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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下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2019-01-15程怡然

中国经贸导刊 2019年35期
关键词:知情权法律保护共享经济

摘 要: 共享经济作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新增长点、形成新动能的一大重要领域在新时代显得尤为重要,而在其如火如荼发展的同时,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也面临着诸多挑战。以共享经济为背景探讨法治进程中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关于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法律制度、贯彻关于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的实施等建议。

关键词: 共享经济 消费者 知情权 法律保护

共享经济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进步中应运而生,其作为近年来产生的新型经济模式,在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增添便利的同时呈现出了迅猛发展的态势。但不容小觑的是,从共享经济现阶段的发展实践来看,其在融入既定社会秩序时引发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新问题。

一、消费者知情权概述

(一)消费者知情权的概念和特征

消费者知情权作为消费者的九大基本权利之一,是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和监督权的基础,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形成的。依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消费者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我国201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将消费者知情权定义为“消费者依法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此外,就消费者知情权的深层含义来看,它包括三个方面:主体、范围和保护措施。首先,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主体具有一定的相对取向和指向性。一般而言,在主体方面,消费者特指自然人,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构成此主体。一方面是因为作为抽象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无法使用和接受具体的商品和服务,另一方面是由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但有资金加持,而且往往也能够通过各种途径来获取其所要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因而其在进行消费行为时非但不会属于劣势一方,甚至可能是优势一方。而自然人主体在进行消费这一法律行为时,由于其天生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其权利更易受到侵害,因此,《消费者權益保护法》才会为消费者主体提供相对更加特殊的保护。其次,消费者享有的知情权范围主要有以下三个部分:包括经营者基本信息在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情况;包括商品的用途、性能、检验合格证书等在内的技术状况的表示;以及包括价格以及售后服务等信息在内的商品或服务的销售状况。最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安全法》等都有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做出明确规定。

从以上论述不难得出,消费者知情权的特征可归纳为以下几点:一是从知情权的范围来看,其贯穿整个消费过程的始终,即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前、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的各个环节的所有阶段;二是从知情权内容本身来看,其包括有关商品或服务的基本信息、商品或服务的售后问题等。简而言之,只要消费者想要在交易过程中知晓这些信息,消费者就有权知晓,而相应的有关主体则有义务披露并告知消费者;三是从知情权的法律保障措施来看,除民事措施之外,还有刑事、行政措施等制度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从而在最大程度上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能够得以落实。

(二)消费者知情权的产生和发展

在人类生活模式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的早期社会,之所以没有出现消费者和经营者这两种群体,是因为生产力水平不高,经济不甚发达。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工具的改良升级,个人需求不断得到满足,逐渐累积起了剩余的劳动产品。与此同时,社会上出现了最原始的“易货交易”方式,即通过互相交换各自剩余的劳动产品来达到物尽其用的效果以满足主体各自的物质或精神的需求。可见,虽然此时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和经营者还没有登上历史舞台,但是可以说此阶段是消费者和经营者群体开始产生的萌芽阶段。之后,随着经济不断发展,严格意义上的消费者和经营者在手工业、小工商业逐渐兴起的同时随之诞生。不过此阶段的经济结构较为单一,且科学技术并不发达,因而此时的生产消费关系还较为简单,远不如今天这样广泛复杂。而后,随着经济和科技的高速发展,生产经营关系从以往单一化的商品买卖发展到多领域的服务消费,从线下的实体消费扩展到线上的网络消费,因而可以看出,无论是经营模式还是消费模式都在随着时代的发展而相应变化。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除了消费模式发生变化以外,人民群众的消费理念也在发生着思维上的变迁,例如,基于互联网技术发展的共享经济。

二、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在共享经济中面临的问题

(一)平台疏于建立信息公示系统

与传统网络经济相比,在共享经济模式中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处于核心地位,其在一端连接着商品或者服务的供应方(经营者),在另一端又连接着商品或者服务的接收方(消费者)。就理论层面而言,共享经济中的商品服务供应方与商品服务接收方都是C端,即客户端。在共享经济模式的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和经营者都是以平台为桥梁以求达成合意,并不能直观的实际接触到将要消费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因此,对于消费者来说,其处于被动弱势地位。就目前来看,平台在建立信息公示系统上存在问题,尤其体现在处理平台中的虚构交易、刷单等行为方面上。可以说平台在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市场利益构成的天平下,更倾向于追求其可能获得的更多交易机会以抢占共享经济市场,吸引更多潜在用户,即使连接客户端一方的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在实践中不难发现,由于缺乏信息公示系统,消费者在进行共享经济交易的过程中,很难辨别此种共享资源是否已通过平台官方的验证。此外,在共享经济中,产能过剩是平台得以迅速发展的基础,而虚构交易、刷单等行为无疑使平台陷入“泡沫繁荣”的深渊之中,在造成资源浪费的同时也使得共享经济不再经济。

