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彦远论“六法”
2018-12-29许吉洁
艺术评鉴 2018年17期
许吉洁
摘要:张彦远是自谢赫提出“六法”以来,第一个把“六法”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从神、技、形三方面阐述“六法”与绘画关系的人。张彦远与谢赫不同的是:更重视“骨气”,少了尚“韵”的玄学色彩;引入“立意”这一概念,进一步凸显了画家主体的作用;将谢赫第五法“经营位置”提升到一个更重要的位置,视其为“画之总要”。在面对绘画的形神问题,张彦远则像谢赫一样,虽不否认形或形似的重要性,但更重视神的方面。
关键词:张彦远 《历代名画记》 谢赫 “六法”
中图分类号:J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3359(2018)16-0023-02
魏晋南北朝时期,谢赫在其名作《画品》提出了对中国绘画品第批评具有重大影响的“六法”,并以“画有六法”将所评的画家列为“六品”。但谢赫对“六法”未作说明,直至晚唐张彦远在《历代名画记》中专写一节《论画六法》,中国绘画发展史上才出现第一个全面阐释谢赫“六法”的人。
一、神:“气韵生动”与“骨法用笔”
谢赫在《古画品录》中,将“气韵生动”和“骨法用笔”分别排在“六法”的第一和第二位。张彦远对此似无异议,称“至于鬼神人物,有生动之可状,须神韵而后全。若气韵不周,空陈形似,笔力未遒,空善赋彩,谓非妙也”[2]。
“气”,气息之意,是古人对自然、宇宙想象体悟后独创的概念;“韵”,最开始用在音乐方面是和声之意,后转到人身上带有气韵、风度之意。张彦远主张“以气韵求其画,则形似在其间矣”[2],指画家在绘画创作不仅要描绘对象的客观外貌,还要表现对象的内在精神,使欣赏者见其形的同时,还能得其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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