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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安机关在治安案件查处中的多重角色分析

2019-01-15苏希轩

西部论丛 2019年1期
关键词:公安机关

苏希轩

摘 要:在查处治安案件的过程当中,公安机关承担着公正裁判、权利的保障者以及秩序的维护者等三種角色。这三种角色的利益追求和价值取向都各不相同,因此对于公安机关的角色要求也有所不同。本文就此进行了简单的分析。

关键词:公安机关 治安案件 多重角色

引 言

和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当中只承担侦查角色的情况不同,在治安案件的查处过程当中,公安机关对治安案件从立案调查,到审查判断,并提出治安管理处罚规定以及相应的执行情况需要进行全面的管理。法律也给予了公安机关以不同的角色权力,因此民警在进行治安案件查处工作当中,就被赋予了一定的角色,需要根据角色要求进行各项工作。

一、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秩序守护者

公安机关工作过程中最为基础的价值追求就是秩序的稳定,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也是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责。为此公安机关应该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案件的查处率和发现率,竭尽所能将违法犯罪人员一网打尽,从而让其能够受到法律的制裁。治安处罚法当中允许公安机关在治安案件查处过程中可以使用一定的强制措施和调查手段,也就是赋予公安机关作为秩序维护者的权利。比如为了能够让公安机关能够顺利进行治安案件查处工作,质安处罚法允许公安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并进行询问,对于没有正当理由逃避或是拒绝传唤的行为,公安机关可以通过一定的强制性手段传唤到公安机关来询问。为了更好地搜集证据,调查案件,公安机关可以检查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身、物品和场所。可以扣押案件需要的证据物品。同时有权收缴查获的毒品用具、赌资、违禁品等内容,对于干扰治安管理的人物可以采用强制性手段将其代理现场。而这些措施都是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的重要保障。

公安机关在扮演治安维护者角色时,将维护社会秩序、打击违法行为作为主要目标。而其中的价值取向则是行政效率。因此当出现阻碍行政效率的事物出现时,公安机关有权采取单方面的强制措施进行解决,从而促进查处效率的有效提高。

二、公民权利的保障者角色

为了满足公民的知情权,立法要求公安机关应该积极履行通知义务。为了保证公安机关能够主动保护公民的权利,治安处罚法中还制定了通知义务,公安机关通过主动履行义务的方式,维护好被害者家属和嫌疑人的知情权。为了促进知情权的有效落实,要求公安机关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应该履行下面的告知义务,在治安案件无法调解成功时,应该将争议解决的有效途径告知给当事人。在无法受理案件时,需要将理由告知清楚。在传唤嫌疑人的过程中,应该将传唤依据和理由告知清楚。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后,应该将副本抄送给被害人,从而满足被害人的知情权等。

为了让当事人能够受到公平的对待,相关立法要求公安机关应该履行自行回避和主动回避义务。为了保证案件能够进行公正客观的处理,保证案件的当事人能够受到正当对待,相关法律专门制定了回避事项。回避方式包括申请回避和公安机关主动回避两种。在自行回避过程中,办案民警应该根据保护公民权利的要求,主动判断自己和案件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假如存在,就应该主动回避。

为了保护好当事人的利益,相关立法要求公安机关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应该积极收集各种有利证据。通常在案件当中都会存在一种利益对立的情况,利益双方为了保护好自己的利益,需要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在治安案件处理过程中,公安机关担任的是保护嫌疑人权利的责任角色[1]。程序规定当中的第三十四项要求公安机关应该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也就是公安机关在采集证据的过程中,不仅要收集一些犯罪证据,同时还应该收集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

三、没有直接利益联系的公正裁判

为了追求公正和公平,相关法律还给公安机关赋予了公正裁判这一角色。主要从治安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具有司法行为特征的调解行为和裁决行为当中体现出来。公安机关在行使相关权利的过程中也需要满足公正、客观的要求,被叫做行政司法行为。首先公安机关在治安案件裁决中担任着公正裁判的角色。治安案件裁决是公安机关对现场发现的违法行为和结束调查的治安案件依法审查并决定处罚内容的活动。相关法律规定在进行治安处罚的过程中应该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实现公正裁判,裁判人员也应该坚持中立的态度,保证公正无私性,同时听取双方意见。表面上来看,治安案件处理人员和裁决者分别是公安机关中不同部门的人员,办案人员也无法承担案件裁决责任,但是其实裁决者和调查者之间在案件查处工作中是同一位置的。主要是由于现场处罚案件中,调查民警拥有直接作出处罚的权利,也就是担任了裁判者这一角色。

在治安案件调解过程当中,公安机关还担任了第三方的中立角色。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当中,规定了公安机关通过治安调解的形式解决某些治安案件。调解主要是在第三方中立人物的主持下,让争议双方消除纠纷矛盾的行为活动,而治安调解也是公安机关来充当这个第三方的中立角色,来调解民间纠纷问题所引发的医疗费用纠纷,财产纠纷等问题,从而让争议双方能够互相谅解,并在充分协商后能够资源和解[2]。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公安机关通过中立行政机关身份来主持调解,并对争议双方进行耐心教育和劝导。

结 语

综上所述,我国公安机关在治安案件查处过程中所担任的角色不但包含历史传承的原因,同时还被我国法律文化所影响,同时也有对立法的美好期待。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中的各项分工也逐渐被细化,公安机关自身的角色也应该逐渐朝着明确化的方向转变,从而促进我国公安机关办事效率的有效提高。

参考文献:

[1] 肖付全,徐翠翠.治安案件查处过程中的人权保障问题与对策[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5,27(02):156-160.

[2] 谢川豫.公安机关在治安案件查处中的多重角色[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6(03):8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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