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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家庭教育立法研究述评

2018-12-24张露萍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1期
关键词:立法家庭教育必要性

摘 要 家庭教育立法是近年来我国家庭教育事业的当务之急,家庭教育立法为将来家庭教育事业的良性发展奠基。目前,我国家庭教育立法研究内容主要包括:家庭教育立法的必要性探讨、家庭教育立法的基础、家庭教育立法经验的借鉴和家庭教育立法的建议。与国外家庭教育相关条例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不同,我国家庭教育立法是要制定一部专门的规范家庭教育的法律。家庭教育重要且复杂,因此,做到研究内容的广泛性、研究对象的全面性和研究方法的科学性才能保障家庭教育立法的质量。

关键词 家庭教育 立法 必要性

作者简介:张露萍,西华师范大学学前与初等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学前教育学。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013

家庭教育立法保障家庭教育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科学化发展,有利于促进家庭生活的幸福,有利于教育法律體系的完善。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构成一个完整的教育体系,家庭教育在三种教育中最为重要,但因缺乏政策法规的规范,其现实地位大不如学校教育。重视家庭教育是我国的优良传统,自清末开始就有家庭教育立法的历史和经验。如今对家庭教育回归本位的呼声愈发强烈,家庭教育立法首当其冲。本文拟对我国家庭教育立法已有研究进行回顾,并对未来做出展望。

一、 回顾:家庭教育立法研究的焦点

我国近期出版的直接关注家庭教育立法的代表作有李明舜的《家庭教育立法的理念与思路》,熊少严的《关于家庭教育立法问题的若干思考》,储朝晖的《家庭教育立法需要过几道坎》,徐建、姚建龙的《家庭教育立法的思考》等。间接的有中国儿童中心丛中笑编的《我国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构建与推进策略研究》,以及诸多关于家庭教育权和在家教育的著作。总的来说,这些研究主要聚焦于家庭教育立法的必要性、家庭教育立法的法律基础、对已有家庭教育立法经验的借鉴,以及对家庭教育立法的建议。

(一) 家庭教育立法的必要性

家庭教育是否需要立法是一个关注的焦点问题,纵然有人认为立法不过是一种徒具观赏性而没有实用性的资源浪费,是立法依赖症的驱使, 仍然抵不过要求立法的呼声浪潮。几乎所有家庭教育立法的研究都肯定家庭教育立法的必要性,纵观这些论述,可分为以下几点:

1. 确立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促进教育的整体发展

家庭教育作为三大教育支柱之一,其影响更为基础、关键、长久和深远,其重要性无可比拟。然而,家庭教育的现实地位却是不尽人意的。相比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来说,家庭教育在法律规范、机构组织、管理体系等方面均显现出不足,处于学校教育的附庸地位。促进家庭教育立法,赋予家庭教育应有的地位,完善我国教育体制迫在眉睫。

2. 解决家庭教育现实问题,确保青少年健康成长与成才

家庭教育立法是要解决家庭教育现实问题,比如提高社会成员家庭生活的知识和能力等,从而保障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安全、平等与和谐。 目前我国家庭教育工作成绩显著,但是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如流动人口家庭教育问题、家庭教育经费的投入问题、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问题等。 并且,未成年人犯罪率上升还得追根溯源到家庭,犯罪学研究证明家庭教育的失误是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 虽然这些问题涉及面广,原因复杂,但是缺乏家庭教育法律的规范与约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因此,家庭教育立法是解决家庭教育问题一个不可替代的重要手段,是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需要,是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需要。

3. 回应社会和广大家长对家庭教育立法的期望

家庭教育重要性的社会认知度不断提升,不仅是专家学者呼吁家庭教育立法,使家庭教育规范化科学化,广大家长也期望家庭教育立法完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帮助自身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全国家庭教育宣讲团成员、昆明市家庭教育研究会副会长曾汝弟说,由于缺乏家庭教育方面的立法,家庭教育工作在开展过程中出现了很多困难,建议为家庭教育立法。 著名教育家董进宇认为,家庭教育关乎国家、社会和民族的命运,家庭教育急需立法确认法律地位。 全国妇联开展的“全国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状况调查”结果显示,绝大多数家长都表达出提高家庭教育质量与科学性的迫切愿望。 广大家长迫切需要通过家庭教育立法为他们科学的家庭教育指导,可以说立法也是广大家长的心愿。

