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相关问题分析
2019-01-13官开
魅力中国 2019年41期
官开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湖北 武汉 430200)
一、我国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原告主体资格制度不完善
各界对“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有一定的争议,目前还没有统一。甚至实践中的审判单位理解也较为模糊。前年改变定制的《行政公益诉讼》增加了条例,确认了关于行政公益诉讼的立法合理性,但是并未明确“行政诉讼原告主体定位”,对此也尚未回应,而之后修订的《行政诉讼解释》,《试点方案》的条例也都没有明确的回应原告主体资格定位,之后改订《公益诉讼解释》的条例中提起人民检察院是以公益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但“公益起诉人”这一界定仍然不清晰[1]。
(二)受案范围的界定不明确
行政管理诉讼的范围没有明确指定。《行政诉讼解释》和《行政诉讼法》的有些条例对行政诉讼的内容例举了: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食品安全这四个领域。但是采用开放性的等字结尾,没有明确的表示只有这四个领域,还是还有别的领域。而等字在法律上并没有实质性的意义,“等”还是“等外等”还是“等内等”,不同学者有不同的解释和理解。
(三)诉前程序运行不协调
双规诉讼程序(诉前检察建议+正式提起诉讼)在实践诉讼过程中仍出现这一些问题,需要及时解决。有关部门在«试点方案»以及«公益诉讼解释»对行政诉前公益,均作了不同程度的更改,与传统的诉前比较虽无形式上的差别,任然尚未成熟,但还是有着一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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