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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船碰撞法律问题研究

2019-01-21康槠丹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期
关键词:因果关系

摘 要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船舶类型在不断增多,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危险性也在大大增加。与普通的两船碰撞事故相比,多船碰撞事故的性质及内部关系等因素的复杂性更甚,理论和实践中模糊的灰色地带也更多。为了更好的解决日益纷繁的多船碰撞问题,长久以来学界针对这一领域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并产生了各种值得借鉴的观点。但毫无疑问的是,确定一套适用于多船碰撞案件的法律理论成为必要而且迫在眉睫。

关键词 船舶碰撞 多船碰撞 因果关系

作者简介:康槠丹,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海商法方向)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1.033

一、概述

多船碰撞作为船舶碰撞的特殊类型,在具有一般船舶碰撞案件的普遍特征的同时,又存在一些自身的特点。在深入分析多船碰撞的具体情形之前,需要对多船碰撞的基本问题加以明确。

(一)多船碰撞概念及特征

船舶碰撞是航海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非正常事件,一旦发生会直接威胁船舶及海上的安全。如果将船舶碰撞引起的法律问题进行法律适用的分类,将其归入侵权法领域显然更为合适,但仅仅凭借侵权法中的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复杂的船舶碰撞问题显然不够充分和妥当 。因此大多国家都选择在海商法中进行专门的规定来约束船舶碰撞问题。国际上同样有很多关于航海及避碰的公约,旨在规范船舶航行行为,确保海上航行的安全和海洋环境秩序的稳定。

广义上的船舶碰撞,是指两艘或两艘以上船舶的某一部位同时占有同一空间,致使一方或几方发生损害的物理状态 。狭义上的船舶碰撞,即指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碰撞。国际公约、国内海商法以及其他法律文件对于船舶碰撞的定义并不统一。

1910年碰撞公约对于船舶碰撞的定义,首先要满足是特定船舶,即海船和海船,或海船和内陆水域船舶之间的碰撞。其次是接触方面,可以是发生接触或者虽未发生接触,但一船具有航海过失。有接触即指两艘或者两艘以上不同船舶,其有任意部位在同一时间占有了相同空间的一种物理状态 。无接触则是指具有航海过失的船舶未与其他船舶发生接触而使其船舶本身或船上人身财产遭受损害。一方有航海过失,多数是指船舶操纵不当或未遵守航行规章等行为。“要求碰撞船舶之间存在实际接触”这一构成要件不再是成立船舶碰撞的必要条件,更能符合和适应海上侵权行为的多样化及统一海上侵权立法。

再次,碰撞必须给相撞船舶或第三方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损害赔偿问题的存在,是船舶碰撞这一法律关系存在的前提 。需要注意的是,公约对碰撞发生的水域及范围并没有具体的限制。

我国法律中关于船舶碰撞的成立,与国际公约相比更为严格和苛刻。想要成立船舶碰撞需要满足四个基本的要素:第一,属于《海商法》调整的船舶;第二,在《海商法》确定的水域发生的船舶碰撞;第三,船舶之间发生了直接的接触;第四,因船舶之间的接触而造成了船舶和货物的损失以及人员的伤亡。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第16条规定明确了有接触和无接触两种情形在内的船舶碰撞。

关于多船碰撞的概念,国际公约及各国法律均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说法。但根据我国海商法和国际条约及其他法律规定中有关船舶碰撞条款,可大致推测出多船碰撞的概念。多船碰撞是指,两艘以上船舶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碰撞,多由两个以上的碰撞事实构成。

多船碰撞作为船舶碰撞的特殊类型,不但具有一般两船相撞所有的特点,还具有其自身的独特性。

与两船相撞不同,多船碰撞要求多个船舶之间相互存在因果关系。笔者认为,从此角度可以将多船碰撞的概念细化为广义上的多船碰撞和狭义上的多船碰撞。上述的概念为广义上的多船碰撞,即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即可认定为广义上的多船碰撞而不论其因果关系是否具有法律合理性。而狭义上的多船碰撞是指两艘以上的船舶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碰撞,且发生碰撞的各船舶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

(二)多船碰撞问题法律关系分析

多船碰撞中的因果关系认定更为复杂和严格,不但要求先后碰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要求这种因果关系中的因具有法律上的可归责性 。此类案件的情形往往不仅仅涉及多艘船舶,还包括多次碰撞。因此在分析多船碰撞案件的时候,难点和关键通常是因果关系如何厘清以及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二、多船碰撞中因果關系问题

解决多船碰撞案件的关键是确定案件的性质,而确定案件性质是认定当事各方责任划分的前提。确认案件性质和进行责任划分等后续步骤的关键便是案件当中对于因果关系的界定。

(一)因果关系基本理论

1.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人们思维中的因果关系多是指事实上的法律关系。但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并不等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我们通常认知的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即是指“因为A所以B,没有A就没有B”这类关系 。但如果要将因果关系从事实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就要在确认行为和后果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法律关系后,再次判断法律规范是否对该行为所包含的危险性给予否定性评价。

将上述因果关系理论落实到多船碰撞中,若要确定各次碰撞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就要先依据相关的专业知识以及经验判定前后碰撞之间前次碰撞导致了后次碰撞,即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且法律对该行为性质予以否定性评价。

