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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发展视野下农业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建设

2019-01-08卜晓颍

农业经济 2019年4期
关键词:补偿机制法律

◎卜晓颍

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农村和农业发展取得的成绩举世瞩目,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的实施,让广大农村和农业发展迎来历史发展的机遇。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更是为我国未来农村和农业的发展描绘了宏伟的蓝图。然而,在农村和农业发展的过程中,农村的生态遭到了严重的破坏,人与自然不能和谐发展的矛盾也显现出来。积极构建绿色发展视野下的农业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对于实现我国农业绿色发展质的提升,持续农业发展绿色之路,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一、构建农业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提出了依法治国的要求,积极构建农业生态补偿法律机制,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保护农民生存权利的必然要求,是实现现代农业绿色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更是推动现代化农业沿着法治化轨道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

(一)依法治国理政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国理政就是要通过法律的约束,来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积极构建绿色发展视野下的农业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就是要在法律框架内,对我国农业生态补偿实施法治化管理,让公平、正义的理念在农业生态补偿中得到深化和扩展。“前人栽树、后人乘凉”,在我们的经济发展中,再也不能以生态环境破坏为代价,要为子孙后代留下一片绿水青山,这也是实施农业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目的所在。很明显的是,在我们的经济发展特别是农村和农业发展中,面对整体生态的开发和利用已经产生了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来属于后代人的资源被我们消耗,在获得利益的同时,整个的资源下降。我国农村和农业经济的发展坚决不能以消耗后代人的资源利益为成本,而要改变这一现状,必须通过法制的手段,强制性的将被破坏的生态进行修复,使其达到原有的生态平衡,这也是我国依法治国理政的最好体现。

(二)依法保护农民生存权利的必然要求

农村的生态环境是广大农民赖以生存的空间,积极构建绿色发展视野下的农业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就是要依法保护农民生存权利,对所处生态空间的享有权益。农民对于生存区域内的生态利用权利,是广大农民的基本权利,农业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建立,可以改善农村经济发展的生态环境,保证农民拥有一个适宜的生活环境空间。同时,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维护农民的生存权益。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构建,保证了我们对以前过度开发形成的生态破坏修复有了法律依据,保证了发展过程中生态价值与经济价值的统一,有力的推动了农村地区生态保护与经济建设的整体协调发展。

(三)实现现代农业绿色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

现代化农业绿色可持续发展,是资源、农业和生态的系统结合,是以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为基础、实现农业高质量增长为条件、改善和提高人民生活满意度为终极目标。通过积极构建绿色发展视野下的农业生态补偿法律机制,保证了农业绿色发展过程中的合理竞争性、发展可持续性和补偿利益的公平性。现代农业的绿色可持续发展绝不是以区域生态环境退化为代价的,和谐发展、人与自然共生,需要构建农业生态补偿法律机制来维系,这是今后现代农业绿色发展最基本的条件。

二、农业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理论解释

农业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就是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对涉及农业生态进行补偿,保证权力人的生态利益,突出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实现对整个农业生态的保护。具体对农业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理论解释,可以分为以下几方面:

(一)农业生态补偿法律机制是对农业生态补偿利益的再分配机制

在农业生态补偿过程中,利益分配往往是关注的焦点,农业生态补偿法律机制是对农业生态补偿利益的再分配机制。一是农业生态补偿衍生了生态补偿的产品和服务,在农业生态破坏后,按照补偿的要求,需要提供必要生态补偿的产品和服务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生态补偿,这也是对生态破坏利益的补偿[1]。二是补偿过程中产生的利益。对于生态的补偿和修复,其中必然涉及到各方的利益诉求,特别是直接关联方和间接关联方的部分利益,需要这部分利益来填补。三是国家对相关农业生态补偿的补偿政策。在落实国家出台的相关补偿政策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相应的利益分配均衡问题。包括补偿资金的审核、批复和具体落实,都会因为各种原因产生相应的利益的诉求,这就必须体现出客观公正的去实施农业生态补偿,而这一切直接体现出农业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利益再分配职能。

