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危机与变革:清末民初律法中新旧伦理冲突的时代境遇

2019-01-04吴留戈

中州大学学报 2019年1期
关键词:伦理道德伦理法律

吴留戈

(吉林大学 哲学社会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在人类社会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的过程中,伴随社会有机体的处于激烈的变革时期,伦理秩序与社会稳定时期截然不同,必然存在着新旧社会关系下伦理意识、伦理行为、伦理理论等质的差异。在每一次震荡与阵痛之后,新与旧的伦理思想及行为方式将会在多种势力的鼎足相峙中持续胶着斗争。“一切的历史冲突都根源于生产力和交往形式之间的矛盾”[1],在中国传统社会的近代嬗变过程中,清末民初正处于重要转折时期,国家政策、社会矛盾变迁与革命构成了彼时的重大主题。康雍乾盛世之后,国内的社会矛盾越发激烈,客观上人们自觉地会调整并创立与历史责任相适应的社会规则和伦理意识,而西方资本主义势力的不断侵入与扩张,更进一步加深强化推助了这一意识的发展进程。因此,通过法律制度的形式强制性地转变人的意识形态,赋予新的伦理权利,规定特定伦理义务,冲击和动摇旧有的伦理体系大厦,以力挽狂澜、扭转危机局面,便成为时代的客观要求。同时,历史的客观要求也促进了人们对传统旧伦理的消解与颠覆,从而以新的伦理道德来论证社会制度的隆替(包括法律制度的隆替)具有无可争议性。清末民初律法中新旧伦理冲突的产生是多因共促的结果,具体地说,它们主要包括封建社会末期内部社会结构的严重失衡与中国传统伦理秩序固执坚守之间的矛盾、东西洋制度伦理的暴力闯入与独立的华夏民族国家伦理意识之间的矛盾、权利个性主义伦理与家族集体主义伦理的矛盾等方面。

一、中国残局:内部社会结构的严重失衡

清末民初的中国社会,内忧外患相互叠加,几乎危如累卵。清王朝的政权,历经封建社会两千余年的延续,就仿佛一个病入膏肓的年迈之人,曾显示过旺盛生命力的规范制度及均衡制约的伦理道德,即将步入生命的尽头。封建社会虽然“长寿”,但是“气血两亏”、垂垂老矣;虽然形体庞大无比,但是其功能却已经衰弱至极,几近竭死。

(一)抱残守缺:农民起义对封建传统伦理的反叛

由于清王朝是以满族少数民族首领君临天下建立的政权,从政权建立初始,面临的就是一场场延绵不断的农民起义军反抗斗争。从清顺治元年(1644年)五月,清军入关,河北三河、昌平、红山口等处农民起义抗清为开始,到康熙六十年(1721年)朱一贵农民起义兵败台湾,历时近80年,涉及的地理范围北起岫岩,南至两广及台湾,中间承接甘陕晋、云贵川、鲁豫鄂闽赣等区域。[2]起义的原因,除了民族矛盾之外,主要是因为连年征战,民众饥啼号寒,苦不堪言。在起义的人群中,以北方的农民及南方的小手工业者、小市民为主体。他们组织严密得当,依山阻河,开垦田地,与清政权进行了持续的斗争,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封建社会旧有的制度体系与伦理基础,尤其是“君君臣臣”的社会尊卑贵贱秩序,即“忠君爱国之诚”[3]的伦理序列。为此,康熙皇帝在康熙五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上谕中强调父子君臣的位列职守,他说:“圣人以五常百行之大道,君臣父子之大伦,垂教万世。”[4]157在同年十二月十七日上谕中,他再次重申:“呼天为上帝,即如称朕为万岁,称朕为皇上,称呼虽异,敬君之心则一。”[4]164

清雍乾嘉道年间,爆发多次农民起义,其中以白莲教、天地会及天理教等宗教引领农民起义规模为大。他们以宗教为“神性加冕”的精神纽带,以相互周济为号召,通过构建秘密的政权外社会结构,用拟制血缘的伦理关系,要求参加起义的成员深信笃行地遵从伦理身份、履行伦理义务。[5]这一时期的起义军或多或少地都将儒家的伦理道德吸收为自己的伦理思想或核心教义,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只谈“孝”“义”,不论“忠君”,从思想根源上,一方面是对中国封建社会的等级伦理、皇权至上等大传统持怀疑、否定的态度;另一方面,也表明在传统伦理世俗流变的过程中,蕴含着反叛、颠覆的抗争因子。

