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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中经济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模式研究

2019-01-13吴利平

经济研究导刊 2019年34期
关键词:生态保护协调发展新农村建设

吴利平

摘 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新时期国家建设的重要任务,在这一工作推进当中我们不能够仅仅关注经济发展或是生态环境保护,一定要确保经济与生态保护的协调发展,才能够助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以及农村精准扶贫工作的完成。基于此,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对新农村建设中经济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模式展开研究,并且对保障经济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模式运行的相关机制体系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序协同提供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经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

中图分类号:F3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9)34-0012-02

党的十八大以来,农业、农村及农民的三农问题已经逐步得到解决,但是由于受到发展方向、自然环境、资源等方面因素的制约,现阶段我国特别是西部偏远地区的新农村建设工作面临着较为严峻的环境问题,生态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已成为我国新农村建设中面临的巨大挑战。在新农村建设中重视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不仅符合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原则,同时也是对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新时代社会主义思想的有力践行。因此,我们需要高度重视新农村建设中经济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本文将对其发展模式及相关协同机制展开分析。

一、新农村建设中经济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的现实背景

自从2012年党的十八大對生态文明建设的地位予以明确之后,意味着生态文明建设已成为了国家层面的愿景。2015年4月份中共中央与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在这一意见当中首次出现了“绿色化”的概念[1]。同时,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当中提出:“我国农业资源短缺,开发过度、污染加重,如何在资源环境硬约束下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提升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是必须应对的一个重大挑战。”[2]基于此时代背景下,尤其是在我国农业向现代化方向发展的关键时期,新农村建设中的经济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体现出重要的现实意义,其不仅仅是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重点内容,同时也是贯彻落实我国绿色化战略的有力支撑。

从目前来看,我国在新农村建设中取得了许多成绩与进展,但是所面临的生态环境问题已成为制约区域发展与农业现代化发展的主要因素。在新农村建设时代背景下,以农业面源为主的农村污染问题出现了新的发展态势,具体来讲主要表现在:农村社会化肥、农药、农膜的使用量与频度依旧未明显下降,同时使用效率偏低且毒害残留偏大;畜禽养殖业中,特别是规模化的养殖存在严重污染,许多防治措施没有配套完善。相关数据表明,畜禽养殖业所排放的水污染物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已经达到了工业排放量的3.23倍与2.30倍;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少不了大量新项目的建设,许多城市与工业生产中遇到的环境问题也逐渐向农村地区转移;农村地区的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治理设施条件无法与城市相比,而农村社会集聚化的不断发展,也就导致环境问题逐渐集中,从而给严重依赖环境自净的农村生态系统带来压力;部分地区资源逐渐紧缺,尤其是我国西北部农村地区,由于严重缺水,限制了农业的发展。

当前,生态环境问题、经济发展问题以及贫困问题在这一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形成了交错的综合效应。在新农村建设中,经济发展过快会对生态环境保护形成破坏,而过分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则会局限经济发展与扶贫工作的开展。所以说,需要推行经济与生态保护的协调发展模式,构建经济与生态保护的协调发展机制,而这也是当下促进农村社会经济繁荣与建设环境友好型新农村的最佳选择。

二、新农村建设中经济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的具体模式

在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时代背景下,我们需要对经济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的具体模式展开深入研究,确保在发展农村经济的过程中做好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下面笔者将结合自身工作经验,对经济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的具体模式展开分析。

1.循环型生态农业经济模式。基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新时代社会主义思想,我们在新农村建设中需要重点发展循环型生态农村经济,助力农业的现代化发展。落实到各个基层乡镇,需要确保种植业与养殖业有良好的比例结合,推动协同发展,同时要加强生产废弃物的重复利用,确保资源使用效率达到最高[3]。此外,对于生态农业经济的全过程要做好监控,避免出现严重的农业污染。如此一来,通过对农业发展结构的优化以及提升农村集约化水平,去促进农村发展的标准化与规模化实现,这对于建设发展循环型生态农业而言意义重大。当然,在发展农业经济以及做好扶贫工作的同时,一定不能忽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大力提倡绿色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通过技术的普及去拓宽此类农产品的生产覆盖范围,从而控制好农药与化肥的使用量,在保证农产品质量的同时,也能降低农业污染。此外,对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构建现代化的立体式种养模式,其中粪便、沼气都能成为可循环利用的资源,所有废弃物都需要达到标准后再进行排放,逐步形成成熟度极高的循环型生态农业经济模式。