(二)经营者缺乏信息披露的自觉性

从本质上来看,一方面经营者追求利益最大化,往往缺乏信息披露的自觉性,存在利用其在交易过程中的优势地位来欺瞒消费者使其自身获得更大利益的可能性。而由于共享经济依附于具有虚拟性的互联网技术,导致经营者比消费者处于更为优势的地位,更易引发消费者知情权被侵害问题。另一方面,相关法律仅规定了经营者的披露义务,而没有具体的执行细则以及规定不披露的责任后果。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网络销售者应积极公布其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相关真实信息。但是,该规定中所要求公布的信息范围过于宽泛,不够具体。虽然此条款涵盖了商品或服务各方面的信息,但是却没有相关条文对此做出进一步的解释以确定其具体执行措施。于是,基于此,经营者在披露商品信息时,或是夸大、隐瞒商品部分信息进行虚假宣传,或是采取虚构交易等欺诈行为使得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误导消费者做出非理性甚至不正确的选择。

(三)政府部门亟待加大监管力度

传统消费模式下,政府部门对于经营者的监管往往是处于不告不理的被动状态,只有当出现问题并有群众反映时才会做出处理。而共享经济的交易活动依附于网络,经营者的准入壁垒低于传统模式。所以不难看出,此种消极的执法模式在共享经济发展过程中无疑更使得经营者变得不那么“小心翼翼”,产生侥幸心理,使得消费者权益遭到侵害。与此同时,相关政府部门的权责清单划分不够明确,各部门之间互相推诿责任和踢皮球式不作为的现象仍有发生,因而在对平台和经营者的监管上存在着不足和进步空间。

三、关于促进共享经济下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建议

(一)完善关于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法律制度

1明确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和责任。共享经济下的消费模式在一定意义上导致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保护陷入困境,因而需要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调解这种在理论上地位平等但在实际消费中信息并不对称的消费关系,从而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也督促商家履行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在共享经济中,平台应当掌握经营者自身及商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例如营业执照、经营地址、以及主要责任人的身份信息等。一方面,平台有义务审查介入者的资质,并依法向用户披露其审查标准;另一方面,平台还有责任公开相关评估、交易量和用户评价信息。这样一旦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消费者即可通过平台来获取经营者的相关信息,从而更为及时的维护其合法权益,降低正义迟到的可能性。此外,在制定相关法律时,需要明确商业秘密和消費者知情权二者之间的界限,从而让平台的安全保障范围能够更加明确,出现纠纷后的责任划分更加清晰。

2明确经营者信息披露的义务和责任。目前共享经济发展势头迅猛,故而应更加关注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在经营者义务方面,法律需要规定的更加明确细致,在立法源头上防患于未然。例如共享经济模式下难免会出现信息的延迟,因而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之前,经营者应提醒消费者相关信息和注意事项等。虽然单纯从法律条文上看,对于消费者保护的权利更多,对于经营者要求的义务更多,但是从客观实际出发,只有此类具有倾向性的规定才能真正的让形式上的平等转化为实质上的平等,从而实现公平正义。

(二)贯彻关于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的实施

“盖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明)张居正《请稽查章奏随事考成以修实政疏》 ,法律只有在被遵守时才有生命力,否则就成了一纸空文。政府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和维护者,对经营者及平台起着不可替代的监督作用。因而在经营者及平台的准入方面,工商部门需要进一步加大审核和监督力度,使消费者得到相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以降低发生侵害消费者权益事件的可能性,让消费者知情权得不到保障的概率最小化。

此外,社会公众和媒体舆论也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既要曝光违法的经营者及平台,也要披露不作为的政府部门、监督相关政府部门的执法成效以及消费者协会的监督工作,从而让权力充分曝光在阳光之下。另外,消费者在向政府提出信息公开时,政府应当积极主动地公开,如果有不能公开的信息和内容也应当向消费者说明理由。如若不然,轻则在体制内对于失职部门及其上级相关责任人予以批评处分,重则对其在法律上施以刑罚。如此方能让法律得到有效的实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当前,共享经济发展的如火如荼,在其将社会资源调配并极大化利用的同时,由于共享经济模式下各相关主体的法律定性尚且不够清晰,权利和责任的界定仍然不够明确,造成了共享经济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多样化、复杂化,而且还有不断冒出来新问题的趋势。不过整体上来看,共享经济发展强劲,前景广阔,需要以趋利避害的态度、包容审慎的方式来推动其既快又健康的向前发展。

总之,共享经济要从高速发展转变为高品质发展,以更精细的商品和服务来满足消费者对美好生活的需要,除了加大监管力度、完善法律制度等途径外,还需通过行业自律、媒体监督、消费者自我保护等多方的共同努力,才能从根本上营造出一个“诚实守信、公平公正、共享共赢”的市场环境。简言之,对于共享经济而言,只有正视并解决其中的问题,使其符合经济发展规律、顺应时代交接变化,才能打造好一个消费者友好型的共享经济模式,从而将共享的理念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个过程。

参考文献:

[1] 刘根荣共享经济:传统经济模式的颠覆者[J].经济学家,2017(05).

[2]刘奕,夏杰长共享经济理论与政策研究动态[J].经济学动态,2016(04).

[3]费威共享经济模式及其监管制度供给[J].经济学家,2018(11).

[4]和志英互联网经济时代的共享逻辑[J].人民论坛,2018(01).

[5]齐爱民,张哲共享经济发展中的法律问题研究[J].求是学刊,2018,45(02).

[6]赵鹏平台、信息和个体:共享经济的特征及其法律意涵[J].环球法律评论,2018,40(04).

(程怡然,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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