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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军事秘密的基本形态

2019-01-18巨乃岐杨权良欧仕金于丽先

天中学刊 2019年1期
关键词:实践论认识论本体论

巨乃岐,杨权良,欧仕金,于丽先



试论军事秘密的基本形态

巨乃岐1,杨权良2,欧仕金1,于丽先1

(1. 信息工程大学 理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2. 宝鸡教育学院 政教系,陕西 宝鸡 721000)

军事秘密的存在构成军事保密的前提条件和客观依据,军事秘密的基本形态及其转化规定了军事保密的活动方式及其方向路径。军事秘密的存在有一个从本体论的存在到认识论的存在、从法制论的存在到实践论的存在的转化过程,即从客观世界的军事秘密到思想认识的军事秘密、从法律规定的军事秘密到实践保护的军事秘密的逐渐转化过程。

军事秘密;军事文化;保密制度

军事秘密,是指关系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谋划、实施和保护的事项。军事秘密既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有一个复杂的演化发展过程。深刻理解军事秘密的科学内涵,准确把握军事秘密的实质内容,就必须深入探讨并系统把握它的基本形态及其历史演化,进而在其由潜到显、由客观到主观、由明确规定到具体活动的过程中完整把握其内核要义。

一、本体论形态的军事秘密

所谓本体论形态的军事秘密,是指尚未进入军事主体的认识视野,不为军事主体所知晓,却客观地存在的军事秘密。本体论形态的军事秘密,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军事秘密,既包括当下现实存在的军事秘密,也包括未来必然存在的军事秘密;既包括直接存在的军事秘密,也包括间接存在的军事秘密;既包括显在地存在的军事秘密,也包括潜在地存在的军事秘密;既包括局部范围内存在的军事秘密,也包括全局范围内存在的军事秘密;既包括作战指挥领域存在的军事秘密,也包括军队建设和军事训练等其他领域存在的军事秘密;既包括战术战法技术层面上存在的军事秘密,也包括战役战略层面上存在的军事秘密。

科学理解本体论形态的军事秘密,必须深刻把握其本质特点。概括地讲,本体论形态的军事秘密的根本特点和基本品质就是“客观实在”。具体地说具有三个特点:第一,客观性。“客观性”是本体论形态军事秘密的本质特点,是全部军事秘密赖以存在的客观基础和内在根据。它既是全部军事秘密形态转化的原初出发点,也是以后认识论形态的军事秘密、法制论形态的军事秘密和实践论形态的军事秘密得以产生、接力转化和持续展开的深层根源。毫无疑问,军事秘密既不是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军事主体凭空在头脑中主观想象的,而是由于多种现实的和潜在的原因而本来就客观存在的。譬如,军事形势的变化、军事战略的调整、军事资源的稀缺、军事实力的不足、武器装备的落后、战场环境的改变、后勤保障的发展,等等,所有这些都在客观上增加了军事秘密的内容、要素、形态、数量和类型,因此客观地形成了大量的军事秘密,产生了多种多样必须严格保守的军事秘密。第二,需要性。军事秘密的产生不是军事主体主观想象出来的,而是形势变化、时代发展、条件改变、使命职责所提出的客观要求,是维护和保障国家军事利益的客观需要。第三,潜在性。军事秘密的客观性内在地包含着潜在性。军事秘密是一种客观存在,并不等于说军事秘密是一种现成的存在,是赤裸裸地摆在我们面前的一种既定的东西,而是说它的存在本身是客观的。换句话说,军事秘密的存在有着客观的根据、原因和理由,是内含在各种客观的军事形势和军事现实当中的客观因素、客观情况和客观状态。这种本来就客观存在着的军事秘密的要素和状况,伴随着军事活动的进行和军事认识的深化,迟早有一天会被人们所发现、所认识,并以法定的程序确定下来,进而进入军事保密的实践领域,最终成为名正言顺的和名副其实的军事秘密,也就是通常情况下人们所说的军事秘密。