(二)农业生态补偿法律机制是对农业生态补偿资源的整合机制

农业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的延伸和深化,体现出对农业生态补偿资源的整合特征,标志着农业生态补偿实际上是关联方对生态补偿资源的重新整合。农业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利用法律的强制性,强调了消耗农业生态资源的差异化补偿,即消耗比较多的利益群体向消耗较少的群体给予补偿。同时,农业生态补偿法律机制还要求按照对生态环境贡献率,来实现生态补偿资源的重新整合,鼓励对生态保护作出贡献。在宏观的调控方面,国家会根据区域的农业生态保护状况,合理整合区域生态补偿资源,适当向相对薄弱地方倾斜,这些事实过程都需要相应的法律机制来协调和维护。

(三)农业生态补偿法律机制是对农业生态补偿实施的保障机制

农业生态补偿法律机制也是对农业生态补偿实施的保障机制。农业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建设,其根本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恢复与治理因经济发展而被破坏的农业生态环境,也是对广大农民的环境生存权的保障。具体的保障措施就是要通过立法,政府按照法律规定设立专项财政基金和预算,对破坏农业生态实施生态补偿收费,对保护生态给与奖励。同时大力开展生态整治,负担整个农业生态补偿的全流程运行。因此,农业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可以理解为政府部门实施农业生态补偿的法律保障机制,是政府部门实施农业生态保护的有效措施和途径。

三、我国农业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分析

积极倡导绿色发展、和谐发展,这是未来我国经济发展必须遵循的原则。在过去的经济发展过程中,虽然我们获得了经济总量的高速增长,但从农村的发展轨迹,特别是农业的发展过程来看,所付出的生态破坏代价是很严重的。

(一)顶层设计中涉及农业生态补偿法律法规严重不足

顶层设计中关于农业生态补偿法律法规立法严重不足,这是我国农业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建设中最明显的问题。当前,我国关于农业生态补偿法律法规相对较少,大部分仅仅依据《环保法》、《水污染防治法》以及相关其他个别条例,而对于农业生态补偿还没有相对明确的法律法规约定。虽然我国的《环保法》已经初步形成了关于生态环境法律约束的法律体系,但对于农业生态补偿还有空白[2]。随着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步伐加快,我国目前急需对整个农业生态补偿开展立法,依法建立相对于农业生产补偿的法律体系,并通过与原有部分生态环境法律的相对融合,来逐步健全和完善我国关于农业生态补偿方面的法制建设。

(二)相关农业生态补偿部分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不够规范

农村和农业的发展过程中,农业生态补偿也在同步开展,然而即使国家对农业生态补偿的高度重视,但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还大量存在执行不够规范的现象。在我国由于农业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建设的不足,各地各部门针对农业生态补偿政策也各不相同,在执行中相关各种细节流程也是无法统一。包括生态补偿的主体认定、生态补偿标准、生态补偿方式等细则无法确定。有的地区还盲目执行多年前早已落后和过时的一些政策法规,不仅起不到农业生态补偿的作用,反而约束和限制了当地现代农业的持续发展。这种农业生态补偿过程中的不规范,暴露出我们的农业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建设没有跟上现代农业发展的步伐,已经远远落后于现代农业的发展,必须引起足够正视并加以解决。

(三)农业生态补偿执法缺乏有效监管

我国的农业部作为全国的农业主管部门,依法拥有对我国的农业生态补偿重要主体责任,但在农业生态补偿过程中,涉及到财政、民政、环保等多部门,由于相关农业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不健全,形成了整体农业生态补偿监管体系的相对紊乱,。包括地方的政府部门,各自为政、政出多门的现象比较突出。地方的执行部门对于农业生态补偿的监管,更存在着补偿主体不明、补偿标准不清、补偿内容不实等监管不到位情况。这种现象的存在,明显的降低了农业生态补偿的质量和实际效果,无形中增加了农业生态补偿过程成本,也为今后的农业生态补偿实施设置了障碍并增加了今后监管的难度。

四、绿色发展视野下构建农业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有效路径

完善的农业生态补偿机制,必须有完善的法律机制来保障。通过对我国农业生态补偿过程中各种问题的分析,要求我们必须正视当前关于农业生态补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在构建我国农业生态补偿法律机制中各种影响因素,秉承绿色发展的理念,来加强和完善我国农业生态补偿法律机制,才能有效推动我国农业发展中的法制建设,保证农村和农业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加强顶层设计,进一步完善农业生态补偿相关的法律法规