(二)家庭教育立法的基础

姚建龙认为“某一领域是否需要立法干预,主要取决于该领域的重要性程度,尤其是取决于该领域的公共利益性。如果该领域对于国家社会利益至关重要,即可视为获得了进行立法干预的必要性。” 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单位,家庭教育关乎儿童的健康成长、家庭的幸福生活,更关乎国家和民族的命运。家庭教育不是完全的私人领域,在法律层面,家庭教育立法具备合理性。不仅如此,在世界范围内不乏对家庭等代表性私人领域进行立法干预的法律,比如《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瑞士民法典》、英国《教育法》等。 日本更是形成了以了《教育基本法》和《社会教育法》为核心,以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家庭教育的规定为补充,以大量的公共政策为延伸的多层次的家庭教育法律体系。 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家庭教育法制经历了模糊表述、明确规定、系统规划、专门化和社会化五个阶段,一系列的家庭教育法律法规相续出台,为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家庭教育法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三)家庭教育立法经验的借鉴

从现有研究来看,大部分的经验借鉴还是来自于我国台湾地区,主要包括对法律的制定和法律的实施等方面的借鉴。大陆家庭教育法制化相对滞后,通过家庭教育立法将家庭教育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有利于总结和推广家庭教育成功经验。

首先,应当高度重视立法的科学性,明确界定家庭教育的概念和范畴,明确定位家庭教育制度体系和管理体制。

其次,建立科学合理的家庭教育行政管理系统,明确政府职责,使家庭教育获得经费保障和相应的行政监督和评价、考核。

最后,还需要规范的实施体系作为保障,使家庭教育实施机构依法开展家庭教育工作,保障民众的权利。 同时,这一切都不能离开专业化的家庭教育工作者,家庭教育作为一个专门的学术领域,其理论的落实需要接受过专门训练的人员。 台湾地区以立法的方式保障了家庭教育专业化人才的培养,其人才培养的理念、机制、模式和课程体系为我们提供借鉴。 日本不同于我国台湾地区之处在于它注重满足各类家庭教育需要,家庭教育立法特别关注对弱势群体家庭教育活动的支援,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来看,特殊儿童、留守儿童、流动儿童家庭教育扶持政策应被重点考虑。

除此之外,日本高度重视家庭教育的地方立法,近年,我国部分地区正在对家庭教育立法进行探索。 从台湾地区“家庭教育法”草案的拟出过程来看,研究者认为,充分听取各方声音,借鉴别国有益经验,同时注重本土传统文化是家庭教育立法的重要策略。

(四) 家庭教育立法的建议

对于家庭教育立法,研究者們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建议,这些观点都比较集中,主要有以下内容:

第一,重点确立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与性质。

第二,明确政府的职责,明确规定法律应调节的关系。

第三,法律条款要体现服务性和倡导性而非惩罚性。

第四,家庭教育不仅是家庭的事,也是整个社会的事,家庭教育立法应充分发挥社会的力量。

第五,家庭教育立法应以儿童为先,充分尊重儿童的权利。

第六,不宜要求家长也要“上岗证”,不宜明确赋予家长“惩戒权”。

第七,注重事先预防而非事后矫治。

二、 展望:家庭教育立法研究的未来走向

(一) 家庭教育立法应该在法律层面厘清的问题

家庭教育立法首先要考虑法律的名称问题,法律名称不只是一个形式,它还是法律各要素的结构或内容的表达方式,这种表达方式会反作用于法律的内容,对内容的发展起推动或阻碍的作用。有研究者提出可用“家庭教育法”或“家庭教育促进法”, 对此有研究者表示,有必要对所谓家庭教育法究竟是关于家庭教育的法律还是关于家庭的教育法律、其内涵和外延、核心概念的法律含义等问题进行探讨。 家庭教育是什么,这也是一个必须拟清的问题,家庭教育的概念和范畴直接影响理论研究的走向和实务工作的开展。 由于我国不少法律条款都有对家庭教育的规范,如何处理家庭教育法与这些法律法规的关系,做到家庭教育立法目的明确有针对性,同时又避免重复而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是一个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法律的制定终究要落实到实践中才能体现其价值,目前我国诸多的法律条文由于执法主体不明,在违法事件发生之后无人执法,法律的实施无法得到保障。 所以,有研究者提问:如果父母违反法律或者不履行职责,该由哪个部门以怎样的方式来追究父母的法律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当人们都对家庭教育立法寄予厚望时,容易走进一个误区,认为家庭教育法出台与实施就代表那些家庭教育违法现象的消失,这是不理性的,等同于认为《刑法》的存在就不可能发生违法现象般牵强。 因此,对于家庭教育立法应当保持一个理性的态度,在立法过程中应保持一种高度敬畏的心理,尽量做到完善,但是也要清楚看到法律并非万能,对家庭教育法保持合理的期望。

(二)家庭教育立法的未来研究方向

1.研究内容方面

家庭教育立法研究的首要任务是知道什么是家庭教育法,家庭教育法最核心的概念即家庭教育。从家庭教育概念的演变来看,家庭教育的概念范畴在不断的扩大, 家庭教育包含的内容增多,为此,家庭教育立法的研究内容也应包括现代家庭教育的范畴。就目前的研究来看,有关部分重要家庭教育内容的研究显得不足,比如家庭教育权,家庭学校和亲职教育立法。

