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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战略下民族地区农旅融合提升发展研究*

2019-01-08◎张

农业经济 2019年4期
关键词:村寨旅游业农户

◎张 莞

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指出要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促进农村三次产业的融合发展,拓宽农民的增收渠道。农业与旅游业的产业融合是农村产业融合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乡村振兴的重要突破口。通过拓展农业的旅游功能,以旅游业带动农业与第三产业的良性互动与深度融合,可以培育新业态和新模式,延长产业链,增加产业附加值,有效解决三农问题。

民族地区是我国乡村全面振兴的重点,也是难点。民族地区乡村众多,经济基础薄弱,产业发展动力不足,但自然资源、生态资源、文化资源尤其丰富,发展旅游业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农业做为民族地区的首要民生产业,农旅融合是实现民族地区的资源优势向产业优势转化的现实选择,对于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和城乡统筹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民族地区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在民族地区发展旅游业近四十年的实践中,因地制宜开展的各种农家乐是最早、也是最普遍的形式,属于典型的农旅融合。如今,随着旅游需求的多样化和个性化趋势,以及在乡村振兴、全域旅游和产业融合大发展的背景下,各种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遍地开花,如何实现以农促旅、以旅兴农乃至以旅富农的目标,对农旅融合的进一步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总体来看,民族地区的农旅融合普遍存在融合形式单一、融合特色不足、融合深度不够、融合水平不高和融合效应不明等等问题,需要找准问题,深析原因,才能排除障碍,促进融合。

近年来,谈及民族地区的农旅融合和乡村旅游,学术界主要聚焦于村寨旅游的利益相关者、社区参与、旅游扶贫、文化传承等热点问题,少有学者从产业融合角度去分析乡村旅游的发展动因和提质增效。总的来说,学者们对乡村旅游的本质——农旅融合的动因、机制、路径等关注和探讨不足。因此,研究民族地区农旅融合的形成机制和提升路径,具有较强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二、民族地区农旅融合的内涵和基础

(一)民族地区农旅融合的内涵

民族地区的农旅融合是指在农业现代化和旅游者需求多样化的背景下,利用民族地区的农业、农村的自然风光和文化景观吸引游客,使得农业和旅游业的原有边界模糊,相互交叉产生新业态的过程。这种新生业态最直接的表现形式是农业旅游,另外还涉及到观光农业、乡村旅游、休闲农业等形态。乡村旅游更加侧重乡村性,不仅仅是指基于农业的旅游活动,包含的范围更广,内涵更丰富,是一种多层面的旅游活动。无论是哪种形式的农旅融合,其本质都是产业融合,是一种基于旅游市场需求的产业创新,是一种更高形态的产业发展模式。

(二)民族地区农旅融合的基础

与非民族地区相比,民族地区的农业因地理、气候等因素有其特殊性,呈现出鲜明的地域色彩和民族特色,悠久的农耕文明和绝佳的生态环境就是金山、银山,是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的核心资源。农业是我国大多数民族村寨的收入来源和最基础的产业。从广义来讲,民族村寨的农业资源包括乡村景观,生态环境,田园风光,农业生产,耕作方式,生活场景,特色农产品,各种农事活动等。这些都是具有多样化和可塑性的农旅融合资源,其衍生的附加价值远高于农业自身价值。

随着我国步入大众休闲旅游时代,民族地区旅游业获得了极大的关注度和发展空间。具备条件的民族地区,都将旅游业做为先导产业来培育和发展,旅游业的乘数效应和溢出效应开始凸现,具备了农旅融合的产业基础。

根据农业和旅游业的产业特点,利用民族地区农业和村寨的优势资源,将农业生产、村寨风貌和生态田园与旅游观光、休闲、体验、购物、养生等功能融合在一起,打破农业与旅游业原有的产业边界,形成新的产业业态——农业旅游、休闲农业和村寨旅游,打造民族地区乡村生态旅游产业链。随着民族地区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农旅融合将迎来提质增效时期,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中大有作为。

三、民族地区农旅融合的主体、客体和载体

(一)民族地区农旅融合的主体

从产业经济学角度来说,产业由企业构成,企业是产业的主体,也是产业融合产生并形成的主体。民族地区农旅融合的主体是直接促使产业融合形成的单位和组织。根据民族地区农村经济的特点,农旅融合的主体具体涉及到村寨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

