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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庄子《齐物论》“寓诸庸”思想

2019-01-28杨福秀贵州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550000

大众文艺 2019年13期
关键词:点校齐物道观

杨福秀 (贵州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 550000)

一、庸之释义

“寓诸庸”在《齐物论》中出现两次:

(一)唯达者知通为一,为是不用而寓诸庸。1(二)为是不用而寓诸庸,此之谓“以明”。2

郭象可谓较早对“寓诸庸”作出解释之人。对于(一)其解为“夫达者,无滞于一方,故忽然自忘而寄当于自用。自用者,莫不条畅而自得也。”对于(二)其解为“夫圣人,无我者也。故滑疑之耀,则图而域之,恢诡谲怪,则通为一之。使群异各安其所安,众人不失其所是,则己不用于物,而万物自用用矣……寄之自用,则用虽万殊,历然自明。”3

成玄英对此进一步解释为“唯当达道之夫,凝神玄鉴,故能去彼二偏,通而为一。为是义故,成功不处,用而忘用,寄用群才也。”又“忘怀大顺于万物,为是寄(于)﹝用﹞于群才。而此运心,可谓圣明真知也。”4由此看来,二人都将“寓诸庸”解释为“自用”、“用而忘用”。结合道家的思想,这个解释比较贴近庄子原意。

至清代,郭庆藩沿袭郭象和成玄英二人之见解,认为“寓诸庸”即“自用”。清末学者王先谦对于(一)处的解释为:“唯达道者能一视之,为是不用己见而寓诸寻常之理。”5所谓“庸也者,用也;用也者,通也;通也者,得也;适得而几矣。”他解释为:“无用而有用者,以能观其通。观其通则自得,适然自得,则几于道矣,任天之谓也。”6对于(二)的解释为“圣人必谋去之,为其有害大道也。为是不用己智,而寓诸寻常之理,此之谓以本然之明照之。”7在这儿,他把“寓诸庸”解释为“无用之用”。

然而,“寓诸庸”除了作“无用之用”诠释外,一些学者也做“功用”而言。徐复观先生说:“庄子不从物的分、成、毁的分别变化中来看物,而只从物之‘用’这一方面来看物,则物各有其用,亦即各得其性,而各物一律归于平等,这便谓之‘寓诸庸’。”8《庄子·秋水篇》有言:“以功观之,因其所有而有之,则万物莫不有。因其所无而无之,则万物莫不无。知东西之相反而不可以相无,则功分定矣。”9从事物的功用来看,顺着万物有用的一面来体现其有用,反之亦然。事物相互对立而又相互依存,其功用以此而确定。可见,《秋水篇》之所谓“功”,乃《齐物论》之所谓“庸”,则“以功用观之”,即“寓诸庸”。“为是不用而寓诸庸”就是在不用中寄寓了用。那么,怎样在不用中寄寓了用呢?“自用”、“无用而用”的结果及境界又是什么?

二、因是:“庸”之用

“为是不用而寓诸庸”,关键要理解“是”和“庸”。从本体论角度来看,“是”乃万事万物一致性的根源,是抽象的存在,即老子所说的“道”。而“庸”是千变万化的具体事物、具体观点和具体立场。没有了“是”就不存在形形色色千变万化的“庸”,没有了“庸”,“是”也就是被架空了的空壳。如何于形形色色的具体事物体现“是”,就要“知通为一”。

达者知通为一

庄子用“狙公赋芧”的故事来阐述朝三暮四与朝四暮三之区别,旨在消除这种各执一端的执着态度,而达于神明为一。引文曰:

“此劳神明为一而不知其同也,谓之‘朝三’。何谓‘朝三’?狙公赋芧,曰:‘朝三而暮四。’众狙皆怒。曰:‘然则朝四而暮三。’众狙皆悦。”10

可以看出,“朝三暮四”和“朝四暮三”在总和上并无差别,但众狙却因迷惑于颠倒的现象而妄用喜怒。狙公的高明就在于顺应了猴子的心思,这便是“已而不知其然”,即“因是”。“圣人”以“道”观之,“朝三暮四”和“朝四暮三”皆“通为一”,二者本质无差别,只是在用法上不一样。但对“众狙”而言,把原来的“朝三暮四”改为“朝四暮三”,其结果截然相反。众狙虽执意加以区分,但实际结果却并无差别;而圣人不执著于名实,在不用中自用。可见,“道”体现在各种行为过程中,即是“寓诸庸”之用。