关于家庭教育立法是否合理的争议,在提到教育权利时,通常会围绕家庭教育立法是否侵犯家庭的“私权”而展开,现有研究倾向于家庭教育是具有社会公共性的事务,对于国家和社会利益至关重要,立法干预家庭教育是可以的也是必要的。 至于家庭教育立法是否不但没有侵犯家庭教育“私权”,反而起促进作用,加强家庭教育权利则几乎未见有讨论或反思。

家庭教育立法就一定是对“私权”的侵犯吗?家庭教育权就没有因此而得到促进吗?对于这个问题,笔者的回答是否定的。在我国,由于法律保障机制不到位,家庭教育权不被重视,立法保障家长教育资源的力度不足,导致家庭教育权的“无用”;由于家长意识不到位,放弃自己的教育权,把教育权让给学校,导致家庭教育权的“不用”;由于家长教育素养的不到位,不知道并且没有学习过科学的教育方法,导致家庭教育权的“误用”。我国至今尚无家庭教育权方面的法律,仅把父母对子女的教育规定为一种义务。 笔者以为,家庭教育立法需在概念范畴,基本内容和家庭教育权的保护等方面做出规定,同时处理好国家教育权和家庭教育权的关系。当家庭教育权问题变得明晰时,讨论“在家上学”的合法性问题便有了理论的依据。

“在家上学”也叫“家庭学校”,是homeschooling的翻译。美国等多数的西方国家已经承认在家上学的合法性。在美国,家庭学校有比较完善的支持系统,包括法律和政策的支持、学校教育体系的支持、民间团体的支持、社会和网络平台的支持等。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发布的《中国在家上学研究报告2013》显示:在中国大陆有1.8万人选择“在家上学”。而根据《义务教育法》“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义务教育,“在家上学”显然违法。“在家上学”是家庭对教育权的呼吁,如何处理“在家教育”与义务教育的关系、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关系需作为家庭教育立法的内容,在将来的研究中应被给予充分的关注。

当家庭教育权回归家庭,是否就能促进家庭教育的发展是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就像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叶子,也没有相同的家庭,家长素质参差不齐,不能保证每个家庭动能恰当的行使家庭教育权。介于此,亲职教育作为家庭教育的核心显得尤为必要。目前我国台湾地区亲职教育发展进入法制化阶段,而大陆亲职教育由于法律政策不完善等原因并没有得到良好的发展。 亲职教育的概念最早由美国托马斯·高顿提出,其主要目的在于教会父母如何做父母,让父母掌握正确的教育儿童的知识和技巧,以促进儿童健康的成长。 笔者认为,父母在学习如何做父母之前,必须先明白自己作为父母的教育权利,否则可能会出现家庭教育行为违法而不自知的情况,或者不知自己的教育权而放弃应该的权利。家庭教育立法应当明确家庭教育权的性质和地位,亲职教育则在实践中帮助家庭保护权利并恰当的行使权利。

2. 研究对象方面

教育法的研究對象是“教育法规以及由教育法规所引起的一切教育法律现象。”具体而言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教育法规的本质、表现形式及其产生和发展的规律。”

第二,“教育法规的制定、执行和遵守,各种教育法律关系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三,“教育法规的观点、学说和理论,以及帮助人们更为深刻的理解、认识和把握教育法规。”

家庭教育法作为教育法的一个分支,其研究对象亦可如此表述。在现有的研究成果来看,所涉及的研究对象并不全面,并且理论研究缺乏深度,研究成果缺乏系统性。在本质层面,有研究者提出对家庭教育法律名称的选择与概念界定的思考, 台湾地区“家庭教育法”中也对根据台湾实际对家庭教育做了较为全面概念界定,《重庆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对家庭教育的定义显得不够具体,缺乏可操作性。总的来说,家庭教育法及相关核心概念的界定研究不足,有待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在实践层面,现有研究集中在对家庭教育法制定和执行的研究,而对于家庭应如何遵守、如果违法该如何处罚等问题并未见有具体的研究。在理论层面,由于家庭教育立法研究起步的晚,理论积累不够,尤其是我国大陆地区,目前家庭教育立法理论研究水平低,缺乏系统性。未来家庭教育立法研究将扩大视野,在研究对象上做到全面。

3.研究方法方面

从现有研究来看,家庭教育立法研究的方法主要是经验的借鉴,比如对台湾地区“家庭教育法”的立法经验的借鉴,对日本家庭教育立法的经验借鉴,对美国家庭教育立法的经验借鉴等。 而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美国还是日本,均没有一部专门的家庭教育法,其家庭教育相关的规定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法规当中,并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家庭教育法规体系。而我国家庭教育立法是针对家庭教育而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致力于实证研究,是家庭教育立法研究方法的新方向。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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