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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书法创作

2019-01-14

江苏教育 2019年85期
关键词:书法作品书法艺术书法家

闫 帅

书法创作作为近现代书法理论中出现的概念,从字面含义来看,它由“创”与“作”两个方面构成。所谓“创”,有“首创”“独创”之义;所谓“作”则有“操作”“书写”等解释。因此,笼统地讲,书法创作是指书法创作者生产、制造独特书法作品的活动过程。而在中国传统书法理论中,并没有“创作”这一概念,古人更多的使用“书”“写”或“作字”来指称今人所谓的“书法创作”行为。其实,这两种不同的概念有着不同的内涵,昭示着古今不同的书法立场与追求。

传统书法理论更多使用“书写”这一概念,这主要源于古代书法所具有的实用与艺术交织的属性。从字面含义来讲,“书写”是指书法家对汉字的“书”与“写”,它更强调书法家快捷地塑造规范、可识读性的实用书法形象。正是由于书法的这种实用属性,决定了古代书法家在进行文字书写时,并不过多地注重书写前的构思以及书写过程中的安排、设计等这些“艺术创作”范畴的问题,而是强调如何快捷而又规范、美观地书写文字。在古人看来,书法形象的艺术性或审美价值,仅仅是在这种实用文字书写基础上的生发,是笔法精湛、经验丰富的书写者在完成实用书写后自然具有的属性或效果。

那么,书法的艺术审美属性的渊源又在哪里呢?在古人看来,它根源于书法家长久的书法技法训练与学养修为;这些训练与修养构成书法家进入书写(“书法创作”)的稳定能力结构,支撑着书法家在完成书写后,其字迹能够自然而然展现丰富的艺术形象。书法家书法的优劣与个人的修为有关,而塑造的书法艺术形象只不过是书法家长久训练与修为后的结果。正因为如此,古人比今人更加强调“人书俱老”,从古人的书法作品中,我们可以看到相对稳定的风格与“一劳永逸”的生产方式。

现今书学则使用“创作”这一概念,主要是立足于书法艺术立场。今人更趋向于认为书法作为一门艺术而存在,书法应当符合艺术的基本规律,书法创作应当是一种有意识的艺术创作。因此,人们处处都在考虑如何凸显书法作品的“创作性”及其独特的艺术效果。同样是在写字,都是利用笔墨纸砚真草隶篆这些物质媒介,都讲究笔法章法格调风格,今人比古人更强调书法作品的独特艺术品质,反对作品复制。而书法创作前的艺术设计、构思以及创作过程的安排处理,已经成为现今书法家所关注的重点。

我们今天谈到书法创作,正是立足于艺术的立场,以“艺术创作”的理念来发掘整理古代书家的书写经验和美感经验,对书法创作活动进行探析,这也正是我们讨论这一问题的基点。既然书法创作作为一项艺术活动而存在,那么它就有着独特的价值与属性。从书法艺术活动整体来看,书法艺术创作活动无疑在书法艺术活动中处于核心地位,具有重要的价值。一方面,书法创作连接书法家,是书法家参与书法活动最主要环节——不能很好地从事书法创作的人绝不能被称为“书法家”,至少不是名副其实的书法家;另一方面,书法创作连接书法作品,是书法作品产生的必要环节——没有这一环节,书法将仅仅是书法家头脑中模糊的精神意象,而绝非是可感知的、具体的书法作品。

可见,书法创作与书法家、书法作品之间本来就是三位一体的,而谈论书法创作活动,更是无法脱离书家与书作,它们共同决定了书法创作活动的独特属性。其中,书法家作为创作的主体,是书法创作活动的主宰者,是书法作品的生产者。书法家作为活生生的个体,虽然拥有稳定的技艺,但他有别于固定装置的机器,他具有主观能动性,其自身的人格、情感、思想等因素共同构成了一个活生生的、丰富多彩的创作主体。正是由于书法创作者的独特性,进一步决定了书法创作过程绝非是稳定,甚至机械的流水作业,而应当是一个复杂的,富有可变性的精神与实践相统一的生产活动。这种特殊的精神与实践相统一的生产过程主要体现为:书法家会以塑造特定的书法艺术形象为目的,去进行书法意象的体验、形象的构思,进而运用书法艺术语言来实现书法艺术形象的物化表现。

