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审前主导作用
2018-12-27马玥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9期
摘 要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 同时也是当前诉讼制度发展完善的内在需要。“审前主导”是我国检察机关顺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主要措施之一,但目前来看如何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审前主导”作用还存在着很多问题。本文将通过对于青岛市市南区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前程序主导作用的相关做法、效果、问题的阐述,以对此问题做出在检察工作实际中基层检察院所能提供的经验借鉴及问题思考。
关键词 审前程序 审前主导 证据裁判规则 审前过滤
作者简介:马玥,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0.166
一、“审前主导”相关问题概述
(一)审前程序及“审前主导”相关概念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审判程序之前,有一个必经的前置程序,也就是我们所指的刑事诉讼的审前程序。在英美法系国家,基于审判中心主义,“审判前程序”是特指检察机关起诉之后法庭为了审理案件所做出的准备程序,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审判前程序”同样基于此语义。(宋英辉、吴宏耀的《刑事审前程序研究》)一般认为,刑事诉讼程序主要分为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四个环节,进入审判程序前的侦查与起诉程序是审前程序。
“审前主导”即指检察机关应当在审前程序中发挥主导性作用。其中,各级检察机关是执行“审前主导”的当然主体,同时,实施主体还应当落实到检察机关内设具体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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