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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直接投资、环境规制与雾霾污染
——理论分析与来自中国的经验

2019-01-21周杰琦梁文光张莹韩颖

关键词:规制外资效应

周杰琦,梁文光,张莹,韩颖

(1.广东财经大学 经济学院,广东 广州 510320;2.梧州学院 经济管理学院,广西 梧州 543002;3.中国社会科学院 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北京 100732;4.东北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辽宁 沈阳 110819)

一、文献综述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一些局域的环境污染借助国际贸易、技术转移、跨国投资等形式变成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其中,以雾霾污染为代表的大气污染的全球效应较为明显,大气污染不仅威胁各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还严重影响居民的身体健康与生活质量。近年来,人们关注的重点从环境问题本身转向环境污染的影响因素及其作用机制,其中外商投资的环境效应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尽管已有大量文献探讨外商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FDI)对环境的影响,但以雾霾污染作为研究对象的研究仍相对匮乏。那么,作为涵盖了资本、技术与管理等要素的综合体,FDI对中国各地区雾霾污染带来了何种影响?该影响的传导机制是什么?在不同发展阶段下,FDI引致的雾霾污染的动态演变特征如何?回答上述问题,对制定相互有机联系的引资政策和环境政策,提升外商投资的环境友好性,实现可持续发展,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针对FDI与环境的关系,国内外文献形成了4种观点:一是“污染避难所”论,其核心问题在于甄别发达国家主要是为躲避环境规制带来的环境成本还是其他因素,通过跨国投资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污染产业,部分学者对此提供了支持该假说的证据[1-2]。二是相对立的观点是“污染光环”论,其侧重从技术引进和技术扩散的角度,认为外资企业通常以更先进和清洁的技术进行生产,并对东道国企业起到示范与带动效应,有利于资源投入的节约,改善环境质量,该论点也不乏经验证据[3]。三是基于权变理论,认为FDI对污染排放的作用是不确定的,这种作用不仅与东道国经济发展阶段、要素禀赋等经济因素密切相关,还受到市场化水平、政府廉洁度等制度环境的影响[4]。四是认为缺少对内在机制的深入探讨,使外资对环境污染的影响效果变成“黑箱”式的验证。遵循Grossman和Krueger(1995)[5]353-377的思路,一些文献从规模、结构和技术效应的角度考察FDI对环境的影响[6-8],外资对环境的影响取决于这些效应的共同作用。

关于FDI对环境影响的文献得出了很多富有意义的结论,但仍有进一步探索的空间:

首先,从指标选取看,已有文献更多以SO2、NOX等传统污染物衡量环境污染。作为雾霾污染的首要污染物,PM2.5是多种有害物质的载体与集合体,能全面体现大气污染程度。因数据的限制,现有研究较少关注FDI与雾霾污染之间的关系,而深入研究两者的关系既是客观评估对外开放环境效应的重要方面,也为认识雾霾污染的原因与机制提供一个新的角度。

其次,在分析框架上,大多数文献从规模效应、结构效应与技术效应的角度考察FDI对环境的影响,而忽略了中国地区间环境规制差异对FDI雾霾污染效应的影响。实际上,在以GDP为主要考核指标的官员晋升激励下,各地政府会执行差异化的环境规制以吸引FDI,不仅给污染型外资企业提供通过产业转移规避环境治理的空间,也会激励其在多大程度上采用或研发环境技术[9]。此外,即便在有限的涉及环境规制的研究中,也只是考察正式环境规制的影响,而鲜有涉及非正式环境规制对FDI环境效应的作用。目前越来越多的学者指出,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往往导致正式环境规制的效果不甚理想,而非正式环境规制通过公众与社会团体参与的方式直接监管污染企业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污染转移、信息不对称、正式规制的监督成本偏高等问题[10]。因此,若忽略非正式环境规制这一调节FDI环境效应的渠道,则难以全面揭示FDI影响雾霾污染的具体机制。

再次,从研究方法看,已有文献多采用单方程模型检验FDI的环境效应。然而,外商投资不仅会直接引致污染排放,也会通过不同传导路径对污染排放产生间接影响;单方程模型不仅难以考察变量之间的反馈机制,也难以控制变量间互为因果关系所引起的内生性问题。此外,既有研究大多考察FDI与环境之间的线性关系,而忽视外资对环境的影响可能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作用而呈现阶段性特征,若不能真正把握这种阶段性特征,并前瞻性地进行政策设计,中国可能重蹈发达国家环境污染的覆辙。

鉴于此,与既有文献相比,本文主要贡献如下:(1)理论视角方面,拓展经典的Copeland与Taylor模型,从生产角度将雾霾污染分解为规模效应、结构效应、技术效应及规制效应,厘清影响雾霾污染的关键因素,并结合环境规制内生于FDI流入状况这一典型事实,将外商投资、环境规制和雾霾污染纳入统一的分析框架,阐释FDI对雾霾污染的传导机制,深化对FDI雾霾污染效应的认识。(2)计量方法上,在区分正式环境规制和非正式环境规制的基础上,构建与理论模型紧密相连的联立方程模型,检验FDI对雾霾污染的传导路径,以及环境规制对FDI环境效应所发挥的调节作用,避免理论分析与经验分析的割裂。(3)研究观点上,随着中国粗放型发展模式的转变及环境规制的强化,FDI对雾霾污染的影响可能存在阶段性特征,本文从正式环境规制与非正式环境规制两个维度,识别和验证了FDI对雾霾污染的影响是否受制于环境规制的类型与强度。本文实证发现,随着正式环境规制强度的增加,FDI对雾霾污染产生先加剧、后抑制、再加剧的影响。而当非正式环境规制强度跨越一定的门槛,FDI对雾霾污染的影响由“污染避难所”效应向“污染光环”效应转换。(4)本文细致处理了在经验文献中被广为诟病的细节问题,如采用地理工具变量处理FDI的内生性问题,从而为相关研究提供有益参考。

