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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环境下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属性和立法完善

2019-01-13石瑶瑶周亦鸣

经济研究导刊 2019年34期

石瑶瑶 周亦鸣

摘 要:随着体育赛事的商业化和国际化,体育产业对我国国民经济的贡献日渐凸显。而在理论界,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性质仍存在较大争议,国内相关规定仍处于空白阶段,互联网环境下国内体育赛事节目的保护缺陷也明显放大。因此,回归权利本身,探讨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属性,广泛借鉴国内外相关学说及司法实践,以期在新形势下对体育赛事节目的立法完善有所帮助。

关键词:体育赛事节目;法律属性;权利主体;著作权保护;立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9)34-0198-02

一、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属性

1.国内外对体育赛事节目法律属性的认定。一是作品说。在英美法系国家体育赛事节目大多被认定为作品,受法律保护。在美国,体育赛事节目被认为“视听作品”(audiovisual works),同时应具原创性,也必须固定于任何有形介质上。英国高等法院审理的欧足联(UEFA)及天空电视台等诉Keith Briscomb案为体育赛事节目的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同美国相似的是,英国同样认定作品需达到“固定”标准,且随着科技信息的发展,法院承认该形式可包含“网络画面”中的“固定”[1]。国内也有学者坚持将体育赛事节目作为作品加以保护。二是制品说。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体育赛事节目的归属大多为录像制品。德国学者普遍主张,体育赛事的直播画面是单纯机械的录制比赛,应当属于活动照片,且独创性不足的特性决定其仅能作为邻接权来保护。日本学者认为,放送事业者的制作角度、画面甚至是慢镜头以及回放技术的使用,最终不会排除其仅为体育赛事较为客观的记录,应当被视为录像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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