要努力开展我国农业生态补偿相关立法工作,加强顶层设计,进一步完善农业生态补偿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发展是国民经济实现增长的重要因素,要持续开展农业生态补偿,实现现代农业绿色发展,必须沿着法治化的轨道,积极开展行业立法,保证农业生态补偿在法治化的轨道规范运行,这也是我国今后必须实施的农业科学发展、绿色发展的要求[3]。农业生态补偿立法,要紧贴农业绿色发展实际,客观研判和分析我国现代农业发展中生态与发展的关系,同时关注农业生态补偿各利益关联方的共性利益诉求,最大化实现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生态利益的补偿,为我国现代农业绿色发展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

(二)明确农业生态补偿原则,确保农业生补偿法律机制具体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业发展经历了粗放型管理向精细化管理的转变,我们已经清醒认识到原有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已经造成了农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这些问题已经超出了农业生态系统所能承受的能力范围。因此,明确农业生态补偿原则,确保农业生补偿法律机制具体化。要牢固坚持好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基本农业生态补偿原则,从本质上平衡相关补偿利益方的关系。要积极发挥政府职能,坚定实施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创新补偿方式,加大补偿物资保障,划定合理科学的补偿标准,特别是关注在农业生态补偿中弱势群体的既得利益。农业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具体化,需要有明确的农业生态补偿原则来支撑,要把农业生态补偿原则贯穿于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的整体过程中,并积极发挥作用,真正体现出补偿过程中的公平与公正,并在实施过程中依据情况变化,制定科学合理补偿措施,保证农业生态补偿的合法性。

(三)明确农业生态补偿主体,确保农业生态补偿法律机制法定化

党的十九大要求的依法治国,就是要求我们在今后的发展中,必须实现法治化。农业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必须法定化,要在明确农业生态补偿主体的基础上,通过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中各主体法律责任的认定,来实现构建农业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目标。要严格依据农业生态补偿的原则与标准,对对农业生态补偿主体资格进行分析和认定,运用农业生态补偿法律机制来划定各相关主体的法律关系、地位与责任。通过这些准确的定位,来实现农业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法律约束力。同时,还要通过农业生态法律法规,来进一步明确农业主管部门、农业企业组织以及农户的主体责任,保证各相关主体在农业生态补偿法律法规框架内开展各自的相关活动。

(四)积极构建与农业生态补偿相适应的综合法律体系

绿色发展视野下农业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建设,还有积极开展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大力构建符合绿色农业发展、与农业生态补偿相适应的综合法律体系。因此,要通过对现有涉及农村、农业以及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分析研判,整合各自的农业生态补偿法律资源,在此基础上完善农业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建设,实现农业生态补偿法律法规的资源互补和相互融合,确保涉及生态补偿的类型及生态补偿的实际需要,坚持做到有法可依。同时,还要对涉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梳理,找出并剔除与农业生态补偿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部分,确保农业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完整性。建立综合的农业生态补偿法律体系,还可以有效规避相关执法部门之间的能量内耗,全面提高工作效率并且降低执法成本,这也是优化政府服务的最直接体现[4]。

(五)建立健全农业生态补偿的监督管理体系

绿色发展视野下构建农业生态补偿法律机制,还要建立并健全农业生态补偿的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监管体系保证了农业生态补偿的法律规则,推动了我国农业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进一步完善,是推动农业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建设的保证。要重点加强各级政府对农业生态补偿实施的有效管理监督,积极发挥出政府部门在农业生态补偿法律机制中的重要作用。各级地方政府要重点建立农业生态补偿管理部门,并形成省、市、县三级管理网络,积极搭建农业生态补偿管理品台,形成数据共享,有效解决在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同时,要依据平台对农业生态补偿项目的立项、审批和补偿环节实施全程监管,同时面对当前农业生态补偿主体的多元化和监管对象的复杂化,要积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确保农业生态补偿各方利益主体的利益得到应有的保护。为建立生态补偿关系的协调发展提供了正式规则,促进了农业生态补偿法律体系的完善。农业生态补偿的监管体系,还要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破坏绿色发展的问题,要坚决给予严厉惩处,维护农业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权威,积极通过监管手段来理顺现代农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发挥出整个监管体系在农业生态补偿法律机制中的基础作用。

综上所述,农业的生态环境是我国农村和农业长期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面对当前农村和农业生态环境的恶化,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农村和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构建绿色发展视野下的农业生态补偿法律机制,标志着我国对农业生态保护的制度会更加完善,将有力推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顺利开展,对于加强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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