二、理论分析框架

(一)雾霾污染的基本因素分解

引发雾霾污染的经济社会因素错综复杂,只有准确识别其中的关键因素,才能为设计和实施治霾政策提供科学指引。在Copeland与Taylor(1994)[11]模型框架下,本文从生产角度将雾霾污染分解为规模效应、结构效应、技术效应及规制效应,并进一步探讨FDI和环境管制影响雾霾污染的机制。本文从以下两方面对Copeland与Taylor模型进行拓展:一是引入对雾霾治理有重要影响的绿色技术进步,并充分考虑FDI对东道国绿色技术进步的外溢效应;二是鉴于在以GDP为主的政绩考核体制下,地方政府有较强的激励放松环境规制以追求FDI规模,着重探讨这种内生于FDI流入规模的环境规制对企业污染排放的影响。

理论模型的基本假设为:某一经济体用劳动(L)和资本(K)生产2种最终产品X与Y,X、Y分别为污染产品和清洁产品。生产函数F(K,L)满足规模报酬不变的假设。代表性厂商在生产X的过程中排放与雾霾相关的污染物TP。由于污染物TP会对经济单位带来负的外部性,当污染排放权利界定明晰、交易成本较低及政府能实施合理的环境规制时,厂商必须为污染排放支付边际成本λ,在实践中λ可视为与雾霾相关的环境税、污染费,或排污权的有偿使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污染厂商在环境规制下会将一部分生产要素用于治理雾霾,记污染厂商用于治霾的资源占潜在产出F的比率为γ∈[0,1]。γ=0表示厂商完全不对雾霾进行治理;0<γ<1表示治霾会占用本来用于生产经济产出的资源,此时厂商实际产出为X=(1-γ)F(KX,LX)。雾霾污染的实际排放量可设定为 TP=ø(γ)×F(KX,LX)。其中,ø(γ)代表雾霾污染排放函数,它是 γ 的减函数。将其具体形式设定为 ø(γ)=A-1(1-γ)1/α,A 为绿色技术,参数 α∈(0,1),因此,有 TP=A-1(1-γ)1/αF(KX,LX)。根据上述分析,污染产品X的生产函数如下

其中,生产污染产品X需要有效污染排放(A×TP)与潜在产出(F)两种要素投入;α为污染要素投入占总成本的比例。依据式(1),厂商在生产污染产品X时利润最大化决策过程可分为两个阶段:一是给定资本价格r与劳动力价格w下,如何选择资本与劳动的最优配置组合,使单位潜在产出的成本CF最低;二是在给定污染排放边际成本λ与单位潜在产出成本CF的条件下,如何选择污染排放量TP与潜在产出F的最优配置组合,使单位污染产品X的生产成本CX最低。以上两步决策可表述为成本最小化问题

对式(2)和式(3)求解一阶条件,分别得出

其中,式(4)和式(5)均表示根据利润最大化条件,两种要素的边际产出之比等于两者的相对价格。在上述利润最大化的生产决策后,进一步考察厂商最优污染排放决策。记污染产品X的价格为PX,可得总收益为TR=PXX;总成本为TC=CFF+λ(A×TP);利润函数为π=TR-TC。在完全竞争市场下,长期均衡时厂商的净利润为 0,即有 PXX=CFF+λ(A×TP),并代入式(5),可得雾霾污染排放强度方程

式(6)显示,厂商最优的雾霾污染排放强度与绿色技术A、污染排放边际成本λ呈负相关,与污染产品价格PX呈正相关。

记PY为清洁产品价格,该经济体的总产值为S=PXX+PYY,污染产品产值占总产值的比重为Str=PXX/(PXX+PYY),由式(6)可得

式(7)显示,雾霾污染取决于4个因素的影响:一是规模因素,在其他因素不变情况下,经济增长会带来雾霾污染;二是结构因素(Str),即产业结构朝着绿色的方向优化升级;三是技术因素(A),偏向节能和清洁生产的绿色技术进步有利于减霾;四是规制因素(λ),日趋严重的环境问题已不允许各国被动等待环境库兹涅兹曲线(EKC)中拐点的出现,而合理的环境规制对于环境问题的改善十分必要[12]。

(二)FDI、环境规制与雾霾污染的传导机制

理论上,FDI流入可借助诸多途径对雾霾污染产生直接与间接的影响,基于前文对雾霾污染因素的分解,结合文献梳理与中国实际,外资进入影响雾霾污染的机制可概括为如下4个方面:

其一,由式(7)可知,雾霾污染取决于经济增长、产业结构状况、绿色技术水平及环境规制强度,由此FDI能借助上述路径对雾霾污染产生影响。外资通过产业结构影响污染的机理可归结为:从需求侧看,若外资企业承担环保社会责任,则其不仅通过绿色采购,还通过后向关联效应促使上游企业更加重视治污减排,从而促进供应商产品的绿色升级;从供给侧看,FDI不仅可能直接提高当地环保标准,淘汰高污染企业,推动环保产业发展,还通过前向关联效应,给下游内资企业提供绿色管理理念、治污设备及清洁技术服务,为当地产业结构绿色转型提供有力的软硬件支撑。然而,结合“雁行发展模式”与“污染避难所”两大理论,部分学者强调在一定的生产技术水平与环境管制强度下,发达国家要素成本的提高削弱了产业国际竞争力,需将一些衰落产业与污染型技术通过FDI输送到发展中国家,以给产业结构的升级腾出空间。若这些产业与技术的转移加剧了东道国产业的污染密集度,则外资对产业结构的绿色调整升级有负面效应。因此,FDI通过产业结构对雾霾污染会产生正反两方面的影响。

