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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的路径

2018-12-31

关键词:法律援助力量法律

郑 林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 警察系,合肥 230031)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人员和社会志愿人员为某些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1]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义务,是以法律形式规定的政府对弱势人群的保护义务。当前,虽然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层级丰富,数量巨增,但仍然不能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需求,况且,因为法律援助审批条件的限制,很多急需法律帮扶的人被拒在法律援助的大门之外。社会事务需要社会人士来参与解决,社会力量参与解决法律援助问题已成为时代的需求。

一、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的动因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特别是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2]44为此,不仅司法机关要加大力度做好法律援助工作,“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2]45而且还需要调动整个社会的力量,让投身和支持法律援助的人多起来。社会力量作为一个与政府法律援助相对而言的力量,参与法律援助的原因是多重的。既有社会人士对法律援助事业的热心,对法律援助现状的担心,又有其对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的社会建设的追求。

(一)当前政府法律援助的困境

我们不妨把《法律援助条例》所规定的各级司法机构均有对社会弱势人群施以法律援助的义务称之为政府法律援助。政府法律援助的困境有三。

其一,法律援助对象限制严格。法律援助是对经济困难或特殊群体进行的法律帮助。这些群体依其特征划分有: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家庭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农民工、失业人员、盲聋哑人和刑事犯罪可能判死刑者,依其诉讼事件来划分,则主要有以下十三类:(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7)因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8)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受害人要求离婚及人身损害赔偿;(9)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10)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11)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12)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13)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3]。

这些弱势群体要申请法律援助,需要一系列条件,较为普遍需要的是贫困情况的证明,即最低生活保障证书。当前绝对贫困的人群并不是很多,而相对贫困,笔者称之为相对贫困、次贫困、相对困难、次困难的群体却普遍存在。

政府法律援助只能解决绝对贫困和绝对困难的群体,而相对贫困和相对困难的群体却得不到法律援助。笔者之所以要把目光投向相对贫困、相对困难群体,是因为(1)这个群体的人数众多,这个群体得到法律援助程度的高低在一定意义上标示着法治建设的进程状况。(2)衡量一个司法制度的好坏,衡量审判公正正义程度如何,要看司法带给人们了什么。正如莫诺·卡佩莱蒂所说:“一种真正的司法裁判制度的基本特征(也可能是唯一的基本特征)之一必须是,司法能有效地为所有人接近,而不仅仅是理论上对所有人可以接近。”[4](3)法治要能成为人们的信仰,司法过程一定是能带给人们希望的。可是,现实生活中常有这样的悲剧发生。农民工讨要工资,不走法律之路,而是诉诸武力,残杀包工头,结果被害者成为害人者。何以有这种拒斥法律帮扶的情况呢?恐怕是和人们对诉讼的计算分不开的。日本著名法学家棚濑孝雄指出:“无论审判能够怎样完美的实现正义,如果付出的代价过于昂贵,则人们往往只能放弃通过审判来实现正义的希望。”[5]相对贫困、相对困难群体的客观存在,呼唤社会力量关注并给与法律援助。

其二,法律援助事务处理相对单一。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多是要进行法律诉讼了,申请的法律援助无非是请人帮助打官司。法律援助按其诉讼与否来划分,则有诉讼事务和非诉讼事务。法律援助通常的形式有: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刑事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代理,公正证明等。

法律援助的这些业务集中体现在诉讼代理上。非诉讼的事前处置工作,在这个阶段已经为时已晚。法律援助的这一困境,迫切需要有人、有组织机构来做法律事件的事前处置。比如法律咨询,这里咨询不仅包括出现法律纠纷后的咨询,也包括将要如何处置事情的事前咨询,还有调解,是指带有法律指导的调解,总的概括来说,一是事前的法律援助,二是事后的弱化处理,以最经济节约的法律方式来解决矛盾纠纷,化矛盾于无形。这需要一个来自社会大众之中的力量。唯有这个来自社会大众之中的力量群体可以早早知道“春江水暖”,可以早早预见事态发展以及及早处理。

其三,法律援助机构人力有限。不可能满足社会上如此大量,如此种类繁多的法律纠纷事件。法律援助机构可以调配的人力主要有: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其他受法律援助机构委托的人。这其中工作经验最为丰富,战斗力最强的当首推律师。但律师群体有他们自己的事业,参加法律援助只是其义务,工作的动力相对不足,再说,某律师做过一两次法律援助工作,下一次就得另换他人了,无法做到法律援助的连续性,其它人员工作实战能力又相对较弱。总而言之,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力有限,需要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帮其解忧,分担法律援助的压力。