1.村寨农户

农户是民族村寨农业的生产和经营主体,也是民族传统文化的展示和传承主体。农户做为农旅融合的主体并不是主动和自发的,而是受到旅游消费市场的多样化和个性化趋势的影响。当农户主要的经济来源——农业的相关要素对旅游者具备了吸引力时,农业资源就会成为旅游资源,被旅游业开发和利用,做为旅游业的客体发挥出附加的经济价值。在此过程中,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和服务环节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而是增加了面向旅游需求的若干功能。农业的产业链因此得以延伸和拓展,而旅游产品体系得以丰富化和多样化。

理论上说,每家农户都有可能成为农旅融合的主体,但实际上,受文化程度、意识观念、村寨条件、政策环境等主观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并不是所有的村寨农户都愿意或都能够从事旅游业,成为农旅融合的主体。比如,有的农户可能认为种田种地是农民的本份,也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命根,自己只需要专心致力于农业种植就比较保险,而发展旅游业是政府的事,不敢承担旅游经营的风险,对能否有收益心存疑惑。这些观念会直接导致农户对参与旅游业的积极性不高,对农旅融合形成障碍。

成为农旅融合主体的村寨农户,因普遍缺乏专业技能和经营意识,需要政府的引导,村委会的组织,以及专业机构的培训和管理。农户在农业生产、农事活动、农家食宿、文化展演、特产售卖等方面发挥主体作用。

2.农民专业合作社

根据2006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开展农产品的生产、加工、运销、仓储等业务,也联合经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和手工艺品等。

据工商总局统计,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已经超过193万家,入社农户超过1亿户。目前民族地区已成立了一定数量的家禽养殖、果蔬种植等专业合作社,将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依托优势产业,有效整合乡村旅游供给侧资源,共同开展特色农产品和农家乐的经营管理,做为农旅融合的重要主体和中坚力量,有效促进了农民就业创业和拓宽增收渠道。

3.龙头企业

做为产业的主体,企业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最大化。当企业掌握了市场需求的新变化和新动向,就会开发满足市场需求的新产品,从而获取经济利益。企业对利润的追求以及对自身发展的需要,具备主动寻求产业融合的动机和条件。与其他产业融合的技术创新动因不同的是,农旅融合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旅游需求的多样化、个性化是促使农旅融合形成的决定性因素。由于旅游业的综合性和复杂性,只要对旅游者具有吸引力的事物和因素皆有可能成为旅游资源。企业密切关注市场需求的变化,寻求并发现商机,将原有的产品开发为旅游产品,并面向旅游市场进行营销,从而促成农旅融合的形成。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企业都有能力和条件成为农旅融合的主体。只有规模较大,运作成熟,经验丰富的龙头企业才具有拓展业务的实力,在推进跨领域的产业融合时具有技术、生产、市场、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具有示范效应和带动作用。

(二)民族地区农旅融合的客体

民族地区农旅融合的客体是农旅融合主体直接作用的目的物,即农旅融合产品,具体包括村寨观光、农事体验、特色农产品采摘和购物、农家乐、乡村酒店、特色餐饮、旅游节事等。在农业和旅游业融合互动的过程中,融合主体根据旅游市场需求所研发和生产的具备旅游功能的产品,由原来只面向本行业的客户,拓展到了旅游消费者,增加了产品的附加价值,拓宽了市场销路,获取了更多的经济利益。同时,也传承并宣扬了民族传统文化,产业融合的综合效应得以体现。

(三)民族地区农旅融合的载体

民族村寨是少数民族居民的生产空间、聚居单元,也是民族文化展示、保护和传承的重要载体。民族村寨一般来说生态环境良好,自然资源丰富,民族文化底蕴深厚并且特征明显,农事习俗、田园风光和村寨民居等方面都集中体现了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和文化特色,是最能体现民族地区农旅融合现象和效应的载体。

四、民族地区农旅融合的内在机理

(一)农旅融合动因

民族地区农旅融合动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来自于需求方面,现代人的旅游需求日益多样化和个性化,逃离社会和生活压力,向往返朴归真的愿望更加强烈,旅游需求的新变化要求新的旅游形式和产品出现。另一方面来自于供给方面,传统的农业发展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亟待拓展农业功能,创新农业发展方式,促进农业现代化和产业结构升级。来自需求和供给两方面的动力驱使农业和旅游业相互寻求融合的可能性。