其二,外资通过绿色技术影响雾霾的机制,不仅在于其带来先进的清洁技术和环境治理手段,还在于其借助示范与模仿、竞争效应、人才流动等对东道国治污技术产生正的外部性。然而,根据垄断优势理论,知识产权部署、减少技术外溢或输出的技术略高于东道国的技术,可能成为跨国公司保持垄断技术优势的选择。此外,受技术差距、吸收能力、技术创新机会成本等因素的限制,国内企业在引进外资技术过程中容易陷入“低技术锁定”状态[13]。不仅如此,FDI可能使内资企业产生环保技术研发的惰性,不仅导致其丧失自主创新能力,甚至失去识别、消化、吸收国际绿色技术的能力。因此,FDI引致的技术效应是不确定的。

其三,根据环境库兹涅茨假说,随着经济的增长,污染水平呈先加剧后下降的趋势。然而,Grossman和Krueger(1995)[5]353-377就曾强调,经济增长不会自动改进环境质量,污染水平和人均收入呈“倒U形”曲线关系,原因在于经济增长因其经济基础功能所带来的居民环保意识提高、产业结构升级、绿色技术进步及环境监管强化。因此,若控制了其他因素,则污染排放难以随经济增长而减少。鉴于本文引入了影响污染排放的结构效应和技术效应,如果外资能推动地区经济增长,则其通过规模效应加剧雾霾污染。

其四,FDI还能通过与环境规制的联动效应对雾霾污染形成间接影响。理论上,政府持续且适度的环境规制,不仅抬高企业的环境准入门槛,降低进入污染密集行业的企业数量,倒逼产业结构朝绿色方向调整升级,还能激发企业加强环保技术的研发与应用[14]。因此,环境规制可通过规模效应、结构效应与技术效应对雾霾污染产生间接影响。而作为协调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一项综合决策,环境规制是诸多因素相互博弈的结果,其中,FDI会对地方政府环境规制形成一定的影响,其内在机理是,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外资企业为降低环保成本,更倾向于在环境规制强度较弱的区域投资和生产,其会对当地政府进行游说或寻租以谋求更优惠的环境政策[15];然而,随着绿色贸易壁垒的兴起,出口导向型FDI可能有利于强化东道国的环境规制水平。原因在于,FDI企业为符合进口国严苛的环保标准,有内在动力执行较高的环境标准,这不仅降低粗放型生产方式带来的成本,有助于其获得全面竞争优势,也通过示范效应和竞争效应等间接促进了东道国环境标准的提高。

环境规制反过来也对FDI的环境福利效应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其内在机理为:以GDP为核心指标的政绩考核体系和官员晋升激励,使地方政府竞相放松环境规制以吸引流动性资源和发展经济[16]。环境规制较弱意味着对环境污染超标企业的监督与惩处力度不够,这种环境决策通过强化当地资源环境的比较优势,鼓励FDI流入污染密集产业,此时FDI主要表现为“污染避难所”效应。随着环境管制的加强,外资企业需在污染物减排上投入更多的成本以达到环保标准,从而激励外资企业从事清洁技术创新,这为环境技术的溢出提供更大的空间。因此,在严格的环境政策下FDI对污染的影响主要表现为“污染光环”效应。

进一步而言,环境规制强度也是决定FDI雾霾污染效应的关键变量。本质来看,外资对东道国雾霾污染的影响无论支持“污染避难所”还是“污染光环”,一个关键前提是,东道国环境治理决策能否对FDI的环境友好程度起到甄别与筛选的作用。一般认为,较弱的环境规制不仅会降低外资进入东道国的环境准入门槛,激励FDI流入污染密集产业,对FDI这种流动性资源产生要素配置扭曲效应;还会导致拥有良好清洁技术和绿色管理经验的跨国公司失去绿色竞争优势,抑制其对先进清洁技术进行开发与应用的动机,不利于FDI对当地环境技术与环境标准的正向溢出。因此,若FDI的引进与利用是由环境规制扭曲这样的政策因素所引发的结果,则难以期望外资能借助经济规模、产业结构、环保技术等渠道对雾霾治理产生积极的影响。

图1 FDI、中介变量与雾霾污染之间的互动关系

综上,FDI影响雾霾污染的机制至少包括产业结构、绿色技术、经济规模及环境规制,同时,外资进入和环境规制之间存在反馈机制。图1归纳了变量间的相互关联 (图1中,(1)~(4)表示外资影响雾霾污染的4个路径)。鉴于除经济规模外,其他3种机制对东道国环境的影响方向在理论上均不确定,FDI的雾霾污染效应本质上是一个经验问题。因此,要综合评估FDI的环境效应,应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对FDI与环境规制影响雾霾污染的机制和效果进行实证考察。

三、计量模型、变量与数据

(一)计量模型的设定

鉴于FDI能通过多种途径对雾霾污染产生作用,并且变量间存在复杂的相互关系,若采用单方程模型,不仅难以完整刻画经济—环境系统各变量之间的反馈机制,也很难控制FDI与环境污染之间因双向因果关系而导致的内生性。遵循Bao等(2006)[17]的思路,结合中国实际,建立如下联立方程模型,对FDI、环境规制与雾霾污染之间的作用关系进行检验。

