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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监督工作浅析

2018-12-27程多奇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9期

摘 要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检察机关如何更好的发挥诉讼监督职能是必须着力解决的问题。本文试从严格落实证据裁判规则、充分发挥诉前主导作用、完善审前分流机制、强化出庭公诉工作等层面对这一问题进行解读,以期对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关键词 证据标准 诉前主导 审前分流 出庭公诉

作者简介:程多奇,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0.165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在坚持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和基本訴讼格局的前提下,实现诉讼权力的合理配置,意味着庭审将成为定罪量刑的主要和决定性阶段。对刑事案件审判的影响突出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庭审实质化增强,对抗性加剧;另一方面是落实证据裁判规则,定罪标准更加严格。以审判为中心并不否定也非弱化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而是对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笔者试图通过对于程序公正、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尊重庭审、保障庭审、控辩平等以及“大指控”格局等理念的树立,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以期对新型诉审、诉辩关系的构建予以启迪。

一、严格落实证据裁判规则,统一证据标准

严格落实证据裁判规则,统一证据标准,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核心任务。要抓住证据标准的核心要求,从解决司法实践问题出发,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制定并完善各类刑事案件证据标准指引,细化证据标准,使其指引和规范功能得以充分发挥,尽量避免因在抽象层面讨论证据标准而引发的争议,通过捍卫程序公正来实现实体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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