(二)农旅融合过程

民族地区农旅融合过程要经历资源融合、产品融合和市场融合三个阶段。首先,由于旅游市场的变化,农业相关资源对旅游者具备了吸引力而同时成为了旅游资源,具备旅游开发和发展旅游业的基础条件。然后,在政府部门的积极引导和政策支持下,农旅融合主体——村寨农户利用农业资源、乡村资源,比如以田园风光、生产种植、农事活动等吸引并接待旅游者,具体来说形成了村寨观光、农事体验、特色农产品采摘和购物、农家乐、乡村酒店、特色餐饮、旅游节事等旅游产品和项目。在这一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农旅融合的其他参与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的组织和开发,以“农户+合作社”、“农户+公司”或“农户+合作社+公司”等模式经营旅游业务。

(三)农旅融合效应

农旅融合而形成的农业旅游、乡村旅游,对农业来说是一种新型的农业发展方式,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等方面的正面效应显著,有利于带动农民就业,农民增收和促进村寨经济发展,完善村寨的基本设施建设,同时又能保护和传承乡土文化,保护并提升村寨的生态环境。农业旅游同时也是民族地区一种新型旅游形式,有助于丰富旅游内容,满足客源市场,完善旅游产品体系,促进民族地区旅游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五、民族地区农旅融合的障碍因素

(一)融合主体的组织障碍

第一,政府部门的体制障碍。农旅融合的实现和发展需要农业、文化、旅游等多个政府部门的协调合作。目前民族地区的旅游业在管理体制上还存在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问题,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旅融合的进一步深化,难以形成整体效益。需要打破管理体制分立的局面,设置一个统管旅游业的旅游发展改革委员会来进行综合协调。

第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障碍。目前民族地区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虽已有一定数量,但在规模化生产、产业化运营、增强服务能力、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功能不明显,生产规模和品牌效应还十分有限,旅游服务功能的融合处于起步阶段,尚未充分发挥出农旅融合中的主体作用。

第三,龙头企业的能力障碍。民族地区的本地企业以中小企业居多,普遍实力不强,缺乏领军式的龙头企业。缺乏创意和创新的专门人才,具体来说包括农业科技人才、旅游专业人才以及商业营销人才,使得农旅融合在产品融合阶段受到限制。

第四,村寨农户的观念障碍。村寨农户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市场意识薄弱,同时容易受到小农意识和自私心态影响,参与农旅融合的积极性和参与度并不高,成为直接制约农旅融合的一大障碍。

(二)融合客体的创新障碍

融合产品的生产是农旅融合的核心环节。民族地区的农业、乡村、文化等资源挖掘不够,创新创意动力不足,造成旅游村寨千寨一面,旅游产品千篇一律,特色不明,农旅融合停留在表面化和浅层次。专门人才的缺乏导致产品融合环节中很难生产出有创意、有内涵、有品质的旅游产品,能够满足现代旅游者对文化体验的深层次需求。

(三)经济水平和产业基础的发展障碍

整体来看,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较为滞后,产业发展层次水平偏低,经济增长缺乏内生动力。农业现代化进程整体较慢,农业亟需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打造农村三次产业的融合发展格局,打通农业的上下游产业链条,寻求产业增值空间。

六、民族地区农旅融合的对策建议

要提升民族地区农旅融合的水平和效应,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1.政府方面。完善治理机制,加强政策引导。设立旅游产业发展委员会,加强农业、文旅等产业之间的互动和协作,制订产业融合的相关政策并设立专项基金,推动农文旅产业融合快速发展。扶持引导和重点培育农业、文旅龙头企业,夯实产业基础,加大农文旅融合投资和产业融合力度。

2.企业方面。企业需要在政府的支持下,打通各种环节和渠道,实现产业资源和旅游资源的对接和转换。深挖民族传统文化内涵,拓宽农文旅开发思路,创新产品形式,打造综合性的农文体商旅品牌,提升市场竞争力。另外,企业应重视现代科学技术的应用,加快农业现代化,文化产业化,电商广泛化。通过当地政府的支持和与职业学校的校企合作,培育象农业职业经理人这样的跨产业、懂技术、擅管理的复合型人才。

3.村委会方面。村委会应协调好农文旅融合的利益相关者各方关系,重点协调好村民与旅游开发企业的关系,帮助村民实现利益诉求,带领村民共同致富。积极引导和组织农村能人、文化精英、种养大户牵头创建乡村旅游合作社,鼓励村寨农户积极参与旅游发展,采取“公司+合作社+农户”的互利共赢模式,加快推进农文旅深度融合。

4.村民方面。村民是农旅融合的主要受益人。村民应该转变观念,树立主人翁意识,积极参加系统性的教育培训,争当有技能、会经营,能创业的新型职业农民,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中坚力量。充分发挥农文旅融合的主体作用,为实现产业兴旺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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