式(8)为由式(7)得出的地区雾霾污染(THP)的分解恒等式,即雾霾污染取决于经济规模、产业结构、绿色技术及环境规制的综合作用

式(9)为产业结构方程,用以检验本地外资(FDI)、邻地外资(NFDI)通过产业结构对地区雾霾污染产生的影响。鉴于FDI的产业结构效应可能取决于政府的环境决策,引入FDI与环境规制(Er)的交叉项。遵循相关文献,将经济发展水平(PGDP)、资源禀赋(Nr)、环境规制(Er)作为控制变量引入模型

式(10)为绿色技术方程,用以验证本地外资(FDI)、邻地外资(NFDI)通过绿色技术对地区雾霾污染产生的影响。鉴于FDI对绿色技术进步的影响可能受环境规制的影响,引入FDI与环境规制的交叉项。参考现有文献,将经济发展水平(PGDP)、滞后一期雾霾污染(THPi,t-1)、研发强度(Rd)、环境规制(Er)作为控制变量引入模型

式(11)为环境规制方程,用以识别外资通过环境规制对当地雾霾污染产生的间接影响,借鉴李子豪(2016)[18]的做法,控制了经济发展水平(PGDP)、产业结构(Str)、腐败因素(Cor)3 个变量。为考察 FDI对政府环境决策的空间溢出效应,引入邻地外资变量(NFDI)。此外,为考察地区间在环境规制方面的博弈行为,引入邻地环境规制变量(NEr)

式(12)为经济规模方程,用以识别本地外资、邻地外资借助经济增长对本地雾霾污染产生的间接效应。根据新古典增长理论和新增长理论,解释经济增长的因素包括人均物质资本(Kl)、人力资本(Hum)、研发强度(Rd)等投入要素及全要素生产率(TFP)。根据罗马俱乐部的“增长极限说”,环境恶化会降低生态资本的数量与质量,进而对各个经济单位产生负的外部性,最终限制可持续发展,本文将雾霾污染(THP)看作一种投入要素。此外,鉴于市场化是影响生产率的重要因素,为避免变量遗漏的内生性问题,引入市场化程度(MI)。因TFP与人力资本、研发强度、FDI、市场化程度等因素联系密切,为降低多重共线性对估计结果的影响,假设上述变量已涵盖TFP的影响。

式(13)为外资区位选择决定方程,旨在检验环境规制(Er)对外资流入的反馈影响。根据国际生产折衷范式,以市场规模(GDP)、人力资本(Hum)、交通设施(Inf)、劳动力成本(Wag)来解释 FDI区位选择。 此外,为检验外资空间集聚对FDI区位选择的影响,引入邻地外资(NFDI)。

(二)指标构建与数据来源

模型中相关变量的度量方法和数据来源的情况如下:

1.雾霾污染(THP)。以PM2.5浓度作为雾霾污染的测度指标。鉴于中国自2012年开始监测PM2.5浓度,本文使用的PM2.5数据源于哥伦比亚大学社会经济数据和应用中心,该数据以卫星搭载设备对气溶胶光学厚度(AOD)的测算结果为基础,被转化为栅格数据形式的全球雾霾浓度监测数据[19]。在此基础上,本文利用 ArcGIS软件估计中国各省份1998—2012年的PM2.5年均浓度。该数据和环保部印发的《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通知》对国内雾霾污染状况的判断基本一致,说明数据的质量较高。

2.产业结构(Str)。本文用地区第二产业增加值与第三产业增加值的比重作为产业结构绿色程度的度量。理由是,以工业尤其是重工业为主导的产业结构是目前许多地区环境绩效较低的结构性因素,而第三产业能以较少的能源投入和污染排放实现较高的产出水平,第三产业的发展不仅反映清洁型生产相对于污染型生产比重的上升,也意味着生产要素从生产率低的产业部门向生产率高的产业部门流转,从而有利于产业结构的绿色升级。

3.绿色技术进步(Gt)。目前学界并没有统一的绿色技术进步指标,如Antweiler等(2011)[20]将人均收入作为绿色技术进步的代理变量,但绿色技术进步不仅与收入水平相关,也与地区污染加剧、环境规制等因素有关。遵循Oh等(2010)[21]的做法,本文选用SBM方向性距离函数与全局Luenberger生产率指标来衡量绿色技术进步。该方法不仅避免技术的退步,还可将全局的生产率指数分解为技术进步与效率变化,把决策单元对全局前沿技术的追赶过程看作绿色技术进步,因此是一种更加合理的衡量方法。在测度绿色技术进步中,把GDP、雾霾污染分别看作期望产出和非期望产出,把就业人数、能源消费和资本存量作为投入要素。

4.经济规模(GDP)。遵循现有文献的做法,用经GDP平减指数调整的实际GDP度量。尽管国家统计局没有直接公布GDP平减指数,但可通过名义GDP增长率和不变价GDP增长率推算环比GDP平减指数,继而得到以1998年为基年的定基GDP平减指数,将名义GDP除以定基GDP平减指数可得实际GDP。

5.外资变量 (FDI/NFDI)。虑及FDI存量能更完整反映前期FDI对当期经济规模、产业结构、绿色技术、环境规制的影响,式(9)~式(12)中的FDI以存量指标衡量,由于国家统计局并不公布FDI存量,借鉴Yao等(2007)的方法[22],采用永续盘存法测算FDI存量。为更准确地反映地区各种条件变化对外资流入的动态影响,式(13)的FDI用各省实际利用外资额衡量,并依据当年美元兑人民币的平均汇率与CPI指数,将其折算为以1998年为基期的人民币不变价。