正是由于书法家在技法掌握与文化修养方面的独特性,决定了他在书法创作中取材、立意、构思乃至书法艺术语言运用方式等诸方面的独特性。因而,书法作品作为书法创作的产品,就必然有别于机器生产产品的规模化与批量化。书法家经过书法创作过程所生产的书法作品会表现出独特性的一面。这种独特性,不仅表现在不同书法家会创作出迥然不同的书法作品,同时还表现在同一书法家创作同样的内容,会产生截然相反的效果。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书法艺术创作是一种精神性的生产活动,有着复杂的过程,是书法家依据一定的构思,运用一定的手段,塑造独特的书法作品的活动。

我们明白了书法创作的含义以及独特属性,接下来要探讨什么是书法创作原理。我们可以将书法创作原理解释为关于书法创作的基本道理。从书法学理论体系来看,书法创作原理作为书法学的分支学科,属于应用理论,它与更为抽象的、一般的书法艺术基本原理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一方面,书法艺术基本原理是比其他诸如书法创作原理、书法赏评原理、书法教育原理更为基本的道理,是书法创作、书法赏评、书法教育等分支学科构造完整书法学理论体系的纽带与基础。从这一角度来讲,书法创作原理应当是建立在书法艺术基本原理的基础之上,应当是书法艺术基本原理在书法创作方面更为具体的表现。但另一方面,两者之间又存在着显著区别。书法艺术基本原理关注书法一般性原则,旨在探寻书法最根本的道理,而书法创作原理则主要解决书法创作方面的具体问题,阐释书法创作的概念范畴,揭示书法创作的基本规律。明白了书法艺术基本原理与书法创作原理之间的这层关系,将会更加明确我们今后在书法创作原理研究中所要解决的问题。

在书法学的诸多分支学科中,书法创作原理应当是最受人关注的,这主要是由于书法创作原理所讨论的是现实的书法艺术实践活动的核心部分,它对于不同层次的书法创作者有着不同的指导价值与意义。对于初学书法的人来说,书法创作原理可以帮助他们初步熟悉书法创作的法则与规律,有针对性地快速掌握书法的基本技巧,为进入书法创作打下基础;对于有一定基础的书法创作者来说,书法创作原理可以帮助他们完善书法技巧,以及指导他们如何运用技巧创作出完整的书法作品;对于成熟的书法家来说,书法创作原理可以帮助他们有效地反思、调整自己的书法创作,从而创作出更加出色的书法作品。

如此来看,探讨书法创作原理的价值与意义就非常明显了。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研究书法创作原理,在研究书法创作原理时该注意哪些方面呢?

第一,我们可以从古人书法理论中总结概括出书法创作原理。既然书法创作在书法活动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那么它必定是历来书法家关注最多、讨论最多的,正是如此,我们看到古代书法家留下了大量有关书法创作的论述。其中,既有形而上、抽象的创作观念,诸如“书法肈于自然,自然既立,阴阳生焉”,同时也有形而下具体的技法经验,诸如“凡落笔结字,上皆覆下,下以承上,使其形势递相映带,无使势背”,这都为我们进一步研究书法创作原理提供了宝贵的资料。在研究古代书法文献时,我们还应该去甄别“个别经验”与“普遍原则”。由于个体之间的差异,书法家对待书法创作有着不同的看法,而有时这些看法太过于个体,无法适用他者。因此,研究书法创作原理,一定要立足于“一般”,追寻书法创作中具有普遍性的原则。

第二,我们可以通过研读古今优秀书法作品,从中追寻书法创作经验。相比于抽象的理论文献,书法作品更具有直观性与真实性。从古今优秀书法作品中,我们既可以感受到书法的点画形象,同时也可以通过这些具体的形象追寻书法家创作时的手法与状态,通过细致的体察,我们从中可以总结出书法创作的经验与原则。

第三,我们可以参考其他门类艺术(例如绘画、音乐等)较为成熟的创作理论,来研究书法创作原理。书法被明确列为现代意义上的艺术门类虽然较晚,但它与其他门类艺术确有相通之处,从平面造型、空间分布的角度看,书法与绘画创作颇多相似;从一次挥运、时间展开的角度看,书法又与音乐创作息息相通。在这个意义上,绘画、音乐创作原理是可以借鉴来考察书法创作原理的。

第四,我们应当结合自身的书法创作经验,来进一步分析、检验书法创作原理;所谓理论源于实践,实践检验真理。对于书法创作原理的研究来说,它必须建立在实践的基础之上,只有通过作者反复的实践,从中体察、总结一般性的经验,如此形成的理论(原理)才具有真实性与可行性。反之,只能是空想思辨的纸上谈兵,而称不上是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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