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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TO模式下外卖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及法律思考

2018-12-26杨傲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4期
关键词:外卖食品安全

摘 要 本文针对当前网络外卖食品安全问题突出的状况,对外卖食品安全现状进行实地调查,从第三方平台的监管问题、相关监管法律及食药监管部门的缺位和消费者权益保障制度方面分析外卖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同时针对这些问题从加强第三方平台的责任履行、完善相关监管法律及监管模式和完善网络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角度提出可行性措施维护外卖食品安全。

关键词 OTO模式 外卖 食品安全

作者简介:杨傲,信阳师范学院法学与社会学学院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2.025

一、 OTO模式下外卖食品安全的现状

随着网络经济的迅速发展,OTO模式下外卖订餐这种有别于传统的餐饮模式得到了蓬勃的发展,“饿了么”、“美团外卖”、“口碑外卖”等第三方网络外卖平台井喷式增长。外卖订餐的高效、便捷迅速受到广大用户的青睐。据艾瑞数据统计餐饮行业市场份额连年升高,线上餐饮行业占比在2015年已高达16.2%,并在持续上升。2017年中国在线餐饮外卖用户规模较2016年增长19.1%,正式突破3亿人。但繁荣的经济发展下隐藏的危机也不容小视。

经过走访调查发现有的外卖食品经营者没有任何餐饮卫生资质甚至经营许可证,却利用外卖平台的审核漏洞,上传几张精修后的照片,配上外卖盒,就摇身变为营养美餐;有的没有实体经营门店,食品加工点非常简陋,设在比较隐蔽的闲置空房、居民小区,设施设备不齐全,生熟混放,远远达不到食品加工基本条件和卫生要求;有的消费者在食品中吃出毛发等异物,经多次投诉商家仍然没有任何改变。

有关数据显示,有高达42%的用户亲身经历过在线外卖服务食品卫生安全问题,这一比例远远高于线下食品安全投诉比例。有效解决线上食品安全问题,平衡线上线下食品安全监管迫在眉睫。

二、OTO模式下外卖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第三方平台的自我监管与问题

由于线上订餐的特殊性我国相关部门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管,但是为了保证国民的食品安全,国家将这一监管责任让渡给了第三方平台。但是经调查在第三方平台申请开店只需提供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和许可证证件,然后填写地址、电话、商店照片等信息,提交后由第三方平台进行线上审查,三天后即可开店。这种简单的流程又怎么能起到实际审查的作用。平台的不作为恰恰是给经营者提供了非法经营的便利。入驻审查的不严谨为后来的食品安全问题埋下了隐患。

在商家入驻后第三方平台就不再对其经营状况进行检查监督,对其经营状况也不再评估。这使有些商家浑水摸鱼,前期实体店后期就变黑作坊。对这種违规经营,第三方平台“不知”也“不理”。第三方平台对商家经营状况的唯一了解就是通过用户评价,但是随着“刷单”现象的泛滥,大众的评价很难客观的反应商家的真实情况。《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第三方平台需负管理报告义务。但是据此分析第三方平台根本没有切实履行这一义务。

(二)相关监管法律及食药监管部门的缺位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中规定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对于如何审查许可证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第三方平台长期以来仅仅进行的是形式审查。只要有证即可入驻。对于商家的逐利心,我们不能用道德强制平台进行实质性审查。所以我们需要在出现问题后完善法律,通过法律的强制力对其进行规范。还有另一个问题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提到违反本规定的第三方平台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是此条处罚的金额远远低于第三方平台在此中的获利,对其很难造成威慑力。并且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仅仅规定了平台对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这造成第三方平台仅对商家进行形式审查而全然不顾其生产食品的环境及生产条件,对其卫生状况不进行监督。加强网络外卖食品安全监管立法,完善网络外卖食品安全监管规章成为现阶段我国在网络食品安全监管问题上首要解决的任务。

