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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农村金融发展的经验和启示*

2019-01-08金仙玉

农业经济 2019年2期
关键词:共济农林政策性

◎金仙玉

一、问题的提出

农村经济的发展及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这离不开农村金融的强有力支持。农村金融问题可以说是农村经济发展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而在中国农村金融体制中现存金融供给不足、农民贷款难、发展滞后等弊病,这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而在我们的邻国日本,已经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城市化。回顾日本农村发展历程可以发现,政策性金融和合作金融密切配合的农村金融体系为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日本的农村金融体系被公认为成功案例的典范,曾被中国台湾和韩国借鉴并获得成功。研究和总结日本农村金融体系的模式和经验,对我国农村金融体制的改革以及加快农村城镇化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二、日本农村金融体系的构成

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一直受到日本政府的高度重视,借助雄厚、强大的经济实力,逐渐建立和完善了以政策性金融、合作金融、农业保险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金融体系。

(一)政策性金融体系

日本在1945年通过了《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法》,日本政府根据这部法律设置了资助农林渔业成长的农业政策性金融组织--农林渔业金融公库。农林渔业金融公库不仅负责对土壤改良、造林、渔港等农林渔业基础建设提供贷款,而且对国内大型农产品交易市场及批发市场提供生产设施贷款,还承担着农业现代化投资、农业改良资金的融资及灾害资金等贷款任务。此外,对农民的日常生活开支及购买农药、化肥等农业用品提供短期的专项资金贷款。由国家财政解决其所有费用支出,且具有低息、长期的贷款特点。据农林中金综合研究所2017年的统计,日本政策金融公库贷款从2014年至2016年稳步上升,公库的贷款范围中农业信贷业务占大部分比例,2014年竟达到71.8%。由此可见,农林渔业金融公库在促进日本农林渔业健康稳定发展及贯彻日本农林渔业的产业政策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

(二)合作金融体系

1947年,日本政府制订了《农业协同组合法》,在此部法律明确提出农业协同组合(简称“农协”)的作用就是促进农业经济发展,提高农业生产力,提升农民的社会地位。日本农村的合作金融依赖于农协,农协以金融为支撑,对农民提供如经济事业、指导事业、共济事业、信用事业、老年人福利事业、厚生事业等全方位服务。日本农协根据行政区域分为基层农协(市町村)、信用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都道府县)、农林中央金库(中央)。基层农协主要负责为农户办理存贷款、信贷、保险、供销等,直接与农业生产者发生信贷关系。基层农协在吸纳农民存款后,直接向农户会员提供利率较低的贷款。按照农协的内部规定,基层农协的剩余资金要将存款的一定比例存入上一级的信用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简称“信农联”)。信农联的主要参与对象是所属地方的农协,它起着基层农协与农林中央金库的桥梁作用。信农联吸收基层农协的存款后进行资金调剂,向基层农协所需的农地资金进行贷款,还将自身的剩余资金按照规定上缴农林中央金库。农林中央金库的资金大部分来源于信农联,主要贷款给涉农大企业和信农联。根据2017年版农林渔业金融统计资料显示,到2016年末,日本农协有 679 家,会员人数为1037 万人。2017年3月,基层农协的总贷款额为216836 亿日元,信农联的总贷款额为70012 亿日元,农林中央金库的总贷款额为109477 亿日元。可以说,这种自下而上的不同的金融服务满足了日本农户各种不同的资金需求,促进了农业的发展。

(三)农业保险体系

日本历来是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农业保险体系已成为农村金融体系一个密不可分的重要组成部分。1947年,日本政府颁布了《农业灾害补偿法》,此部法律明确规定共济组合为日本农业保险的主要形式。共济组合共由三级构成,即基层农业共济组合(市、町、村),中间层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都、道、府、县),最高层(中央级)农业共济再保险特别账户。基层农业共济组合主要负责基层农作物、牲畜等农业保险业务;中间层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为基层提供分保以及区域内的保险调节;最高层农业共济再保险特别账户,设立农业共济基金,为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提供贷款和再保险业务服务。三级组织承担保险责任的比例各为基层农业共济组合10%~20%,中间层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20%~30%,最高层农业共济再保险特别账户50%~70%(如遇特大灾害80%~100%)。由此可见,三者相得益彰,共同形成了自上而下、互相结合的日本农业保险体系。