在咸丰元年(1851年)爆发的太平天国运动中,洪秀全把基督教义、儒家大同思想和农民的绝对平均主义道德主张结合起来,历时3年,从事宗教伦理思想体系建设,撰写了《原道救世歌》《原道醒世训》《原道觉世训》等许多文章,主张“普天之下皆兄弟”、女子皆为“姐妹之群”[6]的天下平等伦理观;在制度上实行禁止娼妓、革去女子缠足之恶习,“太平社会之改革,以妇女之尊崇为最可效慕,二千年之陋俗,一旦摧陷廓清之。”[7]这些伦理主张及实施举措均是对宣扬“三纲五常”的封建伦理的荡涤刷洗;洪仁轩提出的重商重利等经济伦理思想主张,亦是对传统伦理“重义轻利”观的局限的超越。因此,“太平天国道德思想的理论意义,在于昭显了以西方伦理道德改造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的思想方法,与近代中国文化转型和道德转型的发展时代脉搏相一致。”[8]太平天国运动直接导致传统“皇权至上”政局的改变,中国传统社会结构逐步失衡。自此,地方督抚势力拥兵自重,给民生带来无边无量的劫难。维新变法的失败,更是帝王权威式微的显现。在内部危机深重的清廷,尤其是那些身居要职的有识之士,自觉地承担重振社会法制与伦理的责任与义务,意识到变革势在必行。

(二)矫枉过正:资产阶级革命对传统伦理的改造

伴随着清政府的灭亡,帝制瓦解其实只是中国社会发生深层次变化的冰山一角,而在更深邃的意义上是底层社会结构的重组,在思想领域则体现为传统儒学意识形态统治地位的崩溃。袁世凯以愚昧民心为目的的尊孔复古举动,彻底使传统儒家伦理学说沦落为其复辟帝制工具。因而,民国初年如何整合社会秩序、救治法制与伦理的失范遂成为时代要求解决的现实问题。辛亥革命有力地冲击了旧有的封建政治秩序及其伦理秩序,建立了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共和国。民国建立以后,中国社会处于一个特殊的转型时期,社会的道德风尚正处在新旧交替阶段,旧儒伦理业已就烟,新的道德规范正在建立之中。民国初年,社会严重失序与混乱,政党之间的竞争带有朋党之争的性质,缺少有序竞争所必需之规范,且连续受到地方割据军阀政治和其他反动势力的侵扰,“民族—国家”权威迟迟未能建立。伴随着政治的革旧鼎新,对传统封建伦理意识形态批判之声日趋高涨。在批判封建旧思想、旧道德、旧伦理中一度出现了“纠枉过正”现象,社会上甚至出现了蔑视法纪、丧失道德、寡廉鲜耻的丑恶行为。尤其是官吏们道德扫地、无视国运民瘼、公饱私囊、唯上欺民。在转型变革时期,社会内部结构及社会秩序每起沉疴,救治伦理道德的重任必然迫在眉睫。因此,尽管步履蹒跚、时日短促,重构中国近代伦理道德文化已成为时代在客观上要求时人必须肩负的历史责任。

二、域外影响:异国文化的强烈冲击

清朝末年,一直以“华尊夷卑”自居的清王朝在炮声枪影中经历了史上未有之大变局,西方的坚船利炮及在其背后起到支撑力量的近代化科学技术的巨大威力已经不证自明。以“三纲五常”为主的传统伦理,在西方个体权益伦理的参照系下,被寻求民族前途的人们所反思及质疑。他们的观点与理论,渐次从质疑器物的落后到质疑制度的弊端,最后落脚在质疑传统伦理道德的层面。

(一)“西进东退”引发传统律法中伦理壁垒被打破

自鸦片战争后,随着西力东渐,西方文化尤其是近代伦理文化对中国的影响不断深化,其中以律法中的伦理壁垒受到的冲击最为严重。这些冲击,除了某些负面的破坏作用,也不乏一些正面启示。主要表现在:

1.西方权利伦理学的广泛传播

清末民初,最早的西方伦理之微风是由前来布道的传教士们在中国南方沿海城镇吹起的,他们通过传教的方式,向中国民众宣传西方宗教教义中的伦理观念。一些传教士为了使宗教信仰能够被中国信众所接受,结合当时中国的国情特点、杂糅以亚里士多德、苏格拉底、柏拉图等人的伦理学思想,撰写了《赌博明论》《人心本恶总论》《孝敬父母》等书籍手册进行发放。但是,由于受众人群狭窄,仅仅在少数宗教信众中产生影响,并未泛起太大涟漪。[9]后期影响较为广泛的是德国传教士花之安撰写的《自西徂东》,该书倡导人人平等,尤其是性别平等,主张一夫一妻,要求严禁溺死女婴、“严禁买卖奴婢”[10]等新型的伦理观念,对于中国传统的君尊臣卑、男尊女卑等旧伦理道德造成了很大的冲击。

伴随着严复等人对“进化论”的翻译和传播,西方的伦理学思想也渐次传入中国,从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柏拉图到近代的康德、尼采、叔本华。西方伦理学传入中国的时间略晚于政治学与法学,梁启超、王国维、刘师培、蔡元培可以被视为是中国近代伦理学的开创者和奠基人。梁启超在转译日本人中江兆民的《近世第一大哲康德之学说》的过程中,并未采用中规中矩的全译方式,而是节选部分章节,命名为“论自由与道德法律之关系”,并反复强调,个人自由不仅是目的,更是手段。在康德思想的启发下,他厘清了主权(法律)、个人自由与良心之间的关系。[11]通过上述方式的传播,使时人意识到附着于封建法律之上的固有道德不是“天经地义”“亘古不变”的,人人都有平等自由的权利,自由以“不侵犯他人自由”为界限。

2.近代资本主义政治伦理学的冲击影响

时人在译介西方近代政治学说时,实际将蕴含其中的伦理思想一同输入进来,比如自由、平等、博爱,既是伦理规范,也是政治理念,体现在法律上是对于“亲亲尊尊”“孝治天下”等立法司法主旨的批判。

在戊戌变法前后,改良派的何启、胡礼垣等人开始进行深刻反思并认识到,西方强大昌盛的深层次原因并不是源于“船如何坚、炮如何利”的经济物质基础,而是有一整套基于“人人自有之主权”[13]的伦理基础之上,构建起来并运作顺畅的法庭、律师制度等国家立法、司法制度体系。于是产生了与“三纲”中所规定的、隶属与依附在“君、父、夫”阴影下的“臣、子、妻”身份要求迥然不同的、“人人有权”平等的伦理主张;并把“三纲”与“五常”相离析,言称如果继续在伦理道德领域贯彻“三纲”,可将中国化为“蛮貊”,是历史的后退。[13]维新派的谭嗣同,更是提出了“三纲五常”是“惨祸烈毒”,要“冲决”“君主”“伦常”“天”的三个“网罗”[14]342,他痛陈封建律法之上的伦理弊端,呼告到:“独夫民贼,固甚乐三纲之名。一切刑律制度皆依此为率,取便己故也!”[14]349

长期以来,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一直要求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伦理道德作为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必须“以礼入法”,写入历代律法的总章程之中;而根据“一准乎礼”的原则,大多数具体法律条款均将“三纲五常”作为制定依据并为之服务。在森严的等级伦理之下,个人(臣民)只有绝对的服从义务,毫无平等权利可言。为此,严复等人通过阅读、翻译西方名家著作,翻越过中国传统伦理的重峦叠嶂,从近代西方自由、平等观念的视角来审视中国的封建专制主义礼教流弊。严复指出:“中国之不兴,宗法之旧为之梗也”,[15]“独吾国之人,则以诳为能,以信为拙,苟求其因,岂不在法。”[16]伦理是普遍的社会道德义理,法律是判断善恶价值的义理化社会规范准则,清末民初社会的普遍群体性伦理沦丧,扬诳抑信,是传统法律疲于应对公共伦理人格“荒谬化”缺位管辖的具象性表现。因此,他对孟德斯鸠提出的“政制的直接目的就是政治自由”[17]于心戚戚焉,究其试图以“新民德”伦理价值观来取代传统的价值观,以“自由”为根基,以“国家”与“小己”关系的规范化为内容,重新依托新法的力量来构筑社会新的伦理道德。

