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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紫薯减产原因及损失的农业司法鉴定案例分析

2019-01-19何冲霄顾克余葛汉勤

江苏农业科学 2019年22期
关键词:紫薯司法鉴定

何冲霄 顾克余 葛汉勤

摘要:2018年2月盐城市农业科学院司法鉴定所受理了T市人民法院委托的一起大面积的紫薯减产案例,需要对涉案紫薯的减产成因及损失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组在审核鉴定材料和实地勘验的基础上,从技术角度分析了涉案紫薯减产的原因,并计算了经济损失。结果显示,紫薯减产是未选用适应性、安全性得到确认的甘薯品种以及部分栽培管理的技术措施不到位造成的。

关键词:紫薯;减产原因;司法鉴定;农业司法

中图分类号: DF413.1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002-1302(2019)22-0343-03

司法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业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1],其中,农业司法鉴定需要运用农业技术对案件涉及的专门问题进行鉴定。随着人们法制意识的逐步增强和新一轮农村土地承包形式的转变,具有一定规模的承包个体越来越多[2],涉及的法律纠纷也逐年增加,由于农业案件具有复杂性,且个体性较强,一般行政部门或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缺乏相应的参考标准。盐城市农业科学院司法鉴定所作为江苏全省首个具有农业司法鉴定执业证的鉴定机构,近年来在替农民维权、替政府分忧、解决矛盾、化解纠纷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下面就一起流转土地种植紫薯减产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对紫薯减产的原因进行分析鉴定,以期为法院、农业部门在解决类似问题时提供技术性参考。

1 案情简介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原告承包了T市某村的集体土地种植紫薯,被告是负责收购紫薯的南京市某公司。原告、被告双方于2017年1月5日签订了紫薯种植收购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按照市场价向原告提供薯苗,提供种植期间的技术指导;原告以1.2元/kg的价格向被告提供规格、数量等均符合约定的紫薯。原告于2017年5月中旬开始种植约20 hm2紫薯,到2017年10月即将收获时发现紫薯个体偏小,产量很低,损失较大。双方协商未果后,原告以被告违约致其经济损失为由将其起诉至泰兴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并提出了司法鉴定申请。

2 鉴定的方法和依据

2.1 鉴定方法

2.1.1 书证审查 盐城市农业科学院司法鉴定所成立了本案专门的鉴定组并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技术性审核。经鉴定组审核,鉴定材料中有涉案紫薯第三方测定的产量数据,应鉴定组要求又补充了该区域大面积生产的紫薯常年产量数据,损失程度基本可以得到认定。

2.1.2 调查听证 2018年2月6日鉴定组召开了由原告(诉讼代表)、被告(诉讼代表)参加的司法鉴定调查听证会,鉴定组专家就技术性问题询问了双方当事人,在此过程中对鉴定材料进行进一步审核,会议形成了书面笔录。

2.1.3 现场勘验 2018年2月6日盐城市农业科学院司法鉴定所的鉴定人员在泰兴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当事人的共同见证下对涉诉原紫薯种植区域的残留现场进行了全方位的勘验调查。

2.2 鉴定依据

2.2.1 法律依据 本研究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2.2.2 行为依据 本研究的行为依据主要有江苏省T市人民法院《司法评估委托书》[(2018)苏1283鉴委字第00001号]、T市人民法院与盐城市农业科学院司法鉴定所签订的《司法鉴定协议书》(盐农科鉴[2018]第2号)。

2.2.3 技术依据 本研究的主要技术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T 5010—2016《无公害农产品 种植业产地环境条件》、南京市地方标准DB3201/T 128—2008《紫心甘薯生产技术规程》、苏州市农业地方标准DB3205/T 202—2011《紫心甘薯生产技术规程》。

3 鉴定过程与结果

3.1 残留现场勘验

根据鉴定材料和听证会了解的情况,鉴定组对涉案紫薯种植地(图1)进行了勘验调查。所有种植区域除保留的甘薯种植点外,均已种植了小麦、油菜等其他作物,部分田地周边可见少量残次品紫薯及残留藤蔓,保留的甘薯样点地上部有少量藤蔓残留,土壤中的甘薯已腐烂、软化变形,取得的产量数据没有参考价值。根据从样点挖掘出的甘薯外形、数量等判断,涉诉田块中样点的甘薯为紫薯,产量较低,个体单质量均明显小于正常水平。

3.2 种植情况核查

3.2.1 种植面积 鉴定人员在熟悉涉诉紫薯种植情况的原告代表及被告代理人的见证下逐块核定了3张平面示意图中标注的总面积为208 984.44 m2的每块农田。依据田块的位置情况、田内情况及周边残留物,综合判断上茬是否是种植了紫薯。根据鉴定人现场判断和原告代表见证,排除了部分原先的非紫薯种植田块(鱼塘、水稻地、油菜地)和不能种植紫薯的区域(新修道路、坟墓等占地)。经核定,涉诉紫薯的实际种植面积为175 781.18 m2。

3.2.2 种植密度 鉴定组根据涉诉田块保留的20个样点的具体情况确认了其中的15个为有效样点,对有效样点进行了逐个调查,包括土壤、排水系统、垄距、株距、行距等数据,经计算涉诉紫薯的种植密度为40 545株/hm2。