2.循环型乡镇企业模式。为确保新农村建设中经济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还需要发展循环型乡镇企业模式,对当前的农村工业发展结构与布局进行调整,在发展循环经济的同时,也需要开展生态化改造工作。此外,提高对产业链的重视度,推动农村产业结构升级,大大提高农村资源的价值体现效率。而乡镇企业作为新农村建设中的关键一分子,一定要保证环保达到标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生产经营,才能够确保经济与生态保护的协调发展,带领农民摆脱贫困。

3.循环型现代服务业模式。在新农村建设工作的推行中需要贯彻落实绿色的消费理念,尤其是政府的采购行为一定要向环境友好型的消费方式做出引导,在整个农村社会形成良好风气。此外,农村社会凭借丰富的自然环境资源,很多地区都开始发展生态旅游业。因此在新农村建设中,需要对此提高重视,通过举办更多的生态旅游示范活动去不断推动农村社会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打造循环型的现代服务业模式。同时,在新农村建设中还需不断探寻新的经济增长点,当然也要确保与我国环境相关法律不相冲突,所以发展服务业属于最佳选择。作为基层乡镇政府部门,一定要加大对生态保护的重视度,在发展农村经济的同时要做好两者的协调发展。换句话说,政府部门既要经济效益,也要生态效益,实现二者统一才是新农村建设的根本目的。

三、新农村建设中经济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的基本机制

在新农村建设中,经济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的参与主体主要由政府、企业、农户和社会组织构成,最大程度强化各个主体的合力且构建协同行动机制,才能够解决当前新农村建设中经济与生态方面的问题,保障经济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模式的推行。

1.构建利益协调机制。利益协调是整个协同机制的核心,在新农村建设中,经济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过程中会牵涉到不同主体、不同地域间的利益,尤其是在对生态环境极为重视的西部地区,很多时候会因为生态环境保护而不得不放弃各种经济发展机会,造成部分地区与主体的利益受损[4]。因此,需要通过构建利益协调机制去刺激参与主体的积极性,而这一机制应当以生态补偿政策作为基础。具体来讲,涵盖以下几点:其一,构建与扩大利益共同体。对企业、农户、社会组织等参与主体的利益共同点进行探寻,以此去展开协作共赢,这种合作模式创造出的利益要远比各利益主体总和更高,并且能够助推经济与生态系统的融合。其二,向利益受损主体提供补偿。在经济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的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对部分主体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为了保证协同发展的有序推动,可给利益受损主体提供适当的利益补偿,从而减少对协调发展的外部阻力。比如,政府部门可为采取高新环保技术的企业提供税收方面的优惠,对推广使用农业环保新技术且承担对农户教育培训责任的社会组织提供项目方面的支持,对退耕还林、退耕还草以及建设沼气池等设施的农户提供生态补偿等。

2.构建互推互促机制。基于新农村建设的全局来看,经济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会涉及到农村城镇化、重点区域、核心产业及农村空间四大重点领域,唯有实现这些重点领域互相推动的良好局面,才能够实现经济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的目标。在重点领域互推互促机制当中,生态型农村城镇化属于重要驱动力,更是新农村建设的协调发展的重要方向,推动生态型城镇化发展建设,能够实现农业人口的有效转移,缓解区域人口压力,从而促进农村空间的重新构建,大大提高了土地的规模化利用效率,也为重点区域和关键产业的经济与生态协调发展提供支持。农村空间属于协调发展的關键,对农村的产业、生态、生产、生活等方面的空间进行重构,能够推动农村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为重点区域的协调发展带来空间布局方面的支持。产业方面的协调应当在具体空间区域中得到落实,并且区域的协调也依赖于产业协调而实现,所以区域与产业的协调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同样能够推动农村城镇化发展。因此,在经济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的过程中,需要构建“四位一体”互推互促的有效机制。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大力发展农村经济的同时,一定不可忽视对农村社会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需要坚持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完善相关协调发展模式与环境经济协调机制,才能够助力新农村建设中呈现出经济繁荣与环境友好的态势,从而夯实美丽乡村建设的基础,助力美丽中国宏伟蓝图愿景的实现。

参考文献:

[1]  王华定.新农村建设中经济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模式探究[J].南方农业,2018,(18):102.

[2]  杨国华.新农村建设的土地整理与土地生态保护分析[J].山西农经,2016,(13):36.

[3]  杨浩.探析现代化农村生态环境建设问题[J].资源节约与环保,2016,(5):178.

[4]  黄海燕.基于生态保护的贵州新农村建设模式研究[J].品牌,2014,(5):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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