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如何保障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行使
2019-01-13罗毅君
魅力中国 2019年41期
罗毅君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湖北 武汉 4302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民事调查核实权。但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并非一帆风顺,本文旨在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与探讨。
一、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困境
(一)人民法院不予配合。检察机关在调查核实证据的过程中往往需要在人民法院调取案件卷宗,对法官进行调查询问。在调查过程中,人民法院多多少少会存在抵触情绪:法官拒绝做调查笔录、故意拖延回复检察建议和调查函的时间、在提供卷宗材料时设置障碍等情况屡见不鲜。
(二)相关单位和个人拒绝配合。在办案中,不少单位或者个人因种种顾虑不愿配合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特别是调查核实的内容可能对被调查对象产生不利影响时,往往会出现被调查对象拒绝接受调查甚至妨碍检察机关调查行为的情况。
(三)需要调查核实的内容越来越复杂。如今民事诉讼监督的内涵逐渐丰富,例如近年来提出的虚假诉讼问题、民事审判人员、执行人员深层次违法问题等。与之相适应的,民事检察监督需要调查核实的范围更加广泛,调查的内容也愈加复杂。若仅仅以调阅卷宗、询问当事人等公开方式进行调查,无有效的强制措施,无法追根溯源查出其中猫腻,达到预期办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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