葬资助之外,政府对一些贫寒官吏也赐资助葬,以示优恤。如郑余庆元和十五年(820)十一月卒,余庆“四朝居将相之任,出入垂五十年,禄赐所得,分给亲党,其家颇类寒素……上(穆宗)以家素清贫,不办丧事,宜令所司特给一月俸料,以充赙赠,用示哀荣”。[10]4166五代后晋户部尚书姚顗卒之日,“家无余赀,尸不能敛,官为赗赠乃能敛,闻者哀怜之。”[13]631开运初,后晋礼部尚书卢詹卒于洛阳,“詹家无长物,丧具不给,少帝闻之,赐布帛百段,粟麦百斛,方能襄其葬事,赠太子少保。”[9]1231

官吏的养老问题是政府恤养官员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本人已有专文进行了详尽论述,[14]此处不再冗赘。

综合上述,唐五代时期,“以应务代耕”的官员通过供职官位,获取职田、禄米、俸钱、禄力等俸禄,政府通过逐步完善俸禄制度恤养官员,以使其免于贫寒之境。但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官员仍处境窘迫。因此,政府也往往通过调整俸禄制度、赏赐钱物、允许官员改官等措施,以恤养贫困官员。岭南等边远地方官对流贬官员的救恤是政府恤养官员举措的重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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