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治理中的社区需求、组织类型及其协调机制
2019-01-13南豪峰
经济研究导刊 2019年35期
南豪峰


摘 要: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社区治理是其落实的重要体现。社区中存在着国家和社区居民两个层面的需求,以能否满足两个层面的需求可以将社区治理效果划分为四种类型。社区中存在着家庭、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社区服务中心及居委会、自发群众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等七种组织类型,社区治理就是要实现这七类组织的功能完善、界限明晰和互相协调。
关键词:功能主义;社区治理;组织类型;协调机制
中图分类号:D669.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9)35-0180-02
党的十八大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社区治理跟群众的日常生活紧密相连,是基层社会治理落实的重要体现。本文将基于功能主义的视角展开探讨社区的需求、组织类型和协调其关系来满足社区的需求机制。
一、功能主义审视下社区治理优劣的标准
社区治理指的是“社区范围内的多个政府、非政府组织机构,依据正式的法律、法规以及非正式社区规范、公约、约定等,通过协商谈判、协调互动、协同行动等对涉及社区共同利益的公共事务进行有效管理,从而增强社区凝聚力,增进社区成员社会福利,推进社区发展进步的过程”[1]。社区治理的目的是促进社会福利的增加,推动社会的进步,换句话说就是能够比较好地满足社区各个层面的需求。
功能主义肇始于生物学的研究、斯宾塞、迪尔凯姆、帕森斯和默顿等古典和现代社会学家都具有丰富的功能主义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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