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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程序简化的被告人选择:困境与出路

2018-12-29王瑞剑

摘要: 程序的简化某种程度上意味着权利的减损,被告人的自主选择具有重要意义。从立法现状来看,被告人的刑事程序选择主要存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及普通程序简化审三种。但从运行情况来看,却形成实体程序相混同、适用标准粗疏化、审查方式形式化及律师帮助未明确的制度困境。域外制度经验为中国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基本规律的参考。为有效保障被告人权利,刑事程序简化机制需要重申被告人的程序性主体地位,设定综合性的适用标准,引入层次化的审查方式,配套常态化的律师帮助,借以保障被告人的自主选择。

关键词: 程序简化;程序选择;被告人;自愿性

中图分类号:D915.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5595(2018)05-0045-07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刑事案件的逐年增多令司法系统不堪重负①;员额制改革的全面落实使办案资源捉襟见肘②。伴随着社会转型期的阵痛,我国刑事司法系统面临着案件数量大、司法资源有限的双重压力。在这一背景下,如何简化办案流程、提高司法效率成为司法机关面临的现实问题。自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以来,“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二元格局曾被长期作为我国的程序简化机制,但历经多年社会变迁,这一机制逐渐不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其突出表现为“繁者不繁、简者不简”。[1]自2014年起,程序简化的二元格局出现松动。201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正式将刑事速裁程序引入刑事司法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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