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危险化学品水上运输法律适用及致环境污染法律问题分析

2018-12-24曾向军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1期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法律适用法律问题

摘 要 我国《海商法》将水路货物运输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致使我国一直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区别对待,实行两套不同的法律制度。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污染事故,对环境带来不可逆的损失,事故处理必将追责。本文拟对危险化学品水上运输这两大问题进行梳理、探讨,以期给货主方法律风险管控提供参考。

关键词 危险化学品 水上运输 法律适用 环境污染 法律问题

作者简介:曾向军,中国石油华南化工销售公司,法律顾问,研究方向:法务管理、合规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023

在我国,水路运输包括沿海运输和内陆水域运输。针对1993年7月生效的《海商法》,由于该法在修订过程中认为国际货物海运与沿海货物运输存在诸多不同,主要包括货物承运人的归责问题、运输单证以及赔偿责任限制等多项问题。这些不同在当年看来难以找到问题解决的平衡点,所以制定《海商法》第四章时,其适用范围不包含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而水上货物水路货物运输的立法研究多年受到冷落,导致出现了“重海轻水”的立法现状。

一、危险化学品水上货物运输法律适用梳理

在民事责任层面,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法律较为欠缺。《海商法》将水路货物运输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由于《海商法》的规定仅适用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所以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只能将相关基本法作为参考依据,而没有特殊法律调整。因此可以理解为《海商法》第四章涉及海运货物合同的相关法规,其有效适用范围不包含我国国内港口间的货物运输(除大陆港口和港、澳、台特别行政区港口的海上货物运输外),而只包括国内大陆港口和其它国家港口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当出现有关国内港口间的货物运输(除大陆港口和港、澳、台特别行政区港口的海上货物运输外)的合同纠纷时,此类合同纠纷仅适用于《合同法》等一般法规定。而以上基本法自身仅具有原则性和普遍性,在应对现实中复杂多变的水上货运纠纷时,基本法受其原则性和普遍性的限制,就难以准确的应对具有复杂、特殊性海事海商纠纷。在《合同法》中,尽管十七章中明确了运输合同的相关规定,但是真正规范了包括水路货运在内的货物运输的具体条文只有第23条规定。而该法律在修订过程中,相关修订人员并未真正认识到水路货运的特殊性,相关法律条文也没有明确划分水路货运中合同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因此在实际司法中有诸多问题都无法仅依靠《合同法》进行解决。例如,在现行《合同法》中未规定相关承运人,致使货主方无法对实际执行运输的第三人请求赔偿,从而使货主方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为了弥补立法上的不足,原交通部于2000年8月发布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但由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法律层级不高,所以依然无法解决水路货运合同纠纷中较为困难的商事法律争议。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底颁布了《关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纠纷案件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法院在审理国内水路货运合同纠纷案中常见的六类主要纠纷,分别是《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适用、国内水路货运合同的效力、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责任、承运人留置权的行使、船舶挂靠问题、以及相关诉讼时效问题。

我国交通运输部于2016年颁布了《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20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据此《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被废止。《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废除使得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更加无法可循,原本依据《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46条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认定货物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废除使得这唯一的依据也不存在了。当前我国在有关国内水运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正式出台之前,只能根据《合同法》和《指导意见》对其进行规制,双方当事人可以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内容写入合同进行约定。

在行政责任层面,我国原交通部1996年颁布的《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从安全管理角度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了行政性规定,如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托运人应向承运人、港口经营人提交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证明书等资料;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应按规定做好船舶的预、确报工作,并向港口经营人提供卸货所需的有关资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委托未依法获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进行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由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致环境污染法律责任分析

(一)民事责任的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相关责任方因环境问题发生纠纷,污染者应依照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以及具体行为与实际损害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同时规定因第三人过错而造成环境污染的,被侵权人有权向污染者或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执行赔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由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危险化学品运输途中发生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第一被告应是承载危险化学品的运输人,且归责原则采用无过错责任,如果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确定事故的另一方具有过错的,运输人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一般而言,危险化学品的所有者即货主方并非环境事故的污染者,不需要承担运输事故导致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但如果对于危险化学品的泄露,货主方存在过错的,例如在货物交付至运输人即有化学变质现象,或者因貨主方的包装不当导致的泄露,则属于因第三人过错导致污染环境的情形,运输人有权向货主方追偿。另外实践显示,环境污染的污染者的认定范围不应被随意扩大,指的就是运输事故发生时,涉案危险化学品的实际承运人,实际承运人主张货运代理等中间人承担责任的,没有法律上依据。但对于货主而言,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可向包括货运代理人在内的合同相对人主张合同上的权利,故货主方在运输合同上应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承担作科学合理设置。