其四,法律援助不能仅仅停留在法律的帮扶上,需要透过法律援助的种种案件,研究一批案件的特点,聚焦社会热点、透视社会心态,引导社会问题的解决。在这方面,社会力量做得相对较好,比如,妇女权益保护、农民工权益保护、医患问题、交通事故问题等。对专项案件研究深入,则能在法律援助时抓住问题的症结,牵一发而动全身,把一个问题和一系列类似问题都化解掉。

(二)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的法律依据

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不仅有社会力量热衷社会公益的热情,也有参与法律援助的法律依据。

首先,《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3]这两条规定就给了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的合法性。一是有法律能力的人士参与法律援助合法,一是为法律援助出资合法。这两条也恰恰是社会力量进行法律援助必须解决的两个要件:一是人才,二是钱财。

其次,《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刑事法律援助的司法解释》都明确了绝对困难群体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相关机构和人员有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有了这些规定,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就在法律的指导下合法有序地进行。

再次,《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也对“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完善提供法律援助模式,提高案件质量,加强经费保障能力和明确责任配置”等方面都提出了要求。这也在加强法律援助事业的进程中为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以一定的支持。另外,在诸如《刑事诉讼法》等修改后都在一定程度上扩展了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都为法律援助工作紧迫性提出了要求。

(三)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的价值追求

如前所述,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一是因为政府法律援助的有限性,社会上的绝对困难群体政府尚服务不过来,社会上的相对贫困、相对困难者有寻求社会力量给予法律援助的强烈要求,二是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有法律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还有另外一个原因,就是他们对自身行为的价值期许。

第一,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是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法律援助活动通过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努力,力求为当事人谋得正当合法的权益,坚守了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第二,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是对法治精神的弘扬。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的过程促进了法治的社会化进程。它普及了法律知识,培养了社会民众的法律意识,一事当先,不是用武力快意恩仇,而是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用法律来保护自己,打击敌人。

第三,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意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一个社会的和谐与否,一方面是看社会各方面,各阶层之间的包容程度。一个社会,各社会阶层不能相互包容,不能容忍对方的存在,必将走上不可调和的矛盾冲突。社会走向动荡,最后,谁也没有幸福可言。而一个社会的各阶层之间寻求妥协的方法就是大家共同遵守的法律,这样,法律就有了联系双方的功效,可是双方对法律的理解、认识和运用能力并不一致,必须对弱势一方给与帮扶,这样法律才能成为社会各方共同的信仰,因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6]

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保护弱者,其实保护弱者就是保护自己,一个社会的公平、正义程度要看最弱势者的幸福程度。弱者受到保护,当每一个个体成为弱者时,他就会体会到当初他站在强者一边去保护弱者的必要了。正是因为社会参与力量有自己的价值追求,所以他们才会在无利可图的法律援助上参与行动,也正是因为他们信仰的力量,捍卫法律尊严,让法律在每一个角落都发出正义的光芒,让这个世界上每一个微弱的声音因之变得坚强,让正义伸张,让社会和谐。

二、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的力量图谱

法律援助对于无助的弱者是必要的,同样,法律援助对于成功的非法律专业人士也是必不可少的,成功者只是寓于他擅长的小小领域,当他遇到涉法事件时,一样是一头雾水。可见,法律援助绝对困难者需要,相对困难者需要,高端的成功人士也需要,只是成功人士可以支付法律费用请律师有偿服务而已。

有需求就有了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的可能性,那么,社会力量到底有哪些?这些力量又是如何结合在一起,发挥着社会力量的整体能量呢?根据在参与法律援助中的不同作用作为标准来进行划分,参与法律援助的社会力量中包括三个组成部分:一部分是社会法律力量,即是指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一部分是社会资本力量,即是指拥有财力支持法律援助的人或组织机构,还有一部分是社会动员力量,即是能够把社会法律力量和社会资本力量调动起来的社会活动家。

(一)参与法律援助的社会法律力量

参与法律援助的社会法律力量是指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他们拥有专业的法律知识,还接受了法律知识的教育和法律精神的培育。这个人群是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技术中坚力量。

第一,律师群体。律师这个群体是法律实战能力最强的,对法律的运用比较熟悉,且参与法律援助是他们应尽的义务。作为社会力量,自主自愿的参加到法律援助队伍中来,为了社会公德、道义和良知,他们参与法律援助。

