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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公平及效率的民商法价值取向研究

2018-12-28张琳

科学与财富 2018年30期
关键词:价值取向民商法

张琳

摘要:人们需要在稳定的法律环境中开展商业活动,这样商贸行为才能够在正确的场合以正确的形式获取收益。而为了维护这种稳定,人们便需要依赖法律的力量。对于一般民众而言,若要完善的受到法律保护,就需要民众自身对于法律的价值取向具有一定了解。针对此,本文以民商法为主,将公平和效率作为两个法律价值取向的基本点,对具体的价值取向以及深度进行解剖分析。望文中内容可为法学相关研究者提供一些专业的参考素材。

关键词:公平及效率;民商法;法律价值;价值取向

引言:

在我国的商务活动范围内,民商法属于一种起到保护性和约束性作用的法律。对于国家而言,拥有民商法能够极大限度地稳定的商业活动在合理合法范围内运行。但对于民众而言,民商法是否具有绝对的正面应用价值,则也取决于民商法的公平性以及效率价值。可以肯定,民商法所负责的法律方向商法和民法,其不但要考虑市场公平性,更要注重事件处理的整体效率。因此对民商法在公平以及效率方面的作用维度以及价值取向进行研究,能够帮助更多的人了解以及使用民商法,继而高效维护自身权益。

一、民商法概念与特征简述

(一)民商法概念

民法与商法组合即可构成民商法,商法是民法的延伸,而民法则是民商法的基本法,商法多数情况下都在起到特别监管的作用。在商贸活动中,民法更加注重于监控商业行为中的安全,旨在维护商贸活动参与者的个人安全。而商法则直接针对于商业行为,负责监督和维护商业行为的整体效率。

(二)民商法特征

首先,民商法虽然以民法和商法作为最主要的结构组成,但其内部还包含其他几种法律,社会法和婚姻法都将被包含在民商法范围内。其次,民商法属于法律,但在国家范围内,通过民商法而开展的科研项目和学术成果也不在少数。因此民商法在国内的应用十分活跃,对其价值取向进行研究也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二、民商法价值取向的影响因素分析

(一)以民法为主

首先,民法诞生于社会的活动形态。人类社会出现商品经济结构后,人们便需要一种权威规则来束缚商贸行为。因此可以肯定的是,民法的诞生属于必然现象,是社会进化和商业结构进化时的必然产物。深究民法诞生的契机则为,社会生产力已经在社会进步的作用下产生了分歧,人们不再统一生产同一类别的食品。而人们既要获取不同的商品,又需要在“不均等”交易中稳定自身交易安全性。因此民法便逐渐产生,并为人们提供了权威的商业保护作用。

其次,每个人拥有的个人财产都具有一定的活动性。即使人们并未在商业活动中将某一财产作为商品,其他的商贸行为也可能会影响到经商者的个人财物。尤其商品经济长期在竞争环境下运行,人们一旦参与到竞争环境内,市场内部的干扰因素就会急剧增加,民法也很难完善保障整个竞争市场的公平性。因此市场公平和市场中存在的竞争行为,实际上就是干扰民法价值取向的重要因素。

(二)以商法为主

民法所需要维护的是市场的公平性,而商法则不同,商法更注重于提升商业活动的整体效率。在国内,所有的商业行为都具有一定的活动时间,活动速率越快,国家经济上涨和发展的效率就越好。因此商法开展效率监管的根本作用直指国家层面,重点在于提升市场经济的运行速率进而升级社会发展效率。商法虽然以提升效率和监管效率为主,但商法在商业活动中起到的作用仅仅为监督和提升,商人作为真正的商业结构组成者,商人的活动和预期效率才能够直接决定商贸活動的发展效率。因此从商法的角度来看,商人的行为以及行为约束方向就是影响其价值取向的重要因素。

三、以公平及效率为主,分析民商法价值取向

(一)以统一角度为主

我们可以肯定的是,民法与商法所重点维护和监管的对象并不同,但双方的监管方向一旦结合,就可以形成完整的商业竞争社会。故实际上虽然双方指向性不同,但需要取得的最终效果却围绕在同一个目的内。因此可推断,民法和商法的价值取向实际上基本相同,价值平等、竞争公平、稳定运行、尊法守法等都属于双方互通的价值观内涵。不仅如此,虽然民商法属于私法中的一种,但其价值取向仍然以维护国家作为根本目标。为达到维护国家的根本作用,民法与商法都格外尊重商贸活动中的当事人。社会需求现状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就是其设定价值取向的重要参照物。

(二)以差异性为主

“公平与效率”这一概念是针对于民商法而言,属于双方结合使用后的宏观价值取向。但从细致的角度来看,民法明显更加注重于公平。维护商业活动的公平需要输出大量的时间精力,同时也要随时以维护当事人作为己任。当某一商贸行为中出现不公平现象,且相关证据的采集时间较长时,那么民法的处理方式便会以继续探查相关证据为主,效率仅为第二维护选项,维护公平才是行动的第一原则。与民法相反,商法直接认定效益优先,公平仅具有“兼顾”价值。同时商法的效益优先原则多数情况下都会发生在其他法律与商法出现冲突时所用。

四、民商法价值取向中公平及效率的设定意义分析

其一,公平和效率就是当前商业范围内规定和约束商贸行为的核心内涵。长久以来,经济社会都会产生许多的矛盾与冲突现象,而绝大多数的冲突都是因为商贸活动中存在不公平现象所致。例如一般民众与商界高手产生经济交流时,高手就会或多或少的利用一些灰色手段提升自己在商务活动中的收益。而民法的存在价值就是维护这种不公平现象,为一些并未拥有完善商务经验的一般民众提供法律保护。

其二,商业活动本身就以效率为主。虽然商务活动中的活动框架可以被设定和保持稳定运行,但框架内部的活动性因素较多。如若商务活动完成时间较长,那么能够危及到最终效益的不安分选项便也会持续增多。因此为了保护效益,商法便会将效率作为核心的价值取向,如此方能以维护促进国家经济的稳定运行。

结语:

综上,文章以民商法价值取向为主,将公平与效率作为两个研究点简单分析了民商法价值取向的具体内容。法律是维护国家以及社会正常发展的重要措施,而法律也在不断的更新,旨在以更加贴合的形态维护社会公平。在国家经济结构转型的背景下,民商法也正面临着价值观完善的必要性局面。此文描述了民商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希望能够为民商法相关研究者提供一些参考的简单素材。

参考文献:

[1]杨霄雯.基于公平与效率视角下的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初探[J].法制与经济,2018(02):174-175.

[2]周建平.论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从公平与效率之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6(33):17-18.

[3]朱小环.论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从公平与效率之视角[J].法制博览,2017(19):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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