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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收关系和补偿标准浅议

2019-01-08李玉梅侯志刚郭京裕

中国农业会计 2019年3期
关键词:村委承包地承包人

李玉梅 侯志刚 郭京裕

政府征收农村土地工作中,存在政府职员与土地承包人争执、失地农民上访讨补偿的现象。试想,政府向村委征地,怎么直接和承包人掐上了?当时按协议结清补偿了,怎么又另外要补偿?这是一对矛盾:如果补偿标准合理,政府就不应另外补偿;如果政府另外补偿正确,说明补偿标准不合理。所以,应对土地征收关系和补偿标准冷静研究,妥善解决,清醒做事、明白花钱,避免头痛治头、足痛治足。对此笔者谈点看法。

一、土地征收关系

举个购房的例子:甲向乙购房、乙的房现租给丙。乙有产权,丙没产权。甲买房,应与房主乙协商定立购房合同,甲与丙无直接关系、也无需协商;乙卖房,要中止与丙的租房协议,无需涉及甲。甲乙丙三者之间是链条关系,不是三角关系。这个道理很简单,大家也公认。推及政府向村委征收土她,道理是相通的,即政府应向村委征收土地,而不是向承包人征收土地。

(一)政府与村委

我国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村委代表全体村民行使所有权,单位、个人(含村民)只能依法取得承包权(或者使用权),无所有权。根据规定,把集体土地变为全民土地,即把村委土地变为国家土地,属于土地一级市场,由政府垄断交易。政府向村委征收土地,不是向承包人征收土地;村委把土地所有权转让给政府,交易主体是政府与村委。村委代表的是全体村民,而不是某个承包人,即全体村民≠土地承包人。

(二)村委与承包人

按照实际使用权,被征土地分为两类:一是村委留存的土地,包括未被承包(分配)的土地和公共用地。二是村委承包出去的土地。包括被占用、被承包的土地。政府向村委征收之前,村委应依法与承包人协商,中止合同,收回土地。必须明确三个问题:首先,被征收的土地往往只涉及一部分承包入、一部分承包地。再是现有承包人(使用人)不一定是本村村民。其次,现有使用人可能是流转人或者再流转人,不一定是初始承包人。可见政府征收后,村委失地等于全村村民失地;当时的补偿却只涉及部分当事人。

二、法律依据和补偿标准

政府与村委协商、征收土地,村委与承包人协商、收回土地(包括承包人与流转入协商),属于不同环节、不同层次,两者的法律依据、补偿标准是不同的,不能混为一谈。

(一)政府对村委的补偿

政府根据《土地法》等给予村委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制定,以耕地为例,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下面只讨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两项补偿。一是土地补偿费。《土地法》规定为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二是安置补助费。《土地泫》规定为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最高不得超过15倍。另外规定,两项补偿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级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两项补偿总和不得超过30倍。也就是,两项补偿通常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至25倍,最高不超过30倍。而且没有考虑以后物价增长。按照一个承包期30年计算,两项补偿≤一个承包期的产值。以粮食年产值1500元/亩计算,两项补偿最低为1.5万元/亩、最高为4.5万元/亩。

(二)村委对承包人的补偿

村委依据《土地承包法》及《土地法>《合同法》等给予承包人补偿。村委中止承包合同,应当依据合同补偿。一是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补偿。例如村委承包给村民张三6亩口粮田,期限30年。合同约定,遇到政府征收或者不可抗力因素,由村委按照剩余年限重新承包给同等耕地。青苗(粮食作物)依法补偿,改变用途按粮食作物补偿;经村委批准建设的地上附着物依法补偿,未经批准建设的地上附着物不赔偿。村委收回承包地时,将以合同约定补偿。二是合同无约定的,村委与承包人协商,根据实际,采取土地置换、现金等多种方式补偿。例如村委承包给村民李四4亩口粮田,期限1998—2028年计30年。2018年村委中止合同收回土地时,到承包期满还剩10年。村委与李四协商,以地换地,或者现金补偿;到下一个承包期,李四仍享受全村统筹承包。如果以现金补偿,需计算李四剩余10年承包期的种植损失,按照土质和本村上半年种植小麦、下半年种植玉米的传统,并参照当地土地流转价格,签订协议,2019年补偿1500元/亩,以1500元/亩年保底,以后根据当地小麦、玉米国家收储价格调整,一年一算,一年一付。另外,土地流转、,再流转,属于承包人与流转人、流转人与再流转人之间的协议和补偿问题,多数不涉及村委,不予赘述。