2.因果关系认定的主流观点

海商法与1910碰撞公约中关于过失与因果关系的规定一致,当船舶碰撞是由一船的过失造成时,由具有过失的船舶承担责任,表明过失与碰撞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对于一般侵权案件,可以将因果关系看作是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关系,但是在船舶碰撞案件当中,通常将因果关系更细化为过失行为与碰撞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碰撞发生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多船碰撞可根据因果关系的不同而划分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存在因果关系和存在完全因果关系三种情形。而在因果关系认定方面,主要有两个观点:

最后机会原则。英美普通法中的最后机会原则,又称避让机会原则或最后避让机会原则。该原则源于英国著名侵权法案例Donkey case,是指由于一船过失而形成了与另一船碰撞的危险,另一船如果完全能够察觉碰撞危险的发生并且有足够的时间和可能来采取相应的避让措施,但却没有采取措施,则需要单独承担碰撞责任 。但若用该原则代替因果关系具有较大的不合理性。

假设因果关系原则。这一原则的原理是进行假设,倘若没有前次碰撞,是否仍必然发生后次碰撞事故 。假设并未发生前次碰撞事故,如果后一次碰撞仍一定会发生,那么两次碰撞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而如果没有了前次碰撞,后一次碰撞的发生就不是必然的,则前后碰撞事故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

(二)多船碰撞情形分类分析

分析多船碰撞案件时确认事故的次数至关重要。前后碰撞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因果关系连续未中断,那么不管发生几次碰撞都应当认定为一次事故 。如果前次碰撞事故所造成的影响在后次碰撞发生前已经消失,即二者并不存在因果关系,那么需要看作两次事故来处理。

1.独立的多次船舶碰撞情形——多次碰撞之间无因果关系

多次碰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即前次碰撞不能构成后次碰撞产生的原因。多数人按照正常的思维考虑认为是多船碰撞事故的案件,其实仔细分析其内部关系后,可以发现在其复杂的外表下相互间并不存在必要的联系。若多次船舶碰撞事故之间完全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则各个船舶碰撞事故分别构成独立的法律关系 。

如此处理,与普通的两船相撞案件相同,看似纠缠不清的碰撞情形以及牵连关系也就没那么繁琐了。

2.相互关联的多次船舶碰撞情形——多次碰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相互关联的多次事故实际上是指多次碰撞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存在因果关系情形并不是说所有的船舶之间都存在必要的因果关系。其中的部分船舶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与另一艘或几艘船舶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既不是所有的碰撞事故形成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也不是同时存在多个完全独立民事法律关系。而是存在因果关系的船舶之间共同形成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船舶之间按照两船碰撞处理形成各自的民事法律关系。

在該类纠纷案件的认定中,应就各次碰撞的损失分别划定责任比例,不宜只适用一个整体的责任进行划分,更合适的办法是具体确定在不同碰撞之间各船舶扮演的角色及相互关系,然后对各船损失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开认定。笔者认为,此种分类可以避免相互避让造成事故的船舶之间虽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却需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不公平情形。

3.真正的一次多船碰撞情形——各船之间存在完全因果关系

存在必要的因果关系,即多个船舶之间均存在因果关系,可以构成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从狭义角度讲,只有各船之间都存在必要的因果关系情形才可以算作是真正的多船碰撞事故。

该类情形通常表现为碰撞的多船同时处于一个牵连交织的局面里,各船之间均存在完全的因果关系,比如直接避让关系等 。其中任意一艘船舶的行为都可能使其他多船之间的关系及整体形势受到影响。由于每艘碰撞船舶的损失都与其他所有船舶密切相关,因此独立认定各次事故是不妥当的。

真正的一次事故应考虑各船在整体碰撞事故中的责任比例。应当在整个碰撞中适用一个整体责任比例,由各涉案船舶按照过错程度分别承担责任和赔偿事故损害。此类案件在责任划分和损害赔偿比例方面鲜少争议,但此种情况由于对因果关系的要求甚高,实践中很少出现。

三、结论

多船碰撞事故定性的关键在于因果关系的确认,目前为止对于多船碰撞问题的系统处理,虽趋势已经逐渐明朗和稳定,各国司法实践并没有形成统一的理论体系和方法。相信随着理论与实践的进一步发展,多船碰撞相关法律问题方面的争议会越来越少!

注释:

张丽英教授“海商法教案”系列之五-教案.http://www.docin.com/p-1903314838.html,最后2017年6月12日访问.

时晶.船舶碰撞归责原则研究.大连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海商法-大连海事大学笔记.http://www.doc88.com/p-180619560591.html,最后2017年6月12日访问.

船舶碰撞法律制度中的几个问题.http://www.chinalawedu.com/new/16900_174/ 2010_3_29_wa615210241192301027020.shtml,最后2017年6月12日访问.

罗曦.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相关问题研究.沈阳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

夏大荣、赵玉.在航多船连续碰撞事故调查处理疑难探讨.中国海事.2015(9).30-32.

胡正良.海事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59.

温燕玲.浅析连环碰撞下的各船责任划分的法律问题.商情.2012(32).25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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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袁发强.海商法案例教程.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3]司玉琢.海商法教材第三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4]张健.多船碰撞案件的因果关系判断与分类化审理思路.航海.2015(2).

[5]陈兵明.论船舶间接碰撞的概念和责任认定.中国水运.2006(7).

[6]李川、王景山.论法律因果关系.山东大学学报.1999(4).

[7]S Bessho, Shipowners Liability for Collision in England.Review of Kobe University of Mercantile Marine.19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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