三、日本农村金融的特点

在日本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农村金融体系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并形成了鲜明的特点。

(一)政策性和合作性的有效结合

在整个日本农村金融体系中政策性金融和合作金融相互影响,互相补充,两者间分工明确,配合默契,共同推进了农村金融体系的协调稳定发展。政策性金融的大部分业务活动通过合作金融组织来完成,始终体现着政府对农村金融的政策、目标和措施。合作金融致力于保护成员的权益和发展农村经济,主要支持农民的一般资金需求。政策性金融和合作金融在资金用途上存在着差异:政策性金融的资金主要用于收益低或风险高、资金需求量大、融资时间长的融资需求;而合作金融的资金主要用于农村中的经常性资金需求。

(二)“需求追随型”的发展战略

政策性金融在日本农业发展初期,通过农林渔业金融公库的扶持,在短期内增强了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并确保了粮食生产的快速增加和稳定。而合作金融组织在农业发展的不同时期,以源源不断的资金满足成员的不同需求,提供不同的个性化产品。从总体上讲,合作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在成立之初到整个日本农村金融体系的发展过程都体现着“需求追随型”的发展战略。

(三)不以盈利为目的

以农协为例,日本1947年颁布的《农业协同组合法》规定农协的宗旨是“提高农民的社会经济地位,提高农业生产力,实现国民经济的发展”,农协所从事的各项事业是最大限度地为会员做贡献,不以盈利为目的,致力于保护农协会员的权益和支持农业发展。

四、日本农村金融发展对中国的启示

(一)建立多元化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增加金融供给

首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要坚持政策性业务为主的战略定位。其业务范围应从粮棉油贷款的发放,扩大到农副产品的生产加工、农业综合开发的中长期贷款等。其次,加大农村信用社在新农村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农村信用社应立足于为社区农民服务的理念,扩大资金来源,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再次,引导邮政储蓄银行资金向农村回流。邮政储蓄银行的近半资金来源于农村,应建立激励机制鼓励资金回流农村。最后,国家应该放松对民间金融的管制,扶持民间金融和民营商业金融机构,使其为农村更好服务。

(二)健全政府对农村金融的支持体系

第一,政府要以立法的形式创建和规范各种金融组织。日本政府为农村金融的稳步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在过去的20年时间里先后实施了《农业协同组合法》、《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法》、《临时利率调整法》等法律法规,从而建立了良好的政策环境。而在我国目前还未形成科学完备的农村金融法律体系,因此很多政策的可操作性比较差。第二,政府要对农村金融组织进行扶持补助。日本成立专门的基金对政策性金融中的利息损失提供财政支持,补贴合作金融的低息贷款。而我国在这方面还有待提高,政府应通过税费减免、资产置换等方式对农村金融机构改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供支持,并对符合产业政策的农村贷款提供补贴。第三,政府要发挥农村金融市场中的“守夜人”作用。为使市场在农村金融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作用,政府制定和维护农村金融游戏规则是必要的,但是不能过多干预其具体的内部事务,否则会影响农村金融市场运行的效率。

(三)积极推进农村信贷担保体系的建设,大力发展保险业务

日本在农业灾害补偿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农业信用保证保险制度较为健全。农业灾害发生后,日本政府依赖覆盖面广、成熟的安全网可以在短时间内做出反应。要想解决好我国的农业灾害补偿问题,应建立全面覆盖农业生产领域的农业风险保险保障体系。分析我国农民贷款难问题,发现其主要原因是缺乏贷款抵押物。在多年来的不断探索和创新下,抵押物从房产、固定资产已经扩展到了牲畜、水面经营权、林权等。如果农民没有偿还贷款的能力,他们就无法从农业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对于农业生产中经常碰到的水灾、旱灾、冰雹、台风等自然灾害应该设立由政策性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基金,加快发展农业政策性保险刻不容缓。其次是由中央财政出资、地方政府配套投入,建立农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农户如果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为了降低农业借贷的风险成本,由金融机构负责向保险公司投保。再次是由地方财政负责出资成立地方农业贷款担保机构,鼓励民间资本流向农村金融市场,引导它们参与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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