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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国家干预的中国经济法问题研究

2018-12-28王月飞

科学与财富 2018年30期
关键词:经济法中国问题

王月飞

摘要:经济法管理是现代经济发展规范的重要参考,对完善经济发展结构及提高经济发展质量意义重大,尤其是国家干预的中国经济法管理实践,是我国现代经济发展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构成。本文将以国家干预的中国经济法问题产生及提出等做实际参照,重点对国家干预经济法面临的实际问题及解决对策做逐一分析,进而为国家干预中国经济法问题的解决提出部分理论性参考内容。

关键词:国家干预;中国;经济法;问题

引言

近年来,我国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速度的不断加快,使传统的经济法管理实施受限,国家干预的中国经济法管理重要尤为突出,受此影响,做好国家干预条件下的中国经济法管理问题分析至关重要,是提高国家经济法干预管理有效性及合理性的必要条件,也是建立完善经济法管理体系以及提升我国经济法管理先进性的核心基础。

一、国家干预的中国经济法问题提出

建国初期,以政府为主导的国家经济管理体制形成,在此阶段国家干预经济管理模式初步形成,后续阶段随着经济体制变革的不断加快,国家干预的经济管理比重下降,随之而来的不仅是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同时也产生一系列的市场经济发展问题,为更好的对市场经济发展做出平衡,对建立完善的经济发展管理制度,国家干预的经济法管理模式日渐雏形,通过协调市场经济发展秩序,将国家干预作为一种有效的经济调控手段融入经济法管理体系。传统概念上的国家干预经济法管理存在一定的不对称性,管理干预主动性不足,放任式经济发展仍然是部分地区经济建设的主要趋势,受此影响,国家干预的中国经济法管理必须在此基础上加以完善,并根据现有经济发展与法律立法条件将国家干预主体、手段、目标及责任等做详细划分,使国家干预的中国经济法运用更符合现代经济市场发展需求。

二、国家干预的中国经济法问题内容

国家干预的中国经济法问题内容涉及广泛,就以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形势而言,主要的问题分为经济发展对立性及发展建设目标确立两个方面。现代经济发展结构不再是传统的线性发展模式,而是运用边缘性发展特征以交叉式经济建设为核心,呈广角覆盖的方式逐级递进的向周边区域扩散,从而保障经济发展的互通性与全面性,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过重的经济管理束缚,是否适用于具备不同经济发展特征的非特定环境,其社会文化及人文特征能否适应国家干预中国经济法管理新形势,所以在此过程中必然产生一定的经济管理与经济发展的对立性问题。而国家干预的市场经济发展管理侧重点,则是要将经济法国家干预的强度及干预方式等做合理限定,保障国家干预的中国经济法管理能够与地区经济建设与总体经济发展目标保持一致,进而确保国家干预的中国经济法管理主体优势与先进性。

(一)经济法管理中市场经济发展的对立性问题

受地区经济管理体制影响,经济法管理的市场规范通常存在中心管理向心力不足,经济末端管理密度较高问题,而国家干预的中国经济法管理则可有效的解决以上问题,為地方经济法管理知名方向,并运用综合经济发展目标规划,对各地区经济发展密集区做重新排列。事实上理论上的国家干预经济法管理从广义角度分析,可以起到良好的经济调节作用,延缓或规避经济风险,但同时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现状差异化明显,国家干预的经济法管理实际上仅适用于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则收效甚微,尤其是具备明显地区文化性发展特征的集约型经济发展环境,国家干预的中国经济法甚至与地方经济管理存在一定的矛盾问题,进而影响到经济法管理的整体布局与实施,因此解决地方经济对立矛盾,并注重对国家干预经济法管理适应性的提升,将是解决国家干预经济法问题的关键所在。

(二)国家干预下市场发展经济管理侧重点问题

我国经济发展体制实际上始终采取中心带动地方的经济发展模式,虽然该模式可以进一步加快总体经济发展速度,但同时导致经济发展两极分化严重,使经济发达与欠发达地区过渡段出现明显的经济管理真空带,进而导致经济法管理尺度控制难度加大,如加强经济法管理力度,则难以保障经济市场发展的延展性,使经济欠发达地区市场消化能力下降,进而放缓经济发展步伐。若放宽经济法管理政策,则又难以确保地区经济发展合法性,是经济法管理形同虚设,因此国家干预下的经济法管理,必须科学掌握管理尺度,控制经济法管理重心,以免国家干预的经济法管理失去本质意义。

三、国家干预的中国经济法管理问题解决策略

中国经济法管理涉及内容较为繁复,国家干预下的经济法问题解决要重视经济管理结构多元化与阶段性,从大局观角度出发,本着化解经济法管理矛盾及提高经济法规范能力的基本态度,运用灵活多变的市场发展环境,针对经济法管理的各异化与集约化等问题制定多项处理解决方案,把控国家干预尺度,将现代化经济建设与传统经济发展相融合,汲取经验与教训,以质量替换数量,夯实各地区经济法管理基础,随着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对经济法的运用环境及适用条件做深度分析,并积极的开展经济法管理创新,不能单一的将团体经济发展作为唯一的经济发展导向,要充分发挥经济法管理的管控作用,将基层经济法管理作为国家干预切入点,重视市场经济法制约束力的形成。

市场发展是由多个独立个体组成的庞大集体,因而国家干预的市场经济管理应采取多管齐下的法制管理方案,根据地区经济法管理需求及经济发展现状,将现有的经济管理主体分为两个部分。首先是中心经济法管理部分,该部分主要用于为国家干预的经济法管理提供多方面便利支持,通过对个体经济与团体经济的协调,将其独立于现有市场经济体制之外,从而使国家干预的经济法管理有的放矢。另一部分则要注重分层管理,以经济发达地区经济法管理内容为基础,针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经济法管理问题制定相关预案,并按经济建设等级分类,使各经济体形成并联关系,从而确保国家干预体制下经济法管理具备独立性、多元性及兼容性等多个基本特征,为国家干预的经济法管理指明正确方向。

结语

总而观之,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变革时期,为更有效的做好经济管理服务,国家干预下的经济法管理尤为必要,是我国迈向高速化经济发展阶段的重要基础,也是平衡各地区经济发展能力的主要路径,对解决传统意义上地方经济独立发展而遗留的突出矛盾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协调作用,使我国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规范性及标准化水平得以进一步提升。

参考文献:

[1]刘大洪,段宏磊.从“国家干预”到“谦抑干预”——谦抑性理念下中国经济法学逻辑起点之重构[J].经济法研究,2015,15(1).

[2]姚海放.经济法国家观研究:基于社会本位与国家概念的展开[J].政治与法律,20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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