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证据的收集
2019-01-21□
江苏安全生产 2018年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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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法事实的证据
(一)非法生产、储存、经营类违法
未经许可非法生产、储存、经营的,须现场制作勘验笔录、现场检查记录。
确定货物名称、规格型号。证据形式:产品铭牌、标签、标识、外包装,产品合格证、说明书等。
确定生产数量。证据形式:原辅材料和产品出入库记录,车间投料记录、职工考勤记录、工资表、委托生产加工合同协议,现场勘验清点记录,生产人员和相关负责人的陈述等;
销售数量。证据形式:产品出库、发货记录、银行收款凭证和账册、销售账册、会计报表,增值税发票、收款收据,购销和运输合同,销售人员和相关负责人的证言、陈述。
确定违法产品的价格。证据形式:报价单、标价签、合同、银行收款凭证和销售账册、增值税发票、收款收据;物价部门或业内、网上公开的实时价格;财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的证言、陈述等。
(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类违法

证据形式:确定企业经营范围、性质的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确定职工人数的职工花名册和工资表、成立机构或配置安全管理人员的文件,有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的安全检查记录等档案资料。成立机构或配置安全管理人员的文件很容易事后补作,必须当场固定证据,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记录,否则面对企业补来的反证证据往往不得不作撤案处理。
(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类、应急救援类违法
未按规定制定(建立)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直接无台账资料的这类违法,须现场制作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记录将证据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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