三、现实做法和存在问题

有的地方政府未弄清“政府—村委—承包人—流转人”的链条关系,越俎代庖,直接与承包人交涉,滋生矛盾。有的混淆了政府对村委补偿、村委对承包人补偿的法律依据和补偿标准,直接特补偿一次性兑付给村委、承包人,监管缺失,埋下隐患。

(一)政府直接与承包人交涉于理不通

有的地方政府为了表示亲民、恤民,或者不相信、不依靠村委,直接与承包人协商土地征收事宜,解释补偿标准,忙得不亦乐乎。一方面政府站在最前沿,直接面对承包人,增加了不必要的冲突。政府职员觉得识大局、懂政策、有能力,实际是不谙村情、民意。没有切准问题的实质,方法不对,工作越位,做无用功,必然感到焦头烂额,身劳神疲,里外不为人。另一方面村委是土地所有者、承包的当事方,最贴近承包人,最把握承包的实情、内涵和处置办法,却成了旁观者、局外人,在其位而不能谋其事、出其力,只能看热闹。由于混淆了村委与承包人的关系,有的地方甚至将属于村委的补偿错兑付给承包人,挤占了村级补偿,造成村级资金流失。另外,政府征收亩数和村委收回亩数,计量依据也不同:政府征收数大于村委收回承包数,因为承包合同一般为净用地亩数,不含边坡、沟渠、障碍物和公共道路等,征收亩数大于合同亩数部分,为村委所有。

(二)政府补偿标准偏低、资金监管缺失

①补偿标准偏低。土地是村民生产劳动的载体、生活的重要来源,普通村民一生下来就依赖村委分配的那份土地,一直到老。土地被征收,给予最高一个承包期30年产值的补偿,应该说偏低。为什么说偏低呢?可从三方面论证。首先,多数村民自出生村委就分给承包地、口粮田。即使从成年再分给承包地,也可享有两年承期即60年的承包权。至60岁(以后65岁)政府才发养老金,至少应享有60多年的承包经营收入。以前三年平均年产值30倍补偿,等于抵项了60年(或者65年)的动态收入。如果村民刚承包的土地就被政府征收,村委用现金补偿,按照现行标准,需补偿村民一个承包期30年的损失。那么村委从政府获取的补偿,最多只能补偿该村民。等于村委把土地拱手让给政府,什么也没得到,安置费等于零;而到了下一承包期,这个失地村民必然向村委要地,平均分享村委拥有的可承包地。如果村民直接把承包地流转30年,获得的流转收入,也高于政府给予村委的补偿。以上三方面都证明,现行政府征收补偿标准是偏低的。②补偿资金蓝管缺失。村委正常发包、承包人正常使用土地,土地收入会逐年获得、分年度开支,村委年年有开支,承包人(村民)年年有钱花。土地被政府征收后,如果补偿资金一次计算、分年度兑付,可保障村级正常运转、村民正常生活。像退休金不能一次发完而定期发放是同样的道理。现在不然,各级政府要求将补偿款一次性兑付给村委和个人,很多村委、个人领取补偿后,觉得有钱了,不知节俭和分期开支,寅吃卯粮,很快花光。当没钱可花时(本应分期花),又想起了政府,借口土地被政府征收没了来源,报怨、上访,有的地方政府为了息访,再拿钱给村委,或者给村民买保险、发补助。虽然政府再拿钱得了民心,却花得不明不白,拿了双份的钱、冤枉钱。

四、改进建议

一是政府要明确与村委、承包人的关系和补偿的法律依据。政府根据《土地法》等给予村委土地征收补偿,村委根据《承包法》等给承包人补偿。政府不要缺位,也不要越位。二是补偿标准要合理,该提高的要提高,该花的要主动花、一分不少,花到明处。例如耕地征收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总额可按两个承包期的产值即60年或者更长年份计算。三是政府要加强补偿资金监管,敢于担当,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制度,或强制用补偿款为村民办理社保,或建立专项基金,或建立分期兑付机制,既要杜绝资金被截留、挤占,也要保障分期开支,又要避免政府另外花不应花的钱。总之,改进补偿标准,该补的补到位,是对村委和村民负责;认真监管,不该花的不花,是对全体公民、纳税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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