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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代会”期间举行专题审议会的几点思考

2019-01-10苏芳芳

上海人大月刊 2019年12期
关键词:人代会职能部门人大常委会

苏芳芳

近年来,在“人代会”期间举行专题审议会已成为地方人大工作的常态。

7月25日上午,奉贤区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举行了四场专题审议会,分别围绕“加快推进‘东方美谷园中园建设,打造经济高质量发展新引擎” “大力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水天一色美丽奉贤” “靶向发力、精准施策,完善养老服务体系” “关注校园食品安全,保障学生健康成长”四个议题,展开审议。

这是本届区人大首次开展专题审议会,上届区人大也曾开展过不同主题的专题审议会。为确保审议质量,每次专题审议会的主题都是根据区域重点工作、社会关注热点问题来选定,让人大代表看到主题“想说话”;事先征求人大代表参加各场专题审议会的意向并通知代表提前开展调研、了解社情民意,让代表们参加审议“有话说”;会上,以人大代表发言提问为主,有关职能部门即时回应代表提问,让代表们能够“充分说”。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出现了专题审议会上代表们踊跃发言、直面问题、建言献策的热烈场面,收到不错的效果。

专题审议会是对传统的“人代会”审议方式的改进和创新,打破了代表以团组为单位的讨论模式,将对某项主题都感兴趣的代表集合在一起,进行深入讨论、审议,并直接对相关职能部门提问。上海、重庆、武汉等多地人大都有尝试。

那么,专题审议会到底仅仅是地方人大的主动创新还是人大履职的题中应有之义呢?

一、专题审议会的必要性

1、是落实法律规定的要求。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地方组织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第九款规定“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由此可以看出,组织代表针对本区域重大事项、重点工作进行专题审议正是落实法律规定的必然之举,是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2、是提高人代会审议质量的要求。对一年召开一次的“人代会”而言,除了在会议期间对法律规定的本行政区域内计划、预算、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等六个报告进行例行审查外,全体人大代表对区域重要工作、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很难有机会进行深入讨论、审议,也很难与相关职能部门直接对话。因此,针对事关发展战略全局、影响深远,事关百姓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些重大事项、重要工作,组织进行专题审议,直接与“一府两院”相关职能部门对话,充分发挥全体人大代表的智慧,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在此基础上对六个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也是行使“人代会”职权、提升“人代会”审议质量的必然之举。

既然开展专题审议会是落实法律规定和提高“人代会”审议质量的必然之举,那么,对专题审议会就不能仅仅满足于“开过”,不能仅仅满足于会上的“热热闹闹”,而更应该关注选题的严谨和结果的运用,将专题审议会的作用发挥好,使其更加有“刚性”。

二、对专题审议会选题的建议

前文已述,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均可讨论、决定。因此,专题审议的主题可谓非常广泛,但广泛并不意味着可以随便确定主题。

1、筛选标准。笔者认为,主要可以按以下三个方面的标准来筛选专题审议会的主题:首先,应当是重大事项,即事关全局、事关国计民生的事项;其次,是最受群众关切的热点事项;第三,是区域重点工作。按照这三个标准来筛选专题审议会主题,能更好地凸显专题审议会的意义,调动人大代表参加专题审议的积极性,充分反映出群众的呼声和需求,以及激发职能部门的责任感。例如,2016年年初的上海市“人代会”组织代表围绕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开展6项专题审议,议题涉及推进基层治理、推动“互联网+”行动计划、促进和完善家庭医生及分级诊疗制度等多个方面,这些议题都是紧密联系上海社会经济发展、直击热点民生問题,通过专题审议都收到很好的实效。这无疑进一步提高了“人代会”的审议质量,也使人大能更好地行使法定职权。

而上述三个标准相互之间并不是割裂的、毫无关联的,而是互相联系、互相交错的,很多审议主题同时符合不止一个标准。例如,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这个主题,可以说既是群众关注的热议话题,也是区域重点工作,更是事关全局、事关千秋万代的重大事项。因此,在筛选、确定专题审议会主题时,并不是简单地按照某个标准选择一个主题,而是可以综合考虑多方面标准。