军事秘密的“客观存在”,作为其本体论含义,并不是说军事秘密不需要主体认识和法定程序的确定就自然而然地存在着,而是说任何军事秘密的产生和确认都不能凭空进行,而是有着客观的事实依据,说到底,都是根据客观的军事形势、军事使命任务和军事需求等科学地确定的。不难理解,军事战略的谋划、军事会议的召开、军事任务的部署、军事情报的传送、军事科技的研发、军事人才的培养、军事训练的进行、军事合作的开展、军事同盟的建立、军事力量的配置、军事资源的开发、军事物资的输送、军事网络的安全、军事重地的保卫、军事利益的保护等,所有这些军事活动中都内在地包含有多种现实的和可能的军事秘密存在的客观依据和内在因素。可以说,任何军事秘密都是从上述军事活动、军事态势和军事情境中产生的。一旦上述军事活动、军事态势和军事情境中包含有事关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且必须限定在特定范围内并由特定的主体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加以筹划、开发、实施、利用、保护的重要事项时,这些重要事项本身就是本体论意义上的军事秘密。这些军事秘密的存在是客观的,是不依军事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换句话说,这些重要事项是客观存在的,是客观的军事情势中内在蕴含的。也就是说,它们是真实地存在于客观的军事活动、军事态势和军事情境当中,并与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相关的。正是这种本体论形态的军事秘密的存在,构成了全部军事秘密客观的和深层的起点、根源和依据。

本体论形态军事秘密的客观存在意味着,在激烈对抗的军事领域中,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始终存在着多种现实的和潜在的军事危机,存在着有待军事主体去发现、确认并保护的军事秘密。本体论形态军事秘密的存在,要求军事主体必须深谋远虑,增强忧患意识、危机意识、使命意识,以强烈的担当精神,充分认识军事资源的稀缺、军事环境的复杂、军事装备的优劣、军事信息的安危,及时调整军事战略,科学配置军事力量,安全传送军事情报,合理开发军事资源,并在军事实践的过程中深刻洞察危机,善于把握机遇,及时发现玄机,锐意捕捉秘密,为军事秘密的揭示、确认和保护打下良好的思想认识基础。

二、认识论形态的军事秘密

所谓认识论形态的军事秘密,是指已经进入军事主体的认识视野,即已被军事主体所发现,但尚未以确定的法定程序确定的军事秘密。认识论形态的军事秘密,作为一种观念存在着的军事秘密,是对客观存在的本体论形态的军事秘密的思想反映,是在军事主体思想中有待进一步明确的军事秘密。说到底,它是对客观存在的军事秘密的主观发现和主体认识,就其本质来说,是军事主体对客观存在的军事秘密的深刻揭示和思想洞见,是军事主体以感觉、知觉和想象等感性思维的方式总结出来的军事秘密,是以概念、判断、推理等理性思维的方式建构起来的军事秘密,是以直观、灵感和顿悟等直觉思维的方式洞察得到的军事秘密[1]。一句话,认识论形态的军事秘密是以感性、理性和悟性等方式把握在军事主体思想中的军事秘密。就其实质而言,它是以观念的方式把握在军事主体意识中的军事秘密。一般来说,认识论形态的军事秘密,既包括感性思维所把握的显在的、经验的和低水平的军事秘密,也包括理性思维所把握的潜在的、理论的和高水平的军事秘密,还包括直觉思维所把握的模糊的、突发的和跳跃的军事秘密;既包括事实层面上的军事秘密,也包括概念层面上的军事秘密,还包括理论层面上的军事秘密;既包括零散地和实际地存在于主体头脑中的军事秘密,也包括系统地和规范地阐述在科学理论、军事部署和活动计划中的军事秘密。

科学理解认识论形态的军事秘密,必须明确其本质特点。概括地讲,认识论形态的军事秘密具有如下三个特点:第一,主观性。认识论形态的军事秘密,就其性质而言,是对客观存在着的军事秘密的主观认识和意识反映,是把握在军事主体思想中的军事秘密。因此,它首先具有主观性、思想性、意识性等特点。就其本质而言,它是一种主观性的主体认识,具有明显的主观性。第二,建构性。认识论形态的军事秘密,就其理论表现而言,是用概念、判断、推理等理性思维的方式建构起来的系统化、理论化的军事秘密,是一种关于军事秘密的理论体系。因此,认识论形态的军事秘密又具有一般理论所具有的逻辑性和建构性的特点。军事秘密的建构性意味着,认识论形态的军事秘密不再是一种客观存在着的军事秘密,而是一种用思想和概念建筑起来的主观存在的军事秘密,是一种关于军事秘密的理论体系。第三,预见性。认识论形态的军事秘密,作为一种关于军事秘密的理论体系,是用概念、判断和推理等理性思维的方式把握在主体思想中的军事秘密,因此又表现出理论思维的一般特点。这就是说,它不再是对各种纷繁复杂、明暗交错的军事秘密现象的简单陈述,而是对军事秘密现象背后的本质和规律的揭示和把握,具有明显的概括性、抽象性和深刻性。也正因为这样,认识论形态的军事秘密又具有预见性的特点。可以说,预见性是认识论形态军事秘密的最高品质,也是它的生命力和灵魂所在。