地理学第一定律告诉我们,空间溢出效应一般随着区域间距离的增大而减弱,但以省区间最近公路里程的倒数作为权重并未考虑经济活动空间集聚的影响,为同时考虑地理距离的空间影响和经济因素存在区域溢出效应的事实,本文以经济地理距离的倒数作为权重,通过对本省外的省份的FDI存量进行加权平均,以度量邻地的外资存量(NFDI)

其中,ωij为i省份与j省份间经济地理距离(dij)的倒数;dij为两个地区省会城市最近铁路里程数,与两个地区人均GDP年均值绝对差值的算术平均数。

6.环境管制(Er)。学界对环境规制内涵的认识不断深化。环境规制在早期被界定为政府以行政命令的形式对环境资源利用进行直接规制。随着规制手段的丰富,环境规制的含义被重新界定,不仅包括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也包括以市场为基础的激励型环境规制与自愿性协议。随后,非正式规制进一步拓展了环境规制的内涵。关于正式环境规制(FEr)的度量,学界没有达成一致认识,目前有代表性的度量指标包括污染物排放总量、单位产值污染排放、政府环保投资、环境法律法规、与治污有关的研发投入等。但这些方法都存在指标单一化的不足或指标内生性问题,借鉴傅京燕等(2010)[23]的做法,选取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SO2去除率、工业烟尘去除率及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4个指标,基于改进的熵值法对不同污染物赋予不同的权重,构建正式环境规制强度的综合指数,以更全面反映地区正式环境规制强度。该指标值越大,表明正式环境规制严厉程度越大。

关于非正式规制强度(IEr)的度量,公众环保意识是非正式环境规制的核心,因而可通过环保意识度量非正式规制强度。参考Pargaland等(2008)[24]的做法,本文选取收入水平、人力资本、人口密度及年龄结构4个反映环保意识的指标,基于主成分分析法构建一个综合度量各省份非正式规制强度的指标。该指标值越大,表明非正式环境规制越严厉。

与前面的做法类似,采用经济地理距离的倒数作为权重矩阵,通过对本省外的省份的环境规制强度的加权求和来反映周边区域的环境规制(NEr)

7.控制变量。为降低遗漏变量偏误,模型还包含如下控制变量:(1)人均GDP(PGDP):以经GDP平减指数调整后的实际人均GDP度量。(2)资源禀赋(Nr):用全部采掘业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衡量地区自然资源丰裕程度。(3)研发强度(Rd):以研发从业人数占总从业人数比重衡量。(4)腐败程度(Cor):以各省区单位人口的腐败案件发案数度量。(5)人均物资资本(Kl):以资本存量除以年末就业人数衡量,借鉴张军等(2004)[25]的方法,用永续盘存法估算各省资本存量。(6)人力资本(Hum):以就业人员中大专以上受教育水平的比重度量。(7)市场化程度(MI):以非国有经济固定资产投资额占地区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比重度量。(8)交通设施(Inf):以交通基础设施密度衡量。具体来说,交通基础设施密度为加总各省份的公路里程、铁路里程、内河航道里程之后除以当地国土面积。(9)劳动力成本(Wag):用经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平减后的人均实际工资衡量。

本文样本由1998—2012年中国29个省区的面板数据构成(海南、西藏、香港、澳门、台湾等省区的数据未包括在内。由于哥伦比亚大学社会经济数据与应用中心提供的省级PM2.5浓度数据样本期为1998—2012年,因此本文样本期限截止到2012年。然而,鉴于中国近年来经济进入新常态,节能减排也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为进行敏感性分析,后文还以各省会、直辖市的PM10为研究对象,将样本扩展到2016年进行实证分析,结果发现,本文基于1998—2012年中国29个省区面板数据的实证结论较为稳健)。除PM2.5外,原始数据来自于《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环境统计年鉴》《中国科技统计年鉴》及各省区各年统计年鉴、CEIC中国经济数据库。本文利用均值插补法对个别缺失值进行补充。为剔除价格波动的影响,借助相应价格指数将名义变量平减为以1998年为基期的实际变量。为缓解异方差问题,各变量均取自然对数。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FDI对雾霾污染的传导机制考察

鉴于本文使用的是包含空间滞后因素的面板联立方程模型,相对于两阶段最小二乘法(2SLS)与三阶段最小二乘法(3SLS),包含误差成分的三阶段最小二乘法(EC3SLS)在处理内生性、异质性及空间相关性方面有更高的效率,其估计结果更为可靠[26]。在对环境规制类型进行区分的基础上,本文采用EC3SLS对上文构建的联立方程模型进行估计,结果如表1所示。