2、筛选程序。目前,专题审议会的主题多数是由人大常委会选定后,再由代表自愿选择所参加的场次,代表对专题审议会的主题筛选并没有发言权。笔者认为,在专题审议会越来越受到代表欢迎和部门重视的情况下,专题审议会主题的筛选、确定应当有个规范性程序,来更好地选出值得专题审议、需要专题审议的主题。建议设置以下四个基本筛选环节:

首先,部门申报。考虑到整个筛选程序的运作周期,在“人代会”前两个月,部门就应向人大常委会申报罗列本部门年度重点工作项目及本部门主要职责,作为专题审议会主题的备选项目。

其次,人大常委会初选。人大常委会根据前文所述的三方面筛选标准,按照部门申报内容,结合本次“人代会”上专题审议会的场次,以3:1或者2:1的比例,初步选出候选主题,印发给全体代表征询意见。例如,本次“人代会”计划召开4场专题审议会,则可以初步选出12个或8个候选主题。

第三,代表投票。代表们对候选主题按照专题审议会的场次数量来选定自己认为重要的、值得专题审议的主题,例如本次“人代会”计划召开4场专题审议会,则代表可以在候选主题中选择4项或少于4项的主题。

最后,人大常委会确定。如果说部门申报反映的是区域重点工作,代表投票反映的是群众关注的热点话题,那么人大常委会应当根据代表投票结果,从全局角度综合考量,最终确定专题审议会的主题,印发给全体代表征询参加意愿。

在基本流程运作较完善后,人大常委会初选阶段可以增加社会公开征询意见这个环节,以便更好地吸纳群众意见。

3、筛选应有侧重。建议每次“人代会”期间召开的专题审议会不必面面俱到。现在常常出现的情况是每次“人代会”上,经济、教育、文化、卫生、环境保护、民政等主要方面都有专场,一般省级人大的“人代会”有六、七场专题审议会,县级人大的“人代会”有四、五场专题审议会,像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这样的内容,几乎年年都可以作为专题审议会的主题。每次“人代会”如果要把主要方面的重点、热点都安排上专题审议会,必然会造成每年专题审议会的主题重合较多,代表们一再审议,很难激发讨论热情。而且有些问题是需要较长时间来解决的,年年专题审议,每年成效不显著的话,既容易引发代表的不满,也容易挫伤职能部门的积极性,使得专题审议会的效果大打折扣。因此,建议每次“人代会”可以适当有所侧重和选择,重要的主题不是每年都需要专题审议,没有被选的主题也并不意味着不重要。

三、对专题审议会结果运用的建议

在专题审议会上,人大代表们围绕主题发表的意见建议,都是在深入基层调研、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的真知灼见,很多都结合了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有很强的针对性。对这些审议结果如何正确运用,是专题审议会的最后一环也是关键环节,是最终体现专题审议成效和意义的所在。对此,笔者有几点想法和建议:

首先,既然专题审议会是“人代会”期间的审议环节之一,就应当将专题审议会上的意见纳入对六个报告的审议意见内容中,作为本次“人代会”作出相应决议决定的依据之一。在主席团会议上,也应当汇报专题审议会的审议情况,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将专题审议会审议情况印发给全体代表,使代表们能够了解专题审议会的整体情况。

其次,部分专题审议意见可以转化为代表议案或建议,交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办理答复。由于专题审议会上代表发言较多,一些符合代表议案或代表建议标准的发言,可以建议代表们作为代表议案或代表建议提出,交給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和时限办理答复,更好地落实代表在专题审议会上提出的建议,更有“刚性”。

第三,将专题审议会上代表们提出的建议整理后以审议意见函的形式发给相关职能部门,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代表们。事实上,出席专题审议会的“一府两院”领导在会上对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的表态性发言和回应也是一种答复,关键是答复要落实,不能仅限于会上“说过”。

第四,对专题审议“热度”高的主题,可以作为人大常委会的年度工作议题,成为常委会年度监督重点,进一步延伸专题审议会的效果,督促推动“一府两院”把工作做实做好,这也是将“人代会”审议与人大常委会工作有机结合、开展跟踪监督的有效举措,能更好地激发代表们参加专题审议会的积极性,进而提升专题审议会的质量。

第五,在专题审议会上对代表现场提问未能即时答复的部门,也应在会后及时就相关问题主动答复代表,做到有始有终。 (作者单位:奉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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