第二,高校法学院师生。高校法学院师生不能躲进小楼成一统,需要老师带领学生到社会上去练兵,唯有如此,可以练就学生过硬的法律知识与技能的本领,同时,让学生认识社会,培养他们的正义感,让学生具有“侠肝义胆”。高校法学院的老师很多是法学专家、律师,理论功底很深,对问题把握很精准,对问题的透视能力也很强,有如此名师,这些学生就迅速地成长起来,现在高校法律援助中心可谓是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的一支生力军,他们的专业程度不逊于专业的律师,他们的热情又体现着年轻人的特质。

第三,社会团体。这里所说的社会团体是指具有法律专长的团体。比如,法学会,律师协会,法律工作者协会等等。社会团体力量强大,一是社会团体以有组织的形式参与法律援助,二是社会团体成员的社会关系相对较为丰富,具有丰富的人脉资源,这样,社会团体不仅可以发挥技术专长,还可以发挥社会动员的作用。

第四,具有法律能力的其他社会人士。比如在非法律岗位工作但取得律师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等人才。他们学习了法律,对法律理论很精通,只是因为工作原因,没有能很好的发挥技术专长,参加法律援助恰恰为他们一展身手提供了机会。

(二)参与法律援助的社会资本力量

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本该是有力出力,有钱出钱的。社会资本力量的出现就解决了法律援助的资金瓶颈。

第一,社会慈善机构。社会慈善机构古道热肠,具有丰富的慈善支持经验。他们支持法律援助可以给法律援助以持久的动力。并且也使法律援助具有了人道主义的光辉,两者的结合,让慈善的施舍变成了行动,善行所带来的善果要比仅仅是施舍消费掉会产生更大的良性效应。

第二,基金会。有专用于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基金会,也有用于别的途径的基金会。吸引基金会对法律援助的支持,法律援助同样后劲无穷。各种基金会通常都有基金运作的宗旨,寻找与法律援助有相近、相通之处的对象机构,双方洽谈共商。既使基金会实现了他们的价值追求,也让法律援助不再为无米之炊而犯愁。

第三,商界成功人士。成功人士在社会中取得成功,往往有回报社会之心,他们回到原点的生活希望成为法律援助机构同商界成功人士洽谈投资的心理着力点,能够实现二者的结合。

第四,社会热心公益人士。法律援助机构吸引社会热心公益人士的支持,将为其打开法律援助工作的新局面。

(三)参与法律援助的社会动员力量

社会动员力量是能够把技术人才和社会资本调动起来的力量,是参与法律援助中的社会活动家。社会动员力量可能兼具有技术与财富等,社会动员力量是谈判的高手,他们社会关系较广,见识开阔,高瞻远瞩。这些社会动员的力量存在于诸如热心的公益行动者、志愿服务者、退休干部、成功的企业家、商人之中。这些人的特点是他们拥有较好的社会资源,和这些资源存在着多方面的联系,这些社会资源可能是工作关系产生的,经营业务关系产生的,师生门徒关系产生的等等。社会动员力量也拥有宣传的能量,特别是运用现代传媒的能力,比如运用互联网,开通微信、微博、博客、QQ群等信息工作,把互联网+法律援助做起来,从而吸引社会关注,吸引社会支持,团结社会力量。

三、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的路径

社会力量如何参与法律援助呢?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要有参与法律援助的意愿和参与法律援助的能力。接下来就是具体实施了。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同样需要构建法律援助平台。

(一)成立民间法律援助机构

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可以构建一个与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相类似的民间法律援助机构,它的工作类似于政府法律援助机构,但具体服务范围和审批手续可以采取更为灵活的方法。

第一,目标明确的服务对象。社会力量组建的法律援助中心,它的服务对象主要是相对贫困、相对困难群体(相对于政府规定的贫困与困难状况来说的,政府法律援助对受援对象的经济状况有严格的要求),这个群体经济上比低保户好一点,仅仅是好一点而已,如果没有法律援助,他们可能在昂贵的诉讼费用面前选择放弃使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服务对象也包括少部分符合政府法律援助标准而没有能在政府法律援助中心获得援助的群体。(因为政府的法律援助有明确的援助界限,比如说月收入500元以下的符合条件,那么,一个收入501元的人可能就不符合,社会力量组建的法律援助中心就可以解决这些在界限之外的实际上也困难着的人群。)