关于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及其责任,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在实务中极易产生纠纷。一般情况下,货物委托人都会把全部相关货物代理事宜都转交专业货代方处理。这时如果运输环节发生货物损失,通常委托人对出现损失的缘由知之甚少,相对来讲货运代理人对此知道更多,所以这类纠纷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若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货运代理人违约的,需要根据货运代理人与货物委托人的合同约定,以及货运代理人的实际履约情况,从而整体分析判定货运代理人是否有过错。若货运代理人无法举证自己在履约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就需要向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作为特殊的代理领域,应当包括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两种情形予以考虑。但万变不离其宗,货主方在签订运输代理合同时,厘清责任期间及责任方式,是最直接有效的风险管控方式。

根据合同法规定,在多式联运中实行统一责任制度,即多式联运经营人需要对货物整个运输过程担责,但同时多式联运经营人也可以与实际承运人通过合同明确运输过程中双方的具体责任。比如某个多式联运合同中包含海、陆、空三种运输方式,此时多式联运经营人就能够跟每种运输方式的承运人都分别约定各自运输区段内的运输责任。这样当运输过程发生问题,委托人要求多式联运经营人承担全部运输责任以后,多式联运经营人能够根据与分段承运人签署的合同,向其他承运人追偿。

(二)刑事责任的承担

《刑法》第338条规定,对于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的废物严重污染环境者,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实施以上刑事罪罚必须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环境相关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有关行政法规、措施以及发布的决定,还要有实施排放、倾倒和处置行为,以及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一般,污染者要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者间接故意,单纯的运输事故导致的环境污染不涉及刑法中的该罪名。通常成立该罪的情况是,危险化学品的货主方为减少危险废物处理成本而违法实施排放、倾倒和处置行为,运输单位在明知或应当知道的范畴内成立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污染者在承担刑事责任后不排除相关民事责任的承担。

(三)行政责任的承担

由于危险化学品的特殊性,国家对其运输条件有着严格要求,体现在包装符合国家标准且有标识,运输车辆及驾驶人员具备资质,存放条件符合要求且有专人管理等方面。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主管部门广泛,包括但不仅限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海事管理机构等部门。在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过程中,运输单位必须设有相关事故应急预案制度,如果没有相应制度或者制度设置不合理的,将会面临罚款、停业或关闭的行政处罚。对于货主方而言,在托运之前,应尽到审慎审查义务,确保运输单位资质完备,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积极配合运输单位履行己方义务。

(四)通过合理投保转移风险

合理投保是分摊风险的有效方式,在业务操作中购买适当的保险是十分有必要的。货主方可以与第三方物流企业协商投保物流经营人责任险、船舶代理人责任保险、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保险等。例如,参加国际运输中介人协会的船舶代理人责任保险和联运保赔协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保险,对于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和无船承运人业务能起到很好的保驾护航作用。

运输过程中涉及的保险主要有交强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和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其中交强险属于强制责任险,对于造成的环境污染而言,交强险的赔付额度远远达不到要求赔偿金额。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作为交强险的补充,规定了较多的责任免除事项(要特别注意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是否赔偿的问题)和免赔率,而且保险公司在承担责任时,会根据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具体责任大小来判定赔偿金额。通常情况下,危险货物承运人的责任保险分为货物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两部分,由于该险种条款通常设置复杂,投保时需要仔细审查。另外,在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进行物流投保,能有效补充环境污染损失的赔付。投保人应注意在投保过程中挑选适合自身的险种,并尽量在事前约定好由运输单位负责投保事宜并承担环境污染的损失风险。

参考文献:

[1]阳露昭.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基本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海洋大学.2016.

[2]边归国、凌峰、刘少明.公路交通运输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成因研究.能源与环境.2017(3).

[3]戚雁俊.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引发环境污染的思考.安全、健康和环境.2017,12(1).

[4]张媛、尚建程、张建军、桑换新.危險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统计分析及预防策略.广东化工.2014,41(15).

[5]陈斌.浅议公路交通危险品的运输管理.化工管理.2018(16).

[6]席永鹏.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风险管理研究.沈阳航空航天大学.2017.

[7]王沐昕.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猜你喜欢

危险化学品法律适用法律问题
对当前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的几点思考
中国文化中的“君子”思想在法律体系中的适用
在股权收购中的常见法律问题与风险防范分析
高职院校大学生顶岗实习存在法律问题的成因分析
浅谈工程安全评价中引入安全监测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