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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上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具体化探析

2019-01-21曹瑞丽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期
关键词:具体化行政法

摘 要 行政法上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具体化是增强行政法律有效性、合理性、适用性的重要手段。基于此,本文将针对行政法上不确定法律概念的由来、价值、基本构造以及常见类型进行分析,进而提出行政法上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具体化的方法以及司法审查的相关问题,希望可以促进行政法上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具体化效果的提升。

关键词 行政法 不确定法律概念 具体化 原则补充法

作者简介:曹瑞丽,曲靖市委党校。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1.008

现阶段,人们对于行政法上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具体化的认识还存在着很多的误区,而相关的理论研究也还不够成熟,所以本文针对行政法上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具体化的研究分析是很有现实意义的。

一、行政法上不确定法律概念

要想探究行政法上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具体化,就必须对行政法上不确定法律概念有所了解,而要想了解行政法上不确定法律概念,就要行政法上不确定法律概念的由来、价值、基本构造以及常见类型等方面展开。

(一)由来

行政法上不确定法律概念的作为不确定法的基础要素,法律概念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是概括性的法律术语。通常情况下,法律概念可以分为确定性、不确定性两种形式,例如,数字、时间等意思比较确定的法律概念都属于确定性的,而在法律文本中由于法律的普遍性和一般性大多数概念意思是不确定的。而行政法上不确定法律概念的产生就是来源于法律的一般性需要。相对于实际生活来说,法律概念就是用有限的语言,去进行人们多彩生活的描述,而这种描述通常是不够准确的,而不确定法律概念的使用,使得描述更加符合现实生活,也更符合法律完善的需要。可以说行政法上不确定法律概念的确立,不仅仅是照应了人们的生活,还做好了立法的补充,为立法者完善复杂现实立法保障提供了一种具有高度可操作性的方式方法。

(二)价值

相对于其他部门,行政法上不确定法律概念更加特别,这是因为在进行不确定法律概念的确立不仅要涉及到立法与行政,还会联系到行政与司法,通过行政法上不确定法律概念的确立,使得行政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解放,获得了一定的技术专长发挥空间,增强了行政的能动性,从而在某种意义上有行政国家倾向。一般来说,行政诉讼制度是依法治国的重要表现,而随着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的深入,使得立法者在某种程度上赋予了行政机关决定自由的基础上,法院再针对行政机关的种种行为进行限制。而这种限制通常是不够全面的,而在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时,接受司法审查,就可以保证该法律概念仍在法治国家的框架之中。所以说,行政法上不确定法律概念的确定是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的 。

(三)基本构造

行政法上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基本构造,大致分为两种形式,一种形式认为,行政法上不确定法律概念是由概念核(概念核心)和概念庭(概念外围)构成的,另一种形式认为,前者构造划分固然形象,但并不能明确地将不确定法律概念区分出来,例如,在进行多义词和不确定法律概念比较时就会发现,二者的界线是十分模糊的。所以这种形式认为,行政法上不确定法律概念可以分为肯定判断、否定判断、盖然性判断三种形式构成,例如,在交通法中对于醉酒的规定,醉酒程度的判定就是可以分为肯定、否定以及盖然性三种。酩酊大醉属于肯定,滴酒未沾属于否定,而二者之间的模糊地带就属于盖然性。也就是说,确定性概念通常是非此即彼的,而不确定法律概念,却可能存在着亦此亦彼的情况。

(四)常见类型

行政法上不确定法律概念通常可以分为经验概念与价值概念两种形式,但是根据不同的标准也有不同的划分方法。其中,行政法上不确定法律概念中的经验性概念,也可以叫做描述性或者是事实性的概念,这种概念形式是指以现实世界为基础所进行经验化指向。例如,对于黑暗的判断,对于噪音的指向等。也就是说可以凭借经验解决的不确定法律概念,就是经验性的不确定法律概念。而对于价值概念来说,通常也可以叫做规范性概念,这种法律概念形式往往是需要法律适用者进行一系列的补充评价的,例如,对于不可信赖程度的判断,对于重大过失的判断等,具有一定的主观性特点。这两种形式是相互独立的,但是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进行相互的流动,而且对于行政法上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具体化有着很大的借鉴意义。

二、行政法上不确定性法律概念具体化的主要方法

当在刑事案件中,要想提高一般性法律的适用性,就需要进行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具体化。而对于不确定性法律概念具体化的过程,而对于经验性概念以及价值性概念的具体化在有权主体认识以及解释法律等方面还有很大的差别以及共性,而要想进一步地了解差异与共性,确定不确定性法律概念具体化的方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一)原则补充法

运用原则补充法进行规范性不确定性法律概念的具体化是比较常见的形式。对于行政法上规范性不确定性法律概念来说,不仅仅涉及到重大事由,还包括公共利益、行为不端、严重污染等种种问题,通常情况下,这些概念是难以确定的,但是原则补充法,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使得案件涉及的问题清晰化。所谓原则补充法,就是以案件的性质为基础,以价值判断来进行法律概念的原则或者是价值一系列补充的过程。具体来说,在运用原则补充法进行法律概念具体化的过程中,首先,要遵循相关的秩序与原则,要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道德观念保持同步。其次,要进行评价性意义成分的确定,进行一般性价值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目的的衡量,以此为基础进行法律概念内核的扩充。最后,还要加强评价性意义成分与客观状况的结合,实现法律概念的客观化 。