从式(9)、式(13)的回归结果看①本文关注FDI和环境规制影响雾霾污染的机制和效果,限于篇幅,省略对其他解释变量估计结果的分析。:(1)本地与邻地FDI阻碍了当地产业结构的绿色升级,且邻地FDI的负面效应更明显,这可能表明,在国际分工背景下,外资企业借助中国在污染品生产上的比较优势向其转移高污染行业,同时,随着引资竞争的日趋激烈,即使局部地区积极引进环境友好型外资,也不一定能引起邻近地区的跟进,反而会促使其追求外资规模而忽视对外资的环保要求,并通过产业关联等途径加剧本地产业结构的污染程度。(2)FEr系数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而IEr系数显著为正,这表明在目前较弱的正式环境规制下,不仅企业环境规制的遵循成本与其他生产要素成本相比较小,导致其更倾向于通过增加生产要素投入获取污染品而非调整产品结构来抵消环境成本。而非正式环境规制直接体现了社会各界基于自身利益而追求环境质量的行为,更能明显影响污染厂商的环保行为。因此,与非正式环境规制相比,正式环境规制对企业产品结构优化升级的激励较小。(3)本地外资与各种环境规制的交叉项系数均显著为正,而邻地外资与各种环境规制的交叉项系数均显著为负,究其原因,尽管环境规制的强化会促进本地外资对产业结构绿色调整的积极效果,但在缺乏区域联防联控的情况下,本地单独采取强化环境规制的策略会引起污染型FDI转移到周边地区,这不仅导致周边地区外资质量的不断恶化,也加剧了当地产业结构的污染程度,不利于全局性的产业结构升级。

式(10)、式(14)的回归结果显示:(1)本地FDI、邻地FDI的系数分别显著为正和不显著,可能原因是,跨国公司不仅采用相对先进的环保技术,还通过示范效应、竞争效应等渠道,实现绿色技术溢出,但在经营活动中,邻地跨国公司通过独资、技术封锁、专利保护等手段限制技术的空间溢出。(2)正规环境规制、非正规环境规制的系数分别不显著和显著为正,原因可能为,在正规环境管制手段单一、强度偏弱及监督成本较高的情况下,企业较低的边际治污成本导致其缺乏进行环境技术创新的内在动力,同时,为达到排放要求而引进的清洁生产设备增加了企业成本,会挤出清洁型研发,不利于绿色技术进步的发生。而非正式规制强度越高,不仅意味着公众的环保意识越强,公众更可能通过信任和互惠降低环保上的机会主义和免费搭车行为,也反映了社会团体能通过更有效的渠道和手段影响厂商的声誉与公众形象,促进其从事清洁型研发。(3)本地外资与各种环境规制的交叉项系数均显著为正,而邻地外资与各种环境规制的交叉项系数均显著为负,说明本地环境规制在增强FDI对绿色技术积极效应的同时,却带来了邻近省区FDI对本地绿色技术的负面效应,结合前文,这进一步证实了虽然本地环境规制有利于倒逼外资企业应用或研发清洁技术,但地方政府间不够协调的环境规制引发了污染密集型外资企业的就近转移,导致外地的FDI对本地环保技术没有产生正面的空间溢出效应。

表1 联立方程模型估计结果

根据式(11)、式(15)的回归结果,可以发现:人均GDP系数均显著为正,表明环境规制强度随着地区经济发展及公众环保意识的提高而上升。Str系数均显著为正,说明污染产业对地区经济的绑架效应普遍存在。NEr系数均显著为正,意味着若周边地区降低环境规制强度,则本地也会降低环境规制强度,地方政府间在环境规制方面存在策略性博弈。Cor对正式环境规制的影响显著为负,而对非正式环境规制的影响显著为正,这一方面说明腐败程度上升不利于政府环境监管的强化,另一方面也说明加强中国公众环保意识和环保活动参与程度对提升环境监管效果的重要性。

从FDI对环境规制的影响看,本地外资存量增加会引发环境规制的强化,且这种FDI的规制效应在非正规环境规制中表现更为显著,而周边地区外资存量的增加则会弱化本地正式环境规制,原因在于,一方面,面对FDI带来的环境压力,当地会在环境规制,尤其是非正式环境规制上做出积极的反应,主要有以下两种作用渠道:一是由于外资的身份,相对于国内企业,公众对外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容忍度要低,从而倾向于通过绿色消费行为、举报外资企业违反法定排污标准、向政府施压等方式表达环境诉求;二是出于公众舆论的压力、环境部门的监督及官员政绩的考核,并且考虑到外资一旦进入,其因沉没成本效应而不会仅由于环境政策而轻易退出,当地政府对外资企业的污染行为将实施更严格的规制。另一方面,周边地区的FDI被本地政府视为一种需要激烈争夺的流动性资源,各地会通过放松环境规制这种以邻为壑的方式实现招商引资。

从式(12)、式(16)的结果看,人均物质资本、人力资本、研发投入及市场化程度对地区经济增长均起到显著的积极影响;THP系数显著为负,表明雾霾污染加剧对地区生产率和可持续发展产生了负外部性;FDI、NFDI的系数均显著为正,说明FDI不仅对本地经济增长有直接的积极影响,且通过空间外溢效应间接改善邻近地区的增长。

(二)进一步的分析:FDI对雾霾污染的总体效应与阶段性影响

前文已对FDI引发雾霾污染的机制进行了系统的考察,然而,仍有以下问题需要解答:一是尚未直接给出外资对雾霾污染的总体效应,进而难以在整体意义上揭示FDI与雾霾污染之间的关系。二是并未探讨随着中国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及随之相伴的环境规制的变化,外资对雾霾污染的影响是否呈现出阶段性特征,这对于前瞻性地找准环境政策方向、优化政策设计有重要的意义。为同时解决上述问题,本文利用Hansen(1999)[27]提出的面板门槛回归模型,进一步考察外资对雾霾污染的影响是否受制于当地的环境规制类型与强度。