从形而上的“道”的层面来看,“凡物无成与毁,复通为一”。“道通为一”,故而“为是不用”,因为一旦“用”,即是“有为”,这样就产生了分别心和偏执,达不到“劳神明为一”的态度。诚然,“唯达者知通为一,为是不用而寓诸庸”,凡事顺其自然,是非对错不再重要,找到身在事中却置身事外的感觉,就不会容易受喜怒哀乐的困扰了。而庄子不从物的分、成、毁的分别变化中来看物,而是从物之“庸”来看物,则物各有其用,亦即各得其性,而各物一律归于平等,这便谓之“寓诸庸”。从存在形态看,“道行之而成”,即是“道”是通过实践活动而逐渐显现。就此而言,“唯达者”,只有真正得了道,通道的人,才“知通为一”。所以得了道的人,“为是不用而寓诸庸”,在不用中寄寓了用,无用之用是为大用。

盛者知成与亏

在追求道体最初来源时,各家思想的偏见越来越多。庄子于此而言:“是非之彰也,道之所以亏也。”道为什么会亏?庄子认为诸子百家的争鸣都是有成有亏的。各家把大道割裂,抓住一小部份,认为自己才是真理,却使得“道术有裂”。道本身原是全面的、整体的,但个人的一偏之见会使道被片面化,这样就会离形上之道越来越远。庄子以鼓琴为例,对以上观点作了进一步的说明:

“有成与亏,故昭氏之鼓琴也; 无成与亏,故昭氏之不鼓琴也。昭文之鼓琴也,师旷之枝策也,惠子之据梧也,三子之知几乎,皆其盛者也……是故滑疑之耀,圣人之所图也。为是不用而寓诸庸,此之谓以明。”11

诚然,琴之音调错落有致,鼓琴就是有所为,有所为就有成亏。只有“无为”,才能把握成与亏的关系,让其彼此相通。庄子再次提到“为是不用而寓诸庸”,其目的就是要超越是非彼此,以致达于齐物。而“以明”既是达于“齐物”的方法,也是“寓诸庸”的结果。庄子认为,“终身役役而不见其成功,苶然疲役而不知其所归”12,这是达不到逍遥的境界的。只有“莫若以明”,呈现本然天理,万物才能齐一。从本体论角度来看,“以明”就是要求人们做到“以道观物”,看到事物本源。从认识论而言,不执着对错,无所谓是非,达到逍遥无为的境界。那么何为“以明”?庄子曰“欲是其所非而非其所是,则莫若以明。”13又曰:“为是不用而寓诸庸, 此之谓以明。”14对“以明”之解释,陈鼓应综合前人观点, 认为“莫若以明”就是用清静之心去观照。总括而言就是从心里下工夫,以达到去障去蔽的作用。

综上,“达者知通为一”、“盛者知成与亏”,可见“达者”和“盛者”是真正自在而智慧之人,正所谓“大道无言,圣人无功”。见解也好,高明也罢,要以“不用为用”,即无为。所以“寓诸庸”就是我们就该以平常心、平常事做平常人。

三、 齐物:“庸”之道

面对是非争辩,庄子提出了“以明”的认识方法,即用清静之心去面对是非,从而达到道之境地。万物的根本在哪里,庄子认为“以道观物”就是其根本所在。庄子云:“道无所不在。在蝼蚁、在稊稗、在瓦甓、在屎溺。”15王弼曰:“行道于江海者,不令而自均,不求而自得,故曰‘犹川谷之于江海也。’”16道本来就存在于万物之中,是万物之根本,比天地的生成更久远。道虽是玄妙的,但妙而能通;是虚寂的,但寂而能化,在这种意义上,“道”是具有本体性质的,是“寓诸庸”显现的境地。