(二)日本维新变法对“礼仪之邦”的震撼

日本自古以来就非常擅长吸收外国文化,对于外国先进文化的态度是“拿来主义”“为我所用”。在明治维新前,日本以吸收一衣带水的中国文化为主,长期效仿中国。与当时的中国一样,日本也是用等级森严的封建伦理来设立人格道德、立标人生价值和规范道德行为。1863年,日本天皇颁布施政纲领——《御誓文》,其中的“破从来之陋习”和“求知于世界”两条,表明日本从此不再闭目塞听,而是“开眼看世界”和“迈步进世界”。明治维新后,日本全方位效法西方的法律模式,尤其是“师从”德、法两国,相继编撰了一系列的法典,使日本的资产阶级法律体系最终得以确立,也使时人感受到了日本法律制度与法律伦理的强大感染力。

这些制度的出现与日本近代伦理启蒙思想的发展是分不开的。日本近代哲学之父西周,在提出他的“人生三宝”伦理思想,即“健康、知识、富有”之时,曾经深刻论述过“三宝”伦理与法律的关系,认为“三宝”是道德与法律的共同源头,“此乃三宝所固有之理法,乃不可阻挡之规律,为人间伦理所成立之所在。”[18]①抱着要废除封建伦理等级制度、建立平等社会的观点,著名“兰学派”哲学家司马江汉提出了“上自天子将军,下至士农工商非人乞丐,皆人也”[19]的主张。近代启蒙思想家福泽谕吉则提出了“争利即争理”的资产阶级“义利观”思想,论证了摆脱禁欲主义、追求物质利益的合理性,肯定了资产阶级个人主义伦理道德原则。

日本通过明治维新,迅速地跳出了传统社会的樊篱,使清末民初时期内外交困的中国看到了一线生机。在这一时期,大批日文书籍被专门译介。清末有《日本维新三十年史》《明治政党小史》《日本宪法说明书》等;民国初期有《日本宪法疏证四卷》、《日本宪法》(汉译)等。这些书籍在中国民间广泛传播,虽然仅介非评,但对开启民智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曾经在中国封建文化发展顶峰的盛唐时期,日本借鉴唐朝的先进文化,派出大量遣唐使,渡海往来,回国后学以致用。然而,在清末民初,一向以“礼仪之邦”自居的中国屡受列强侵略,东方的“蕞尔岛国”却居然在不知不觉中陡然崛起。甲午战争之败,更使忧国忧民的有识之士们深感其耻,忧郁、激愤心情难以言状。“自强”成为举国上下为之奋斗的主题,在日本快速强盛的背后必然会有中国亦可借鉴的成功经验。据统计,从1896年到1912年,共有39056人去日本留学,辛亥革命前仅毕业于法政大学的中国留学生就有1346人。[20]其中,地处东北的吉林,从1905至1911年间,派出留学生25名,只有1名留学俄国,其余全部留学日本。他们重点学习的是国内急需的法政、警监等专业。[21]通过留学经商等交流活动,时人意识到日本社会法律制度的优越性,尤其是民众的履行义务行为的积极性与规范性。对于缺乏“公德”的国人,影响更加巨大,促进了人们的伦理反省与积极追求。这些留日学生归国后,把在日本学习的理论与经验运用于中国制度构建及具体运行中。其中很多人从法从政,比如留学于东京帝国大学的钱承鋕、吴振麟、王鸿年;留学于日本政法大学的沈钧儒、陈叔通;留学于早稻田大学的郁华等人。另有一部分人,把留日学习的经验用于基层村的伦理及村规建设中。直隶定县(今河北省定州市)翟城村,在留日学生米迪刚等人的领导下,以“修己济世”的伦理标准为治村准则,“按照乡土人情、风俗习惯”与“日本特具之成法遥为暗合”,因革损益,制定《查禁赌博约规》《看守禾稼约规》等条例,实现村民自治。[22]从清末开始,到20世纪30年代,该村井然有序、自治运行30多年,其中的伦理因素及制度因素都值得我们思索借鉴。