服务对象的另一个选择就是社会影响面大的法律事件的群体,社会性法律事件的受害群体。比如,妇女儿童权益问题、农民工讨债问题、家庭暴力问题、女童问题等。民间法律援助中心有比较机动的工作方针,可以组织相关专家对特定问题做深入研究,有助于对此类问题的批量解决,也有利于对一定社会问题从根本上进行研究,有解决社会问题的宏大追求。

第二,丰富全面的服务内容。民间法律援助的服务内容可以比较丰富,既有一般法律援助服务的内容,又有超过政府一般法律援助服务的内容。具体地说,法律援助有:咨询业务、诉讼代理业务、非诉讼代理业务、公证证明、纠纷调解、法律宣传等。民间法律援助的服务内容可以延伸到法律事件的前置状态,即当一件事还没有产生纠纷时,如何合理地解决问题,以避免问题的恶化,把问题化解在需要动用法律工具之前,这项服务内容是社会力量的法律援助机构有能力和资源去做的事。

第三,简化的审批手续。民间法律援助中心具有民间姿态,它平易近人,对审批法律援助的案件或事件要求比较宽松。简化的审批程序,宽松的审批条件,都大大提高了民间法律援助接受案件或事件的效率,大大提升了民间法律援助机构的人气,极大增强了民间法律援助机构的社会影响力。

民间法律援助中心(机构)是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的平台,是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的自组织机构。在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办好法律援助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融入政府法律援助机构

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的另一个途径就是和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相结合,帮助解决政府法律援助人力不足的问题。但社会力量参与到政府法律援助机构中进行法律援助对于充分发挥其力量是有局限性的。

第一,法律援助对象的选择只能是政府法律援助中心按照严格的条件审查的。社会中大量存在的相对贫困、相对困难群体就很难进入到法律援助的范围之中。

第二,社会力量进行法律援助的主动性和灵活性不能很好地发挥。社会力量融入到政府法律援助活动中,所要做的事是帮助法律援助中心解决人力和财力不足问题。

当然,社会力量融入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办法是比较简单的,有法律专业技术专长的,发挥“人”的作用;有资金的捐赠进来,发挥“财”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法律援助工作的进展,也取得过较好的业绩。比如可以开展律师值班制度,接受需要法律援助的人进行法律咨询,可以优化法律援助网络布局,深入人民群众的生活之中,可以做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比如可以在乡镇(街道)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在村(社区)设立法律援助联络员,做到一村一社都有法律援助的力量,依托律师、司法所工作人员、大学生村官等来展开这些工作,把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融合到一起来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三)成立专项援助中心

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可以就他们关注的专项案件成立专项法律援助中心,有针对性地研究某一类问题,从而解决需要解决的法律事件,比如对《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规定的可以接受法律援助的人群及时给予援助,即“对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并且这种法律援助活动已经由审判阶段的法律援助延伸到了侦查阶段,这样的事情,可以由专项中心安排有专长的人来做。既然是专项法律援助中心,专项是人才与事件(或者叫案件)的最优组合,让擅长的人做擅长的事。另外,专项法律援助还包括对社会中经常出现的带有一定规律性和代表性的案件,比如家庭暴力案件、农民工讨薪事件、校园欺凌事件、青少年保护问题、女性特殊人群法律援助问题及农民工权益保护、妇女权益保护等问题的援助。

(四)法律援助人才库和法律援助基金会

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最大的困难是不能长久地坚持下去,而不能坚持下去的背后根源是资金问题。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要做出成绩来的最大困难是人才问题,法律援助人才要有持续的、前后相继的优秀人才。为解决这两项问题,需要做好如下两件事。

第一,构建法律援助人才库。用人才库的形式把志愿参与法律援助的人才集中起来,从而保证了法律援助人才能前后相继,代代相传。法律援助人才库既是对法律援助工作的一个满足和服务,同时也是对法律援助人才自身成长的一次孵化活动,它的作用绝不仅仅是单项的和单线条的,法律援助人才的建立还给从事法律援助的人以归属感,它起到壮大正能量的作用。

第二,构建法律援助基金会。从社会吸引捐款,寻求别人投资等,最终都无法保证法律援助的资金不会断流。要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法律援助机构自己有不断增值的基金,借用社会力量的推动,构建起法律援助基金会,从而寻求源源不断的自有资金支持,法律援助事业才会发展得更好。法律援助基金还可以是多元混合的形式,如政府融资、政府引导社会融资、社会公益人士融资、社会群众融资等形式,资金雄厚之后再合理运营,这样法律援助工作的资金问题就将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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