庄子认为一切事物,如生死、是非、物我等等,没有什么本质的差别。具体展开为四个次第:(一)齐彼是。“彼出于是,是亦因彼。”17庄子认为,以我观物,则万物都是“彼”;以物自观,则万物皆为“此”。彼、此二者都因对方而产生。(二)齐是非。“因是因非,因非因是。”18与“彼是”一样,“是非”也是各以对方的存在而存在,当出现“是”的时候,“非”也就开始了。二者互相依存,对立而统一。(三)齐物我。“非彼无我,非我无所取。”19在庄子看来,道是一切关系的主宰,从道的高度来看,天地万物都是一样的。(四)齐生死。“方生方死,方死方生。”,从道的角度观之,死就是生,生就是死,生与死在本质上没有实质区别。

庄子提出齐物之说,就是要打破“道术为天下裂”的人间世,而回到统一的世界。从形而上道体上讲,没有成败是非善恶。就人的存在而言,“我”如果转换视域去观“物”,与“物”泯然一体,才能走向“道”。可见,面对是非彼此的区分,需消解其界限,就要以心体道。事实上,从形而下的视域来看,世界是分化和有差异的,但如果从形而上“道”的角度考察,“道通为一”,看到的是统一的世界形态。庄子并非否定差异,而是不能只看到经验界的差异,而应从“道”的视域来看,“以道观物”,消除和解构事物之间的差异性。显然,在庄子看来,存在的真实形态需要通过“以道观之”加以把握。 这也正是“唯达者知通为一,为是不用而寓诸庸”的结果及境界。达到智慧之境的人,将“以物观之”“以人观之”提升到“以道观之”的层面。唯有如此,才能真正达到“道通为一”的境界。

总括而言, 庄子主张消除万物之差别,进而达到对事物全面的把握。但成见往往来自于以自我为中心的主观感觉,对众狙而言,执着于三与四之外在区别;而对于人类而言,会迷失在彼此争斗,是非成见的矛盾之中。人之真正解放乃在于以开放的胸怀包容万物,消除一切成见;以明净之心看待成亏,达到“以明”之境地;以形上之道观形下之器,与物并生,与道同存。而“为是不用而寓诸庸”正是要超越物我是非之分,打破人们沉重的心理枷锁,进而逍遥自游。

注释:

1.方勇译注.《庄子·齐物论》.中华书局,2015年版,第26页.

2.方勇译注.《庄子·齐物论》.中华书局,2015年版,第29页.

3.[晋]郭象注,[唐]成玄英疏,曹础基等点校:《庄子注疏》,中华书局, 2011年版,第39~42 页.

4.[晋]郭象注,[唐]成玄英疏,曹础基等点校:《庄子注疏》,中华书局, 2011 年第1版,第39~43页.

5.[清]王先谦,刘武撰等点校:《<庄子集解><庄子集解内篇补正>》,中华书局,2012年第2版,第27页.

6.[清]王先谦,刘武撰等点校:《<庄子集解><庄子集解内篇补正>》,中华书局,2012年第2版,第27页.

7.[清]王先谦,刘武撰等点校:《<庄子集解><庄子集解内篇补正>》,中华书局,2012年第2版,第 30页.

8.徐复观,《中国人性论史·先秦篇》,商务印书馆,1985年.

9.方勇译注,《庄子·秋水》.中华书局,2015年版,第261页.

10.方勇译注,《庄子·齐物论》.中华书局,2015年版,第26-27页.

11.方勇译注,《庄子·齐物论》.中华书局,2015年版,第29页.

12.方勇译注,《庄子·齐物论》.中华书局,2015年版,第21页.

13.方勇译注,《庄子·齐物论》.中华书局,2015年版,第24页.

14.方勇译注,《庄子·齐物论》.中华书局,2015年版,第29页.

15.方勇译注,《庄子·齐物论》.中华书局,2015年版,第369页.

16.高明撰,《帛书老子校注》,中华书局,1996年第1版,第401~402页.

17.方勇译注.《庄子·齐物论》.中华书局,2015年版,第24页.

18.方勇译注,《庄子·齐物论》.中华书局,2015年版,第24页.

19.方勇译注,《庄子·齐物论》.中华书局,2015年版,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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