鉴于FDI对雾霾污染的影响可能因各省份制定差异化的环境规制而呈非线性特征,将包含正式环境规制和非正式规制环境规制强度作为门槛变量,设定如下面板门槛回归模型

其中,雾霾污染(THPit)为被解释变量;qit表示门槛变量,旨在检验在正式环境规制强度(FEr)和非正式环境规制强度(IEr)作用下FDI引致的雾霾污染的阶段性特征。鉴于环境规制的影响有一定的滞后性,本文还以其一阶滞后项作为门槛变量。 I(·)为示性函数;γi为待估计的门槛值;θ1,θ2,…,θn+1为在不同门槛区间内,核心解释变量FDI存量影响雾霾污染的弹性系数;X为控制变量集合,遵循已有文献的做法,本文控制了人均GDP 一次项(PGDP)与二次项(PGDP2)、能源消费(Ec)、重工业比重(Hea)、研发强度(Rd)及交通运输(Tr)对雾霾污染的影响①FDI存量、环境规制、人均GDP、研发强度的度量与前文一致。重工业比重以重工业总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测度。能源消费以各省煤炭消费量衡量,交通运输用公路客运量度量,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中国工业经济统计年鉴》与中经网。;fi为地区固定效应;εit为随机扰动项。

门槛模型中有两个关键问题:一是门槛值γi的估计;二是门槛个数的选择。门槛值γi与θi的估计值是通过最小化残差平方和来确定。得到参数估计值后,需要对门槛效应的显著性进行检验,从门槛效应检验结果看②限于篇幅,本文并未呈现门槛效应显著性检验结果。,当以正式环境规制强度(FEr)及其一阶滞后项[FEr(-1)]作为门槛变量时,单一门槛模型、双重门槛模型均通过显著性检验,而三重门槛效应均不显著,故以正式环境规制强度作为门槛变量的回归模型的最优门槛值个数为2。当以非正式环境规制强度(IEr)及其一阶滞后项[IEr(-1)]作为门槛变量时,单一门槛模型均通过显著性检验,而双重门槛效应均不显著,故以非正式环境规制强度作为门槛变量的回归模型的最优门槛值个数为1。表2给出了门槛回归结果,以及与此对照的不考虑门槛效应的固定效应模型的回归结果③采用Hausman检验在随机效应模型与固定效应模型之间进行选择,结果表明固定效应更优一些,限于篇幅,本文并未具体分析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

表2中的模型1为不考虑门槛效应的固定效应模型,可以看出,FDI对雾霾污染的总体影响不显著,主要原因在于,由于外资对雾霾污染的影响同时反映了规模效应、技术效应、结构效应和规制效应,结合前文的分析可知,在整个样本期间内这4种效应可能相互抵消,从而难以捕捉FDI环境效应的阶段性特征。模型2、模型3给出了以正式环境规制强度(FEr)及其一阶滞后项[FEr(-1)]为门槛变量的回归结果,结果显示,当正式环境规制强度低于第一个门槛值时,外资对雾霾污染的影响是负面的,当正式环境规制强度位于第一个门槛值和第二个门槛值之间时,外资对减霾有显著的正面影响。原因在于,在较弱的环境规制和偏向污染性的技术结构下,中国在污染产品生产上有比较优势,一些以污染产品出口为投资动机的跨国公司不仅利用这种比较优势,将污染生产环节放在中国,且缺乏研发应用环境技术的激励。随着环境规制的强化,外资企业将有动机加大环境技术的研发投入甚至调整投资结构,降低污染排放,以规避环境成本的上升。

表2 FDI对雾霾污染总体效应和阶段性影响的估计结果

由表2模型2、模型3可知,当正式环境规制强度处于更高的区间时,外资估计系数显著为正,说明过度的环境规制未必能有效发挥FDI积极的环境效应,具体有如下3种作用渠道:一是在短期视角下,严格的环境规制使外资企业的遵循成本明显增加,挤占了环境技术研发投入从而降低环境绩效;二是单纯提升环境规制水平,虽然能立竿见影地减少FDI引致的雾霾污染,但也可能诱发污染厂商增加要素投入获取产出以抵消环境成本的上升,或者逼使其越界迁移,从而对全局环境治理造成负面效应[28];三是根据要素禀赋效应,资本丰裕型地区专注于资本密集型环节的生产,而劳动丰裕型地区则专注于劳动密集型环节的生产,尽管资本密集型产品通常由于带来较多的污染而受到环境规制,但相对于劳动丰裕型地区,资本丰裕型地区有更雄厚的经济基础和技术创新能力弥补环境规制成本,并能获得环境保护和经济增长的“双赢”。因此,环境规制强化反而提升了这些地区在污染密集型行业上的比较优势,进而吸引一些污染密集型外资企业的进驻。

表2模型4、模型5报告了以非正式环境规制强度(IEr)及其一阶滞后项[IEr(-1)]为门槛变量的回归结果。结果表明,当非正式环境规制强度低于第一个门槛值时,外资对雾霾污染的影响表现为负面或不显著。当非正式环境规制强度跨过第一个门槛值时,FDI的系数显著为负,表明外资进入有利于减少雾霾污染。这意味着强化非正式环境规制有利于FDI“污染光环”效应的发挥,究其原因,非正式环境规制与人均收入呈较高的正相关性,当人均收入较低时,当地会激励牺牲环境保护以促增长,那些产值较高,但绿色程度未必高的FDI更受公众的欢迎,其受到的环境监督较少,由此外资对环境负面的规模效应与结构效应超过了正面的技术效应,导致其在总体上加剧雾霾污染。当人均收入较高时,公众环保意识较强,非正式环境规制强度也越大,迫于公众舆论监督、消费者的绿色消费行为、环保部约谈及官员政绩考核等的压力,地方政府与厂商有更大的激励加强FDI项目的环境友好性,推进绿色清洁生产。因此,FDI对环境的技术效应逐渐超过规模效应与结构效应,占据了更重要的地位,从而外资能改善当地环境质量。

