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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及实证研究

2018-12-27李天娇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9期
关键词:法律适用

摘 要 自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这一条款以来,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极大,但以第一款第(一)项追逐竞驶定罪量刑的案件却少之又少,危险驾驶罪中的追逐驾驶条款,几乎成了法律领域中的休眠条款,凸显出该条款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壁垒。本文将以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为研究对象,对该条款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讨。

关键词 危险驾驶 追逐竞驶 法律适用

作者简介:李天娇,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检察官助理。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0.137

一、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的立法背景及现实困境

《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对纳入危险驾驶罪的行为进行了逐一地列举,即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载或者超速的;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可以说,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立法上,对“危险驾驶罪”的行为进行了较为全面地列举。但尽管如此,我们纵观近几年的各类案件的司法裁判,“危驾入刑第一年,全国共查处酒驾35.4万起,其中醉驾5.4万起;而危驾罪入刑第二年,全国共查处酒驾51.7万起,其中醉驾6.8万起,比入刑第一年增加1.4万起,增幅25.9%;危驾入刑第三年,全国共查处酒驾40.2万起,但其中醉驾10万余起,比入刑第二年增加3.2万起,增幅50.7%。” 相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的“热度”的蒸蒸日上,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的条款显然遭到冷落。这并不能真实反应我国此类犯罪行为的真实状况,相反,正是我们日渐猖獗的“飙车”案,引起了社会及立法机关的高度关注,该条款才应运而生。我们不难看到,这种形势下日益凸显的司法矛盾:一方面,该条款设立的初衷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司法者对该条款的冷落,使得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几乎成了一纸空文,不仅浪费了立法资源,更是纵容了本该在该条文规制下的犯罪行为。从长远角度来看,对法律的公信力也会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

究其背后的原因,我们不难找到问题的答案。我们先来看危险驾驶所列举的四种行为,其中三种都有一定的立法基础,可以说危险驾驶条款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涉及违法行为的进一步规范,无论是从立法上还是司法适用上,甚至到对法律术语的理解和司法程序的设置,都具备一定的基础。而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则不同,一个在社会问题中应运而生的条款,在相应如何理解与适用“追逐竞驶,情节恶劣”这八个字,成了司法工作者不愿意面对的难题。

一般来讲,从立法技术角度出发,在设计刑法各罪构成要件时,既可以选择记述式、闭锁型的构成要件,也可以选择评价性、开放型的构成要件。 此两种的立法方法的意义不同评价型、开放式的立法方式,需要合理精准地提炼所要规制行为的本质,使法理适用者可以精确地把握条文的宗旨要义,防止不当的扩大与类推;记述式、封闭型的,则必须尽可能详尽地描述包括的所有行为方式,避免产生法律漏洞。我们从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这一条文的整体来看,是一个记述式、封闭型的条文,对危险驾驶罪的行为进行了封闭式地列举,但我们把第一款第(一)项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的这一条单独拿出来看,又缺乏详尽、全面的描述,“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描述虽然简洁精炼,但很难清晰地界定罪名的界限,理解起来甚至是晦涩难懂的。

另一方面,相关司法解释的缺位也进一步架空了该条款。尽管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32号指导案例中对该犯罪行为有了较为具体的描述“两人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赶行驶”,从而表明这包含了违规超车、频繁并线、超速行驶一系列交通违法行为,但如何将这些行为与“追逐竞驶”建立相应的法律联系,这显然,也超出了公众的认知范围。再有,对“情节恶劣”如何理解的空白,也使得司法工作者难以界定,进一步减少了对于该罪名的适用。

二、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疑难问题

(一)关于对“追逐竞驶”的理解

1. 成立“追逐竞驶”是否应为必要的共同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故意犯罪又分为必要的共同犯罪和任意的共同犯罪。任意的共同犯罪,即法律规定一个人可以单独实施的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由二个人以上共同行为的共犯。此种犯罪不以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为必要,可以一个人实施,也可以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必要的共同犯罪,则是指行为要件符合刑法分则的规定,犯罪人数为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

