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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票据法》修改的几点建议

2019-01-13李泽春

经济研究导刊 2019年35期

李泽春

摘   要:近十多年来,中国票据市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随之陆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迫使我国《票据法》的二次修订工作亟待展开。比如,确立融资性票据合法,建议开放对利用票据融资相关行为主体的不必要限制;同时,完全彻底体现无因性原则,明确产生票据的基础原因关系与单纯的票据关系相分离的原则,票据关系中的正当持票人不受票据基础交易关系的影响;此外,明确规定票据形式涵盖纸质票据和电子票据,承认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

关键词:票据法修改;融资性;票据;无因性原则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9)35-0142-02

我国《票据法》于1995年5月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完成第一次修正工作。《票据法》颁行之初,我国票据市场刚起步,加之立法技术不很成熟,出现漏洞和不足在所难免。比如,未确立纯粹融资性票据的合法地位,未按国际惯例彻底体现票据无因性原则,也未承认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从而限制了我国票据市场的发展。

近十多年来,我国票据市场规模与结构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同时票据市场化程度逐年提高,并且纯粹融资性票据需求旺盛,导致监管压力越来越大,各类市场主体对票据的广泛深度介入使得票据活动的正常经营环境变得异常复杂,陆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迫使我国现行《票据法》的二次修订工作亟待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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