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捕诉合一模式及运行机制研究
2018-12-27张建峰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9期
摘 要 改革开放后,在检察机关的职能调整过程中,审查逮捕权与公诉权的关系呈现出捕诉合一到捕诉分立再到捕诉合一的脉络。一直以来,在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界存在着捕诉合一肯定说与捕诉合一否定说两种观点。本文认为,捕诉合一模式是检察机关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做出的应然选择,在当前的历史条件下捕诉合一是符合我国司法现实的需求的。在司法改革深入推进的背景下,我们不应该一味地肯定或者否定捕诉合一模式,而应当在充分发挥捕诉合一模式优势的前提下采取针对性措施来解决或者避免捕诉合一模式存在的弊端。
关键词 检察机关 捕诉合一 运行机制
作者简介:张建峰,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检察院政研室主任。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0.168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进程不断推向深入,检察机关职能也相应地发生调整与变动。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权与公诉权的行使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在司法实务界与学术界一直争议不断,我国不同历史时期对检察机关捕诉权力的制度安排也几度变革。
一、捕诉关系的发展脉络考察
在检察机关的职能调整过程中,审查逮捕权与公诉权的关系呈现出捕诉合一到捕诉分立再到捕诉合一的脉络。改革开放之后,我国检察机关得以复建,一直到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权与公诉权都处于合一行使阶段。改革开放后的二十多年时间,我国检察机关设立刑事检察部,统一行使审查逮捕与公诉权,尽管一些地方人民检察院形式上设立了审查逮捕与审查起诉部门,但彼时最高检的机构设置中审查逮捕与审查起诉权仍然是由同一个内设机构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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