科学理解和深刻把握认识论形态的军事秘密,还必须从军事秘密形态转化的总链条中去认识。与本体论形态和法制论形态军事秘密比较,认识论形态的军事秘密又是从客观的军事秘密到主观的军事秘密的一种转化、飞跃和过渡。首先,它是一种转化,是客观存在的军事秘密到主观意识中的军事秘密的转化。本体论形态的军事秘密是一种客观存在,是实然意义上的军事秘密;而认识论形态上的军事秘密则是一种主观存在、意识形式,是一种“思想之物”。认识论形态的军事秘密是从本体论形态的军事秘密转化而来的。易言之,“思想之物”来源于“客观实在”,是客观实存的军事秘密的转化形态。其次,它又是一种飞跃,是客观实存的军事秘密到思想观念的军事秘密的飞跃。本体论形态的军事秘密存在于客观世界中,而认识论形态的军事秘密则存在于主观世界中。前者作为一种客观实在,是军事秘密的“对象原型”;后者作为一种主观意识和思想观念,则是军事秘密的“思维造型”,是用概念建构起来并把握在主体思想中的军事秘密。从“对象原型”到“思维造型”的转化,是从感性到理性的质变,是从具体到抽象的升华,是从实践到理论的飞跃。再次,它还是一种过渡,是本体论形态的军事秘密到法制论形态的军事秘密的中间环节和过渡形态。毫无疑问,以法定的程序明确规定的军事秘密首先应该是已被认识到的军事秘密,即认识论形态的军事秘密。否则,尚未被主体认识的军事秘密不可能进入程序规定的范围。由此可见,认识论形态的军事秘密又是从本体论形态的军事秘密到法制论形态的军事秘密的一种过渡,是二者之间的中间环节和过渡形态。就此而言,认识论形态的军事秘密又是法制论形态的军事秘密的基础、前提和准备;而法制论形态的军事秘密又是认识论形态的军事秘密的进一步延续、规范和确认。

需要指出的是,认识论形态的军事秘密由于受多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往往有正确认识与错误认识同时存在的情况。这一点与本体论形态的军事秘密完全不同,需要我们特别加以注意和区分。本体论形态的军事秘密本身是客观存在的,没有正确与错误、好与坏之分,而认识论形态的军事秘密则不然,它作为主体对客观存在的军事秘密的主观反映和观念把握,往往因主体的认识水平和思维能力的不同而表现出多种不同的形式和结果。在这种多种不同的形式和结果中,既有正确的认识,也有错误的认识;既有对现象层面的表象认识,也有对本质层面的深刻认识;既有对单一对象的简单认识,也有对诸多对象的综合认识;既有较高水平的认识,也有较低水平的认识。本体论形态的军事秘密与认识论形态的军事秘密之间的关系,是客观与主观、对象与意识的关系。本体论形态的军事秘密是判断认识论形态的军事秘密正确与否的根本标准,也是唯一标准。凡是如实地反映了本体论形态军事秘密的本来面目,正确揭示了本体论形态军事秘密的本质和特点的军事秘密,就是正确的军事秘密;反之,就是错误的军事秘密。

认识论形态军事秘密正确与错误并存的事实表明,从本体论形态的军事秘密走向认识论形态的军事秘密,不仅是军事秘密形态的一次转化、飞跃和过渡,而且是军事秘密形态链条中最基础、最重要、最关键的战略起点和决定性环节。毫无疑问,发现、揭示并提出军事秘密,是整个军事保密实践活动具体过程的开始,也是进行军事保密活动最为重要的阶段和环节。一些富有远见的政治家和军事家都十分重视军事秘密的认知、辨别、把握和选择,把它提高到战略高度来认识、把握、利用。在鸿门宴中,刘邦通过张良从项伯身上获取了关乎安危的核心秘密,而加以利用,转危为安;项羽没有认识到曹无伤这个刘邦身边的情报来源是核心秘密而随口说出,让曹在刘邦回营后立即断送了性命。

认识论形态军事秘密的基础性、战略性和关键性地位和作用表明,它对军事主体的认识水平和思维能力提出了极高的要求。从很大程度上说,认识论形态军事秘密的正确与否,不仅直接决定全部军事秘密的正确与否,而且决定整个保密实践活动的成功与否,甚至决定整个保密事业的成败兴衰。毫无疑问,保密实践中科学定密之所以难,难就难在认识论形态军事秘密这个战略起点上和核心环节上。由此可见,正确认识军事秘密,及时发现军事秘密,深刻揭示军事秘密,科学构建军事秘密,努力实现本体论形态的军事秘密到认识论形态的军事秘密的转化、飞跃和过渡,是摆在军事主体面前的一项重大任务,也是对军事主体思维能力和认知水平的一次重大考验。军事主体特别是军事理论和军事业务工作者,只有与时俱进地提高理论修养,提高理性思维能力和水平,才能与时俱进地洞察军事秘密、发现军事秘密、揭示军事秘密、建构军事秘密,从而有效地进入法制论层面军事保密的接续实践当中。