值得注意的是,相对于当期非正式环境规制与正式环境规制,滞后一期非正式规制对改善FDI环境福利效应的作用更为明显。这一方面说明需要对非正式规制进行合理、持续的引导以充分发挥其对环境治理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反映受到唯GDP的政绩考核体系、环保执法宽松、环境规制的资源配置扭曲效应等因素的综合影响,缺乏内生动力的正式环境规制对环境的改善作用并没有明显的可持续性。石庆玲等(2016)[29]也发现,在“两会”期间,地方政府有足够的动机采取临时性的环境治理措施,使得该期间城市空气质量指数相对于平常时期明显改善,但在“两会”过后城市空气质量又迅速恶化。

(三)稳健性分析

为保证结论的可靠性,本文从以下3个方面进行稳健性分析:

1.雾霾污染的不同度量方式。前文采用的年均PM2.5浓度仅是衡量空气质量的一种指标,且没有考虑雾霾污染对公众健康与暴露人口的影响,因此,本文采用城市人口加权的年均PM10浓度作为雾霾污染的测度指标,以考察FDI对雾霾污染影响的稳健性,指标构建方法为

2.考虑截尾数据的估计方法。鉴于绿色技术方程的因变量取值介于0~1之间而有双截尾特征,包含误差成分的三阶段最小二乘法可能会产生有偏误的估计结果,本文构建包含Tobin模型的混合联立方程组,并采用Geweke(1989)[30]等发展起来的Geweke-Hajivassiliou-Keane模拟算法进行估计。

3.内生性问题。尽管联立方程模型一定程度上能解决内生性问题,但由于FDI与雾霾污染可能存在双向因果关系,仍担心前文回归结果存在内生性偏误。因此,本文构建省会城市距最近港口的地理距离作为FDI的一个工具变量(黄玖立等,2006[31]),并用三阶段最小二乘法对联立方程进行估计。

稳健性检验显示①限于篇幅,稳健性分析结果不在文中报告。,与前文回归结果相比,核心解释变量系数符号并未发生根本上的改变,仅在强度与显著性上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前面回归结果不会因雾霾污染测度指标、估计方法及内生性等问题而呈现较大的变化,表明本文的结论具有稳健性。

五、结论及政策启示

在加快对外开放步伐和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的背景下,如何协调好FDI、环境规制和环境质量之间的关系,一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在拓展Copeland与Taylor模型的基础上,从环境规制强度内生于FDI规模这一新的视角入手,对FDI如何通过环境规制影响雾霾污染进行了理论分析,在此基础上,从正式环境规制与非正式环境规制两个维度,利用联立方程模型与中国省级面板数据,检验了FDI对雾霾污染的传导机制,并运用门槛回归模型考察了FDI引致的雾霾污染的阶段性特征,研究发现:(1)FDI对地区雾霾污染具有双重效应,其通过规模效应和结构效应加剧雾霾污染,而通过技术效应改善雾霾污染。(2)从环境规制对外资环境效应的影响看,环境规制在改善本地FDI结构效应和技术效应的同时,倒逼污染型FDI转移到邻近地区,不仅阻碍了这些地区产业结构的升级,也抑制其绿色技术进步,最终不利于全局环境治理。(3)面板门槛模型的估计结果表明,尽管FDI对雾霾污染的影响在总体上不显著,但前者对后者的作用存在受环境规制影响的阶段性特征。随着正式环境规制强度的增加,FDI对雾霾污染产生先加剧,后抑制,再加剧的影响。而当非正式环境规制强度迈过一定的门槛,FDI对雾霾污染的影响由“污染避难所”效应向“污染光环”效应转换。(4)不同类型环境规制对雾霾污染的影响存在异质性,与正式环境规制相比,非正式环境规制是促进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绿色技术进步,进而改善雾霾污染的更关键的因素。

上述研究结论对制定协同的引资政策和环境政策,提升FDI的环境友好性,实现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1)在改进唯GDP的政绩考核体系的基础上,应加快完善外商投资的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取消对外资企业在资源环境上的优惠政策,引导外资流向高新技术、现代环保产业。同时,加强偏向于节能环保的技术引进与自主研发,鼓励跨国公司在华设立和环保有关的研发中心,充分发挥FDI正面的绿色技术外溢效应。(2)雾霾治理应实现科学的顶层设计,制定更有针对性的环保考核指标,促使地方政府打破行政区域界限,实现区域环境协同治理。在加快欠发达地区硬件建设的同时,应着力创造更好的营商环境,提升这些地区对高质量FDI的吸引力,坚持在绿色发展中承接产业梯度转移,规避外资企业在局域集中排放所引发的环境风险。(3)政府在选择环境规制类型和强度时,不仅要把握好尺度,还应充分考虑地区差异和不同环境规制政策的效果,制定和实施分类规制政策。同时,需要考虑到环境规制对FDI企业竞争力的短期冲击,赋予其合理的减排空间,鼓励其探寻更适宜的治污减排方式,实现外资利用、环境规制与生态保护的良性循环。(4)政府应充分激发和利用非正式环境规制在雾霾治理中的作用,通过扶持与规范环保民间组织的建立与发展、完善环保公众参与制度、加大对环保科研机构的支持力度,引导绿色消费行为等多种力量的协同努力,推动环境保护从“末端治理”向“全过程治理”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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