(二)定量消除法

定量消除法就是指從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手段,进行不确定性法律概念可观察化的过程。与原则补充相比,定量消除法确定性更强。所以说在行政法实践的过程中,更易于让人们所接受。运用定量消除法进行行政法上不确定性法律概念的具体化,首先,相关部门要加强相关技术标准的运用。并以此为基础进行高度专业性概念的具体化。这种具体化形式具有鲜明的客观性意义。其次,以立法原意、相关原则以及实践效果等为基础,根据量化的方式进行行政裁量基准的确定,从而避免裁量权滥用现象的发生。例如,根据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埋设管线处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相关部门就可以根据行政裁量基准,进行该项法律违法行为的具体化,把管线长度以及罚款进行阶段性划分。

(三)专家意见填补法

专家意见填补法对于行政法上不确定性法律概念的具体化也有很大的推动作用。随着社会分工协作程度日益增强,专业性也越来越被看重,政府在进行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的过程中,也越来越强调相关专家的介入。例如,在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的界定时,相关部门就采用了与食品安全委员会进行讨论,聆听专家意见的形式,进行了细节划分的具体化填补。通过专家意见填补法进行行政法上不确定性法律概念的具体化,通常情况下是在相关材料审核的基础上,通过相关专家意见的争取与讨论,进行问题的明确以及相关概念的填补。运用专家意见填补法,不仅可以增强相关法律概念的权威性与民主性,还可以有效地防止行政机关相关权力滥用问题的发生,对具体化效果的强化也有着很大的推动作用。

三、行政法上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的司法审查

现阶段,人们对于行政法上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的司法审查还存在着很多的误解。以原则补充并不能准确地找到不确定性法律概念的“唯一正解”,而且不确定性法律概念与行政裁量并不能完全区分开来,也不可以过分地强调司法对于行政的监督与制约关系,要认识到行政机关的相对灵活性与自主性。而行政法上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的司法审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一)从原则补充方面来看

从原则补充方面来看,我国行政法上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的司法审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最低限度的标准。通常情况下,原则补充法是以事实和法律为基础的,使得原则和不确定法律概念有所关联,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原则补充法是具有很强的评价性的,但多种符合原则的现象时有发生,从而使得原则缺乏鲜明的具体化,所以说提高司法审查最低限度标准的可操作性十分重要。可操作性的提升是以比例以及一般平等原则为基础的。其次,对全部重要性事实是否穷尽的问题。在司法审查的过程中,通常会对重要性影响十分关注。对于行政法院来说,行政惯例的考量,当地生活习惯的考察,主流意识形态的研究等都是必要的。最后,在是否违反经验常识与常人情感的角度来说,强烈的约束力,行为的基本准则。而这两个角度不仅具有一定的约束力,还是人们的行为准则,所以司法审查的过程中,要注意其基准作用的强调。

(二)从定量填补方面来看

从定量填补方面来看,由于此种方法的科学性和专业性,法院一般会给予尊重,从而进行有限的司法审查。首先,对于技术标准填补来说,由于这种填补形式会对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利以及义务带来一定的变化,所以接受司法审查是必然的,但是具体的实施还存在着很多的難点。主要表现在专业性强、复杂性大、利益平衡难、自身知识结构单一等方面。所以在进行司法检查的过程中,通常情况下法院是以技术标准连贯性以及证据性的司法节制为基础的态度进行的。其次,对于行政裁量基准的填补形式来说,这种形式下的司法审查可行性还存在着争论,但是非完整审查的态度越来越强,也就是说,对于行政裁量基准背景下的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在审查的权能、强度和范围有所限制的基础上还是需要接受司法审查的。

(三)从专家意见填补方面来看

从专家意见填补方面来看,对于行政法上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司法审查的认识主要可以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于专家意见而言,不管是个体性还是委员会,虽然在组织形式以及意见状态有所不同,但是其意见都对法律概念的具体化有一定的意义。个体性的专家意见可以提供参考,行政授权或委托的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指明行政方向。但是对于法律拘束力来说,还需要通过效力的指向性进行判断。其次,对于行政机关的判断余地来讲,法院在司法审查的过程中对于预测性、风险性、高度技术性以及计划性等的不确定法律概念是需要给予尊重的。最后,对于程序审查来讲,尽管在很多方面法院的司法审查是克制的,但要想避免行政机关的职权滥用,程序审查还是务必要实施的 。

四、结语

现阶段,行政法上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具体化主要有原则补充法、定量消除法、专家意见填补法三种形式,而对于行政法上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司法审查也需要从这三个方面展开,进而确定司法审查的力度、形式以及重点内容等,合理的司法审查、科学的具体化,是推动我国行政法完善的重要途径。

注释:

刘珊.税法不确定概念“确定化”的路径探讨——从“南田公司诉涪城地税局案”谈起.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2018,9(00).153-197.

郑智航.行政法上不确定性法律概念具体化的司法审查.政治与法律.2018(5).111-121.

杨铜铜.论不确定法律概念的体系解释——以“北雁云依案”为素材.法学.2018(6).125-138.

陈璐瑶.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之司法审查.现代商贸工业.2018,39(31).137-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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