三、法制论形态的军事秘密

所谓法制论形态的军事秘密,是指已经进入法定程序并被明确规定且有待实施的军事秘密。法制论形态的军事秘密,作为已经进入法定程序并被明确规定的军事秘密,一般都有明确的所指和范围。具体来说有三个特点:第一,秘密等级明确。经法定程序明确规定的军事秘密,必须有明确的密级,比如说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等,不同等级的军事秘密其保密的要求是不同的。第二,知悉范围明确。密级的明确划分同时也就明确了知悉军事秘密的具体范围,包括产生军事秘密的活动领域、确定军事秘密的业务权限、接触军事秘密的岗位职级、实施军事秘密的主体资格以及保护军事秘密的法定责任等。第三,保密期限明确。密级明确划分的同时也就明确了军事秘密的保密期限。在我军保密法规中,就一般情况而言,绝密级事项的保密不超过30年,机密级事项的保密不超过20年,秘密级事项的保密不超过10年。军事秘密的保密期限,自制发之日起算,不能标明制发日期的,从通知密级和保护期限之日起算。

科学理解法制论形态的军事秘密,必须深刻把握其本质特点。概括地讲,法制论形态的军事秘密具有如下四个特点:第一,程序性。军事秘密之所以是军事秘密并被特定范围内的军事主体所知悉、实施和保护,一个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它是依法按照严格的组织程序明确确定的,是科学定密、程序定密的第一个成果,也是其存在的第一个阶段和步骤。可以说,程序性是法制论形态军事秘密的首要特点,这是它不同于认识论形态军事秘密的根本区别所在。也正因为这样,法制论形态的军事秘密不再是个体行动的结果,也不再是任何个人的行为,而是一个组织行为。第二,法定性。法制论形态的军事秘密作为一个按照严格的组织程序明确规定的军事秘密,同时又是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认定的,因此具有鲜明的法定性特点。军事秘密的法定性特点意味着,法制论形态的军事秘密必然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和强制性等特点。这使它与认识论形态的军事秘密相区别。毫无疑问,一个军事秘密如果只是认识论形态的军事秘密,那么我们既可以承认它,也可以不承认它;既可以认为它是正确的,也可以认为它是错误的。但是,一个军事秘密一旦成为法制论形态的军事秘密,那么人人就必须无条件地维护它,在这里不存在讨价还价和进行商量的任何余地。而这正是法制论形态军事秘密所具有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强制性的具体表现。第三,权限性。法制论形态的军事秘密,作为依法明确规定的军事秘密,本身就内在地包含了与军事秘密相关的法定权限性。这种法定权限性包括依法确定军事秘密的权限,依法知悉军事秘密的权限,依法管理军事秘密的权限,依法保护军事秘密的权限,以及依法变更、解除和销毁军事秘密的权限,等等。第四,纪律性。由于法制论形态的军事秘密不再是个人行为的结果,而是组织行为的结果;不再是依据个人的认知水平自我认定的结果,而是按照严格的组织程序依法确定的结果,它的形成本身就是一个组织行为、法律行为,因此,它又必然具有纪律性的鲜明特点。就是说,在它面前,任何个人都必须遵守保密纪律,执行保密规定,履行保密义务,承担保密责任,而决不可以无视组织、无视法纪、自由散漫、率性而为。

需要指出的是,军事秘密一旦完成了从认识论形态到法制论形态的转化,就成为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对象,接触它的人就必须遵法守纪,严格保守军事秘密。其原因很简单,因为法律就是法律,纪律就是纪律,在法律和纪律面前来不得半点含糊和妥协。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保守军事秘密的根本原则。

