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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儿媳对公婆还有赡养义务吗

2019-01-14潘家永

新农村(浙江) 2019年1期
关键词:赡养人赡养费丧偶

编辑同志:

我公婆65岁,由我丈夫和他弟弟分担二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等。我丈夫早年进城务工,家庭经济收入较好,所以我家每月给老人300元钱和20千克粮食。不幸的是,3个月前丈夫因急病去世,我家失去了主要经济来源。由于我的农业收入有限,还要供养孩子上中学。因此每月只给公婆20千克粮食,没有再给300元的赡养费。可公婆要求我继续给赡养费,还说要把我告上法庭。请问,丈夫去世后,我是否还有赡养公婆的义务?

读者 钟静

钟静读者:

你的做法并不违法。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这里的所谓“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另外,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因此,法定的赡养人只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而不包括儿媳、女婿,即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不负直接的赡养义务。虽然我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不能据此推断出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是法定的赡养义务人,而是说丧偶一方可以自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赡养义务。

另外,《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有关“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之规定,也只是适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赡养人死亡或者与其配偶离婚了,那么基于配偶身份关系的消灭,一方“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也就不再适用。所以,你在丈夫去世后没有再给公婆300元的赡养费,这并不违法。即使你的公婆因赡养费问题将你告上法庭,法庭也会驳回其诉讼请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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