成立“追逐竞驶”行为是否限于二人以上实施,对此学界看法不一,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的法律条文,就犯罪人数作出具体规定,未要求须二人以上的追逐竞驶行为才能构成犯罪。以一般的社会认知来看,追逐竞驶,俗称飙车,立法本意在于惩罚那些以赌博竞技或者追求刺激为目的,在道路上高速行驶反复并线违法超车的行为。 有的学者认为,“竞”这个字,从文义解释上来看,要求本罪须二人以上的意思联络,该法律条文规制的也是此类具有赌博竞技、追求刺激的“竞赛”行为。也有学者认为,从立法意义上来看,除了二人以上的比赛车技之外,单独一车为展示车技胆识在公路上,通过高速超车,没反复违规并线,等各种行为,其他车辆炫耀,自身车技,胆识的行为,也不应排除在本罪的界限范围之外。张明楷认为,追逐竞驶,可以是二人以上基于意思联络实施的,也可以是單独一个人实施的,比如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针对消防车、救护车等等实施追逐竞驶行为,亦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最高人民法院第32号指导性案例中作如下表述,“刑法规定的追逐竞驶一般指行为人出于竞技目的,追求斗气等动机,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别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快速追赶行驶的行为。”在此案例中,对追逐竞驶行为虽没有排除单车够罪的情况,但在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只能暂以二人以上的意思联络为前提。

2. 成立“追逐竞驶”是否必须高速、超速

张明楷认为,追逐竞驶以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高速、超速行为为必要条件,相对的,低速驾驶的行为不可能成立危险驾驶。对于这个问题,相当大一部分学者表达了相反的意见,认为刑法对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规制,目的在于防范此种行为对公共交通安全,具有相当的危险性,高车速并不是构成此种危险性的唯一要素,亦不是必要要素,机动车行驶的路段、车流量、人流量,环境因素,是否反复并线、穿插前车、闯红灯等皆可成为形成此种危险性的因素。本文也比较赞成后一种观点。

(二)关于对“情节恶劣”的理解

按照宪法的规定,情节恶劣,是追逐竞驶行为成立危险驾驶罪的前提,那么如何理解这里所說的“情节恶劣”,我们的刑法及司法解释解释并未作出详细的规定。当然,我们可以从32号指导性案例中,找到对情节恶劣列举式的蛛丝马迹,第一,从驾驶的车辆来看,行为人驾驶的,或套牌的大功率改装机动车;第二,从行驶速度上来看,严重超速;第三,从驾驶方式上来看,反复并线穿插前车多次闯红灯行驶;第四,从对待执法的态度来看,行为人面对民警的盘查时驾车逃离;第五,从行驶路段来看,驾驶路线均系城市主干道,途经多处学校公交车站居民小区,人流密集地区,且整个行驶距离较长,极易引起重大恶性交通事故。除此之外,还可以从其他几个方面认定:(1)造成交通事故;(2)多人或者一年内多次;(3)在饮酒后或其他不是一状态下驾驶机动车;(4)驾驶运营机动车并载有乘客;(5)无证驾驶,超载;(6)曾因危险驾驶超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以上对于情节恶劣的认定因素的列举均限于对行为人客观方面的描述。

有些学者认为,对情节恶劣的认定,我们还应该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动机,考虑到行为人的追逐竞驶行为可能是基于不同的动机。例如有急事事出有因,甚至是紧急避险或是正当防卫,当然还有争强好胜、追求刺激、赌博的,这种观点认为第二类的主观恶性要远远大于第一类。但我们可以看到,将第一类作为追逐竞驶的动机,是十分牵强的,本罪的犯罪动机,是具有一定主观恶性的。因此,本文认为,不宜将犯罪动机理解为情节恶劣的因素之一。当然,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犯罪动机确实能够影响定罪,但必须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前提条件。

注释:

曹波.危险驾驶入刑之实践效果及反思.时代法学.2016(3).第79-80页.

刘洪.刑法修正案(八)危险驾驶罪的法理解读与立法缺陷.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1).第50页.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67页.

黄太云.刑法修正案(八)解读之二.人民检察.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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