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死而生:我国附属刑法的立法批判与体系重构
2019-01-21王桢
天府新论 2019年1期
关键词:法律
王 桢
溯源不足百年的我国附属刑法,秉承犯罪规制之宏愿,以“并容遍覆”的实质机能禀赋常立于社会治理的宏图中,因其恢弘之效果而被学界誉为“特别刑法”,也因此承载了更多的法益保护期待与犯罪规制担当。[注]孟庆华:《附属刑法的立法模式问题探讨》,《法学论坛》2010年第3期。然而,当我们回顾与反思,便会发现我国的现行附属刑法并非真正意义上的附属刑法,其“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种单一的犯罪宣示性立法模式,使附属刑法本应具有的创制、修补等实质机能烛尽光穷。附属刑法在我国的生根与发展,并非源于历史巧合,而是基于犯罪规制和法益保护的现实需要,倘若其不能发挥应然的实质机能,仅作为增添刑法典的一抹亮色,必然导致犯罪规制的乏力状态,有损我国法治建设的良性成长。因此,本文以生死为主题,拟对我国附属刑法的单一犯罪宣示性立法模式进行检讨,以期重构附属刑法多元化的立法模式,使其与刑法典共同肃清危害社会发展的犯罪荆棘。
一、烛尽光穷:我国附属刑法立法的尴尬现状
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的生或死是机能实现的问题,一部拥有生命力的法律,是应然、实然辩证统一,可以将本应具有的实质机能完整或较为完整地转化为实然现状法律[注]参见尤根·埃利希:《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九州出版社,2007年,第54页。。反之,一部垂死的法律,则是实质机能无法得到转化、空留僵死具文的法律,形象地描述为“纵有经天纬地之才,而无用武之地”。……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