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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创新运用“枫桥经验”在完善城乡基层社会治理方面问题研究

2018-12-27曹骥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7期
关键词:枫桥经验社会治理城乡

摘 要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拓展践行“枫桥经验”的渠道,改进和完善检察机关参与层社会治理、服务社会发展的方法,促进检察工作主动融入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格局。

关键词 “枫桥经验” 城乡 社会治理

作者简介:曹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管理监督部检察官。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308

“枫桥经验”是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在探索社会综合治理过程中取得的先进经验,是政法综治工作领域的一面旗帜。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应将“枫桥经验”和检察职能有机结合起来,按照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丰富和拓展检察机关践行“枫桥经验”的渠道,主动融入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格局,让人民群众通过检察工作有更多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

一、社会治理概念的提出和发展

社会治理是一个新的概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把以往的“社会管理”正式提升为“社会治理”,标志着我国社会治理理念和治理模式的深刻变革。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是明确提出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为基层治理工作指明了新的发展方向。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上进一步明确了“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意义,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的基本保障。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是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

二、检察机关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中应遵循的原则

1.坚持政治属性。检察机关是党领导下的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应牢牢把握检察机关的政治属性。一是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要将党的方针、政策贯彻到各项具体的检察工作中。二是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政法思想来规范、指导和引领各项检察工作实践。三是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牢固坚定“四个自信”、落实“四个意识”等。

2.坚持人民属性。检察机关的根本属性是人民性,检察权行使和运行都必须坚持执法为民、服务人民的宗旨,在新时代的起点上,检察机关必须坚持以人民需求为导向,立足检察工作实践,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丰富的检察产品,让人民群众在检察环节有更多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

3.坚持司法属性。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推进民主法治进程的重任,各项工作开展都必须遵循法治原则,在法定职权的范围内,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受其约束。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中,也不可能超越检察机关的职能和法定程序开展工作。

4.坚持创新原则。通过“枫桥经验”55年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坚持创新、与时俱进是该机制常保生命力的重要因素。社会治理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进程,不可能一步到位,检察机关要不断更新理念,结合不断变化的实际,完善或者建立新的工作机制,让检察工作与参与“社会治理”有效衔接。

5. 坚持规范性。检察机关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必须建立相应工作机制,规范此项工作发展。一是明确工作路径和工作内容,为各级检察机关指明工作方向。二是细化工作流程、规范参与程序,便于各级检察机关开展日常工作。三是建立科学合理的考评机制,及时计入检察干警考评体系,督促工作落实。

三、拓宽与基层群众充分沟通的渠道

枫桥经验在各个历史时期的精髓都在于坚持了对人的理解、关心和对人际关系的改善。检察机关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中,其关键就是要坚持和发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促使检察工作更贴近群众,将检察保护延伸到群众身边。

1. 进一步夯实服务群众窗口。一是进一步夯实信、访、网、电渠道,畅通信访入口,发挥新媒体、信息化优势让群众诉求、建议和意见以最快的速度,最低的成本汇集到检察机关。二是开展“零公里”上门接访制度,对于年龄较大、家住偏远山区、也不熟悉网络或者热线电话使用的群众,干警根据群众实际需要深入其所在村镇或者家中受理、答复,打通服务的“最后一公里”。

2. 进一步深化检察联络机制。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基层检察机关建立了较为成熟、规范的检察联络室和检察联络员体系。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应借助该平台优势,进一步加强与乡、镇、街道、自然村群众的直接联系,多方位了解群众对检察工作的需求和区域内社会治理总体状况,把检察服务触角延伸到每一个镇村、街道、社区,坚持做到依法履行职能与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全对接。

3.进一步扩大请进来机制。随着宣传意识的不断增强,检察机关每年都会定期和不定期举行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走进检察院,宣传检察工作。特别是在一些特殊案件,如刑事申诉、重大、疑难、复杂等案件的办理过程中,还会邀请中立第三方人员参与,增加检察工作透明度,提升检察公信力,取得了良好效果。在参与基层治理工作中,可以探索进一步扩大请进来的范围,如建立普通社区居民观察员制度,尤其邀请一定比例的少年观察员,通过定期邀请他们参加检察活

动、了解检察工作,争取最基层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理解与支持,促进法治理念生根发芽。

4.深入落实党员进社区活动。在北京地区正在积极开展在职党员进社区活动,作为检察机关中的党员干警应积极响应该号召,回到所在地区报到,结合自身优势和工作特点,认领社区服务岗位,直接参与社区建设。一方面,检察干警可以作为每一个独立的个体在八小时外融入社区,更加深入、直接、全面的与群众沟通交流,掌握社情民意;另一方面,可以凭借其职业专长服务社区,为社区群众排忧解难,服务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形成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良好局面。

四、夯实检察机关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的平台

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是检察机关围绕中心工作、服务大局的重要渠道,也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应有之义。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重大变化,检察机关应进一步找准工作的着力点和发力点,有效参与基层社会治理。

1.丰富参与矛盾化解机制。枫桥经验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抓早、抓小、抓源头,注重从源头上管控、防治”。检察机关要在检察实践中强化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积极参与解决信访矛盾纠纷。一是多元化解,部门联动有力度。对于发现的风险或者矛盾纠纷,要第一时间启动领导包案、专人办案、部门协作等稳控化解工作机制,确保风险隐患消除化解到位。二是积极邀请中立第三方参与矛盾化解,通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升检察公信力,积极传播法治思想和法治理念。三是充分说理,修复受损社会关系。检察机关根据职能定位,接触的信访案件有一定的特殊性,例如民事、行政监督案件中对于实体裁判的监督、刑事诉讼中对于立案监督等等,都是处在诉讼程序终结后的救济手段,如果检察机关一旦不支持当事人的诉求,那么就已经穷尽了法律程序,因此通过必要的说理、引导工作,积极与其他救济或者救助方式相衔接,以情理、道德等方式多角度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十分必要。

2. 提升以案说法工作水平。检察官在办案中,应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将法治宣传贯穿于办案始终,通过对于案件的个例分析和汇总剖析,结合地区信访特点和基层治理需要,开展宣传工作,切实提升区域内群众的懂法守法意识,引导树立正确的行为模式;同时开展警示教育工作,促进区域和谐稳定,引导群众树立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的理性观念。

3.着力开展公益诉讼职能。平安的社会秩序与良好的自然社会环境,是群众美好生活向往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明确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为检察机关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指明了具体路径。立足于深厚的联系群众工作基础,深入调查走访、分析研究群众信访热点、焦点情况、鼓励群众举报等多种渠道,深入挖掘监督线索,及时有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切实提升群众生活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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