目前我国各地针对网络食品安全问题也出台了相关规定。如《江苏省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办法》强调消费者对商家信息的查询,用户可以更加详细了解商家信息。之后在第三方平台上进行定位江苏的外卖商家时的确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商家的信息。但是在切换定位到中部偏远城市的时候,同一个外卖平台中商家的信息就只有简单的营业许可证。这种区域性监管的差异难道说明了食品安全在全国是有地区差异的?食品安全是全国人民一致的问题,无论身处一线城市还是偏远山村食品安全都是第一要务。全国统一的外卖平台不应当在不同区域设置不同的入驻门槛。针对此问题,国家法律还需走在前列,尽快制定出来统一的管理规范。

由于OTO模式的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经营方式的特殊性,食药监管部门也难以对外卖商家进行切实监督。另一方面,食药监管部门的资源有限,在网络外卖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投入不足,无法进行有效地监管,从而出现了政府监管失控。第三方面,现阶段食药监管部门还缺乏应有的长效监管机制,一些监管人员在检查和执法过程中敷衍了事、工作表面化、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这也进一步削弱了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

(三)外卖食品消费者维权困难

对于入网商家的店面环境、食品卫生状况一直处于灰色地带,消费者很难实地了解,使得消费者在网络外卖经营者及网络外卖平台提供者联手搭建的“城墙”之下毫无知情权。消费者在订餐过程中完全基于对平台的信任,相信对商家进行了实质审查,简单凭借外卖商家的照片与介绍进行消费。然而在订单中出现食品质量问题时商家和第三方平台相互推诿责任,订单反馈机制不完善,使得消费者很难找到快捷有效的方式解决纠纷。网络外卖与以往的食品消费模式相同的是食品质量、食品生产方和食品消费方。不同点就在于交易方式处于线上。正是这一不同点造成了争议解决时效的不同。在产生纠纷时传统消费方式可以几分钟就解决争议,但是线上的要经历从申请投诉到提交证据再到审核这一系列复杂的过程。对于交易额十分小的外卖食品来说,消费者花费的时间精力与其解决结果之间是不成正比的。这也造成消费者维权难,不维权的状况。

三、OTO模式下对外卖食品安全的相关建议

(一)加强第三方平台的责任履行

第三方平台应建立统一的完善的监督体制。首先对注册商家的身份、经营许可等内容进行具体实质审查,切实履行自己的法定审查义务。其次进行商家信息公开,对入驻商家的经营许可信息,实际经营环境,食品制作环境进行严格公示,同时在每个地区设立区域管理人对商家公开的信息进行实地考察,取消违规经营者资格。然后平台切实监督商家的违法违规经营情况,做到及时报告相关机关,明确责任承担。最后建立消费者信用评价制度和纠纷在线解决机制,快捷高效的解决相关食品安全问题,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二)完善相关监管法律及监管模式

在继《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之后希望我国法律针对网络外卖食品安全再进行统一立法,明确审查监管责任。借鉴地区先进经验将地区法律上升到全国层面进行全国立法。将法律与第三方平台接轨从而在平台内部建立统一入驻与监管标准。同时通过完善相关立法对第三方平台和食药管理部门责任进行明确划分。对第三方平台明确食品安全责任承担,通过立法严格规范第三方平台的监管责任,同时加大处罚力度,对违法平台或相关经营者进行严格管理。对食药管理部门的责任规定进行具体完善,明确监管责任,减少管理缺位,提高工作效率。通过立法规定将第三方平台审核的商家信息与食药监管部门信息进行互通共享,建立统一的网络外卖食品安全监管模式,进行线上线下协调监管。

(三)完善网络食品安全消費者权益保护机制

一方面建立售后协调机构,对消费者提供售后咨询服务。消费者可在售后平台上搜索餐饮单位的资质,查询食物原材料来源信息以及配送环节的信息等,尽可能地平衡网络外卖商家与消费者的信息对称,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另一方面在O2O平台建立消费者网上投诉、网上调解等多种途径,开辟快速便捷的监督举报渠道,使消费者通过O2O平台解决外卖食品安全小额纠纷的渠道畅通,维权更加便利快捷,从消费者终端解决网络食品安全问题。

参考文献:

[1]2016年中国外卖O2O行业发展报告//艾瑞咨询系列研究报告.2016(7).

[2]代大鹏. 经济法视野下的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研究.宁波大学.2014.

[3]万龙江. 网络订餐食品安全风险形成及监管研究.郑州大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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