三、时代要求:救国家于未亡,图律法之存续

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在内忧外患的日积月累下,终于爆发了“庚子国变。八国联军侵占北京,神州万里,忽告陆沉。从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订立的《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开始,在中国陆续与侵华诸国签订不平等条约中,最令人痛心疾首、如锥刺心的屈辱条款是侵华资本主义列强在华所享有的“领事裁判权”。“领事裁判权”的实施,从法律管辖的“属地主义”角度来看,是清政府被迫放弃了对国土上外国人犯罪行为的审判权及惩治权;从法律管辖的“属人主义”角度分析,将从“洋法治洋人”逐渐发展为“洋法治华人”,“法权既失,主权随之。”[23]

在伦理思想领域里,“近代中国思想史的大部分时期,是一个使‘天下’成为‘国家’的过程”[24]。在中国传统伦理序列思想中,“天下”是“地理、心理和社会制度三者合一的‘世界’”,“是一种哲学,一种世界观,它是理解世界、事物、人民和文化的基础”[25]。清末民初,针对严峻的救亡危机,民族国家竞争的残酷现实,打碎了中国传统“世界大同”“安居乐业”、闭关锁国的“世外桃源”等社会理想憧憬。新形式的“华夷之辨”,夷盛华衰、夷进华退的变局,瓦解了传统意义上“天下”的道德理想与伦理秩序,取而代之的是构建民族国家伦理原则必将成为中国近代伦理转型的不二之选。“民族国家”作为新的“一体化”的文明形态及价值体,固然“独立自主”“人民主权”是其内在意蕴,但其狭隘性在于“物竞天择”“弱肉强食”的自然法则运用于人类社会中,导致帝国主义的铁蹄践踏世界和平。正是山河破碎、主权受凌的创伤感,激发了中华民族万众一心、同仇敌忾的民族情感凝聚升华。

“领事裁判权”被写入不平等条约之中,是对国家最高司法主权的无情践踏。清政府多次与列强交涉,希望列强放弃领事裁判权,但是均被以中国法律审判落后、严苛,法律价值标准与西方大相径庭等为由严加拒绝。“欲救中国残局,惟有变西法一策”[26],收回领事裁判权的迫切愿望使得修订新律成为清末民初法律继受的重要内容。自此,中国传统的法律体系宣告解体,陈陈相因的习俗、惯例被限制、打压直至消融,但沿袭数千年的传统伦理并未因此而自行消失,当时朝野上下,最受困扰的是礼教与新法之间“自我撕裂式”与“自我否定式”的“异体排斥”,这就决定了清末修律过程充满了斗争和反复。辛亥革命以风雷激荡方式推翻了大清帝国,但民国初年政局波谲云诡,军阀混战频发,整个民国时期传统伦理道德与西式利益追寻的交融冲突也不可避免,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新旧律法并存,其主旨思想一方面付诸“外在”的西方伦理,另一方面也无奈地引征“内在”的儒家经义。

总而言之,鸦片战争以后,中华民族开始了一百多年屈辱、苦难、探索、斗争的历程。构筑中国社会未来的“理想图景”——“中国将向何处去?”及“如何实现?”——这两个涵盖了前进方向及发展路径的宏大命题,在清末民初引发了广泛争鸣,这种影响在法律伦理的维度上,以中西法律伦理认同及新旧法律伦理冲突的矛盾现象凸显出来。“法理派”的思想者们普遍受到西方伦理思想的启迪,开始以自由、平等、博爱等思想为“西洋镜”,试图将中国传统礼教的忠义孝悌等伦理道德原则放在资本主义法律制度“西洋景”的大环境下,加以放大、审视、判别,以期进一步加以摒弃;而“伦理派”的主张者们则坚持以中国传统伦理思想资源为法制建设的依据,坚决在法律中反对将西方特殊的伦理价值“普世化”,试图在法律上保持特立独行,反抗他国用暴力强加过来的伦理企图与价值故意。在这一阶段,不同思想和观点相互碰撞,电光火石、摩擦频现。社会的“畸变”,不仅改变了国家的政治、经济、法律的格局,而且在伦理道德领域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猜你喜欢

伦理道德伦理法律
《心之死》的趣味与伦理焦虑
灵长类生物医学前沿探索中的伦理思考
法律解释与自然法
法律讲堂之——管住自己的馋嘴巴
护生眼中的伦理修养
城镇化进程中新的伦理道德文化的迁移与重塑
伦理批评与文学伦理学
伦理道德视角下的医患关系研究
二郎神形象转变之我见
刍议师范生伦理道德的养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