四、实践论形态的军事秘密

所谓实践论形态的军事秘密,是指已经进入军事主体的实践领域并被知悉、实施和保护的军事秘密。实践论形态的军事秘密作为一种正在实施和保护的军事秘密,是由法制论形态的军事秘密转化而来的。一个军事秘密一旦经过严格的组织程序依法明确认定之后,从其密级和范围等明确规定并正式通知之日起,立即就转化为实践论形态的军事秘密。实践论形态的军事秘密,不再像本体论形态的军事秘密那样只是一种客观实存或潜在存在,而已经成为一种客观的现实运动;不再像认识论形态的军事秘密那样只是一种观念形式或思想意识,而是一种感性的物质活动;不再像法制论形态的军事秘密那样只是一种法理规定或组织程序,而是一种具体的实施过程。实践论形态的军事秘密,作为一种正在实施和保护的军事秘密,既包括以往已经实施且到现在为止尚未完成的军事秘密,也包括刚刚被依法规定并正式通知必须实施的军事秘密;既包括国防和军队建设实践中正在实施和保护的军事秘密,也包括军队在战略筹划、战役战斗指挥和力量部署中正在实施和保护的军事秘密,还包括运筹谋划、保障服务和贯彻落实过程中正在实施和保护的军事秘密。

科学理解实践论形态的军事秘密,必须深刻把握其本质特点。概括地讲,实践论形态的军事秘密具有如下四个特点:第一,组织性。军事秘密通过法定的程序被认定并正式实施的时候,其突出特点是组织性。就是说,实践论形态的军事秘密不仅是依照法定程序经过组织严格审查并正式认定的军事秘密,而且是从上到下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严密实施和保护的军事秘密。这里的组织性既不是个人行为,也不是个别单位的行为,而是相关领域、相关机关和基层等所有单位、所有人员共同的行为,其实质是法律行为,是国家行为,或者说是代表国家而行使的一种组织行为。第二,操作性。操作性是军事秘密成功实施、有效保护和秘密发挥效能的基本要求。因此,凡是经过组织程序明确认定且必须实施的军事秘密,即实践论形态的军事秘密,其具体的内容和范围必须是明确的,组织实施的人员也是明确的,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单位和部门以及相关的保障措施和应急对策也都是明确的。第三,实施性。实践论形态军事秘密的最大特点和根本属性就是实施性。一个军事秘密如果没有操作性,如果不能由特定的军事主体成功地加以实施,那么这样的军事秘密势必就会失效,或者它根本就不能算是军事秘密。可以说,实施性是军事秘密的核心和重点所在,也是其成为军事秘密的难点所在。第四,保护性。保护性是组织性、操作性和实施性的自然延伸和内在要求,其实质是确保军事秘密的安全和有序利用[2]。我们所说的实施,当然既是有效的实施,也是成功的实施,更是安全的实施。如果军事秘密的组织、操作和实施在有效性、安全性和成功性等方面打折扣、出问题,那么实践论形态的军事秘密最终就会以无效、泄露和失败而告终。

实践论形态军事秘密的组织性、实施性等特点表明,在千头万绪、纷繁复杂的军事实践中,要有效组织和成功实施军事保密,必须贯彻国家利益至上原则,维护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原则,落实依法治密原则,做到统一领导、科学规划、上下一致、多方协同,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军事秘密的实践有效、安全和成功。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四种形态军事秘密的划分,仅仅是一种理论的和逻辑的区分和描述,在真正的军事实践过程中,现实的军事秘密往往是极其复杂而又丰富多彩的,在很多情况下,上述四种形态的军事秘密很多时候是彼此交织、难分难解的。而且在某些情况下,军事秘密的形成、实施和保护也不一定严格按照本体论、认识论、法制论、实践论的顺序依次展开和前后转化,有可能是同时并举甚至次序颠倒的。也就是说,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完全可能是先有实践论形态的军事秘密,而后才有法制论形态和认识论形态的军事秘密。

[1] 刘怀彦,巨乃岐.保密哲学[M].北京:金城出版社,2014:156.

[2] 巨乃岐,王吉胜.保密文化导论[M].北京:金城出版社,2016:217.

On Basic Patterns of Military Secrets

JU Naiqi1, YANG Quanliang2, OU Shijin1, YU Lixian1

(1. Pla Information Engineering University, Zhengzhou 450001, China; 2. Baoji Educational College, Baoji 721000, China)

The existence of military secrets forms the premise and foundation of military confidentiality, and the patterns and their changes decide the practice modes and ways of military confidentiality. The existence military secrets involves a process changing from ontology to epistemology and from legality to practicality. It is also a process shifting from the military secrets in the objective world to the ones in the subject world, from the military secrets fixed by law to the military secrets protected by practice.

military secrets; military culture; confidentiality

E0-055

A

1006–5261(2019)01–0057–06

2018-09-14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14GJ003-010)

巨乃岐(1958―),男,陕西岐山人,教授,博士。

〔责任编辑 叶厚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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