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的运行考量及改良路径
——以刑事诉讼法修改后S省酌定不起诉案件为视角
2019-01-21张树壮周宏强
法治研究 2019年1期
张树壮 周宏强 陈 龙
自1996年刑事诉讼法取消检察机关免于起诉权而赋予酌定不起诉权起,检察机关对酌定不起诉的运用就非常审慎。除了将酌定不起诉的决定权由检察长收归检察委员会集体决定,还将职务犯罪酌定不起诉决定权上提一级。诚然,这些规定对保障酌定不起诉案件质量起到了把关作用,但其忽视了不起诉裁量权在案件分流、人权保障和庭审实质化方面的积极作用,使大量轻罪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导致诉讼拖延,耗费司法资源。①孙谦:《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的刑事公诉》,载《法学研究》2017年第3期。基于此,笔者选择在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S省检察机关办理的酌定不起诉案件作为实证研究对象,同时设计调查问卷,随机选取S省不同年龄层次的检察官、法官、律师各200名以匿名形式填写问卷,客观了解法律实务工作者对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的态度以及实际工作中的困难和相关建议,以还原其本应有的法律功能及社会价值,也为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法律规定的修改完善及诉讼程序的建立健全作必要的探索。
一、酌定不起诉制度的运行现状
酌定不起诉,是不起诉裁量权在检察机关刑事公诉活动中的制度化呈现,顺应了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相互融合的世界发展趋势,对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实现案件繁简分流,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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