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中“不坐”条款研究
2019-01-13刘陈皓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19年21期
刘陈皓
【摘要】《大明律》中的“不坐”条款仅仅是表达出罪的术语之一,这与现代刑法迥异。究其原因,是现代刑法理论构建了一套完整的犯罪理论,并基于罪刑法定主义,对出罪进行了更为简明的限制。因为罪刑法定原则要求进行无罪推定,这意味着任何人都预设为无罪,而不是居于有罪与无罪的中间地段。入罪成为了刑事立法以及司法的核心任务,只要不能入罪,则当然推定为无罪。但古代对于人更多是一种“圣人—常人—罪人”的动态划分,人通常处于待评价地位,并非简单不入罪就必然无罪的状态,为此就需要有细致的出罪规定。《大明律》详细规定出罪的立法模式,这对于今天的法治建设而言,出罪规定可以补充单纯入罪不足,且更加彰显刑法的谦抑性。这是我国刑法文化的优良传统,理应得以研究与发扬。
【关键词】刑法学 出罪 《大明律》 “不坐”条款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19.21.014
出罪,即化有罪為无罪,笔者着重考察立法中的排除犯罪事由,即在立法中明确规定某一行为不为罪。关于出罪的研究,刑法学界已有关注,但目前成果不多,大部分限于具体制度之下,例如,某一个罪的构成要件;或者针对一个罪,讨论罪与非罪的问题。而将出罪作为一个刑法系统的独立有机组成,较多研究集中在刑法总则第3条、第13条中对犯罪的概括性规定,对于分则以及各种法律解释的出罪系统研究依然较少。现代刑法理论对出罪的系统关注都不够充分,法律史学界对出罪领域更鲜有涉及,仅在讨论儒家法律思想或者法律儒家化时,对如恤刑以及容隐等方面体现儒家法律伦理的观念都有深入研究,但这些并不能代表出罪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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