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审前未羁押罪犯刑罚交付执行检察监督的思考
2018-12-27陆菁魏文波万大武刘雨萌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9期
陆菁 魏文波 万大武 刘雨萌
摘 要 審前未羁押罪犯刑罚交付执行涉及法院、公安机关、看守所、监狱等多个执行主体和诸多环节,司法实践中各执行主体间存在对法律理解差异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刑罚执行的效果。为加强审前未羁押罪犯刑罚交付执行的检察监督,本文认为可通过保障检察机关充分行使参与权、建立统一规范的刑事执行法律体系以及运用大数据技术提高刑罚交付执行的检察监督效率等方式予以有效解决。
关键词 审前未羁押 刑罚交付执行 检察监督
作者简介:陆菁,贵州职业技术学院讲师;魏文波,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纪委、监察委第二纪检监察室;万大武,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刘雨萌,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0.173
一、问题的提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交付执行的法院应当在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给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执行。此条款只规定了法院具有交付法律文书的义务,并没有规定法院具有同时交付罪犯的义务。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法院,应当将未被羁押的罪犯移送到看守所羁押。此解释为法院“添附”了移送罪犯到看守所羁押的义务。然而,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均按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司其职,如果由作出裁判的法院履行或者代替公安机关履行将罪犯移送看守所羁押的职责,那么等待作出的裁判生效的十日内,罪犯一旦脱逃,则为日后的交付收监执行带来诸多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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