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处分与犯罪预防
——美国联邦法官Timothy D. DeGiusti访谈录
2019-01-21TimothyDeGiusti杨成顾明
天府新论 2019年1期
Timothy D. DeGiusti 杨成 顾明
提要:对德日刑法中的“保安处分”,支持者认为可以为了公共安全,从“防卫社会”的角度,对那些反复实施危害行为又屡教不改且具有“相当人身危险性”的人采取一定的保安措施;反对者则认为不能以“社会防卫”、“特殊预防”等名义,突破“罪刑法定”这一古老原则。英美法系中没有“保安处分”这一理论名称,但是并不缺乏相关的保安措施。本文作者对美国联邦法院俄克拉荷马州西区联邦法院法官Timothy D. DeGiusti的访谈,对我们更好地认识“保安处分”与“犯罪预防”有一定启示。
英美法系中没有“保安处分”这一理论名称,但是并不缺乏相关的保安措施,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其甚至比德日刑法中所定义的“保安处分”更加宽泛。例如法庭的“临时禁止令”就是为了保护申请人的权利免受将来很有可能发生的侵害而颁发的,以禁止行为人做出任何有损被保护人权利的行为;在某些人身伤害案中,被禁止人甚至不得出现在被保护人所在的场合,即便是在超市等公共场合不期而遇,被禁止人也必须回避。但是在另外一些方面,却又存在一定差异。例如美国联邦法律中酒后驾车不属于行政违法行为,轻微危害案件乃至口头威胁他人也有可能构成犯罪,以重罪或者轻罪提出刑事指控,没有缓冲区间。因此,在正式访谈之前,笔者通过书面形式递交相关材料,对此次的访谈主题有一个大致的沟通与范围限定。
德日刑法中的“保安处分”概念,指的是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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