3.3 紫薯减产原因分析

3.3.1 可以排除土壤是紫薯生长的主要限制因子 鉴定人员根据对紫薯种植田块土壤的勘验结果判断,该地区的土壤类型基本正常,适合甘薯生长,20个调查点中仅有1处排水不畅、土壤板结的现象。因此,可以排除土壤是紫薯生长的主要限制因子。

3.3.2 涉诉紫薯品种适应性不佳的可能性不能排除 农作物品种有明显的区域特性,不同的品种适合不同区域。本案涉及的甘薯种苗来自涉诉区域以外的南方地区,2018年该地区进行了第1次种植,其适应性、安全性未获得验证。现场勘验时从开挖的15个有效紫薯样点采集到的紫薯达标率(100 g/个)约为10%~30%,其中六队某田块中的3号样点未发现紫薯膨大的块根,参照DB 3201/T 128—2008《紫心甘薯生产技术规程》,该点紫薯的产量为0。因此,鑒定组认为,涉诉紫薯的品种适应不佳的可能性无法排除。

3.3.3 栽培管理措施致紫薯减产的可能性不能排除 鉴定组专家审核了鉴定材料中提供的紫薯栽培管理情况及彩色照片、视频等,判断虽然涉诉紫薯大部分措施未见异常,但其中种植密度设定和控旺具体措施的运用这2个方面存在不足。如涉诉紫薯种植密度仅为40 500株/hm2左右,显著低于 45 000株/hm2 以上的常规水平[3]。在一般情况下,低密度种植可使藤蔓旺长,易造成地上、地下生长的不平衡,不利于紫薯的块根膨大。笔者在材料审查时还发现,原告提供的照片和部分视频(图2)中反映的紫薯的控旺措施是通过翻蔓进行的,翻蔓虽然可以控制紫薯地上部旺长,但是也干扰了地下部分的干物质积累,会严重影响紫薯产量,是粗放的技术方法,目前通常采取提蔓措施来控制地上部藤蔓的旺长,提蔓既可以控旺,又可以把对薯块膨大的影响降到最低。

3.4 经济损失评估

涉诉紫薯的经济损失评估按以下公式进行计算[4]:

Ly=∑ni=1(Di×a×Ai×Pyi-Fi)。

式中:Ly是指涉案各类农产品的经济损失,元;Di是指正常栽培(养殖)的i类农产品的单位产量,kg/667 m2;a是指i类农产品的减产幅度,%;Ai是指i类农产品的受害面积,667 m2;Pyi是指i类农产品的价格,元/kg;Fi是指i类损失农产品后期未投入农本,元;n是指农产品产量下降的种类,在本案中是紫薯。

通过对鉴定材料的综合分析,鉴定组认为:在当地生产中,紫薯常年的中等产量水平为37 500 kg/hm2,涉诉紫薯的实际产量为9 554.85 kg/hm2,产量损失率为74.52%;核定的损失面积为17 5781.18 m2;价格按照合同约定的1.2元/kg计算;本案后期未投入农本为0元/hm2;具体计算公式为 Ly=2 500 kg/667 m2×74.52%×175 781.18 m2×1.2元/kg≈589 170元(取整数)。

3.5 鉴定结论的采信情况

3.5.1 鉴定结论 涉诉紫薯减产是未选用适应性、安全性得到确认的甘薯品种以及部分栽培管理措施不到位造成的,涉诉紫薯减产的经济损失为589 170元。

3.5.2 采信情况 本司法鉴定意见书交付委托人之后,盐城市农业科学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就鉴定意见书中的相关技术问题接受了法庭和当事人的询问,一审法院予以采信。一审判决后被告向当地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终审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4 讨论

本案的重点、难点是涉案紫薯减产的成因,这是法院判决的关键性证据之一,也是当事双方争议的焦点。鉴定组在没有第一现场的情况下,能够得出科学、客观的鉴定结论基于以下3点:(1)鉴定组在梳理、审核鉴定材料的过程中便发现涉诉紫薯在品种及栽培技术上的瑕疵;(2)相关证据在实地勘验的过程中得到了进一步验证;(3)鉴定组的实地勘验工作在双方当事人及法院工作人员的共同见证下进行。以上3点相互制约,有机结合,其核心是鉴定人员必须要有充分的专业技术储备和严格的法律、法规意识,只有在严格的法律框架之下充分运用专业技术才能保证鉴定程序的合法性,才能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本案于2018年被江苏省司法厅表彰为全省20个优秀司法鉴定案件之一,盐城市农业科学院司法鉴定所是盐城市唯一获此殊荣的鉴定机构。

參考文献:

[1]佚 名.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出台意见规范司法鉴定管理[J]. 中国法医学杂志,2016,31(6):661.

[2]邓 蓉.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程中的集体经济组织主体地位重塑[J]. 农村经济,2017(3):43-48.

[3]郭小丁,谢一芝,贾赵东,等. 紫心甘薯品种宁紫薯5号的选育及栽培技术[J]. 南方农业,2017,11(12):114,116.

[4]蔡立旺,顾双平,姚立生. 一起伪劣农药“吡效隆”造成西瓜损失的司法鉴定案例分析[J]. 安徽农学通报,2016,22(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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