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艾姆斯实验室GOCO模式的管理经验探究
2018-12-22田佳
田 佳
(贵州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贵州 贵阳 550004)
美国能源部(Department of Energy,DOE)是美联邦政府在基础科学研究方面最主要的管理和资助机构,下设24个国家实验室和技术中心,其在高能物理、核科学、等离子体科学、计算科学等领域的研究代表着当今世界最高水平。这些实验室除了部分由政府直接管理运营即国有国营GOGO(Government-Owned and Government-Operated)模式管理外,大部分委托工业界、学术界或者非盈利性机构即国有民营(Government-Owned and Contrator-Operated,GOCO)模式进行管理。美国艾姆斯实验室是能源部与爱荷华州立大学联合管理的研究机构,成立于1947年, 其管理模式便是GOCO模式。因参与艾姆斯实验室合同翻译工作,笔者了解到其管理模式上的一些经验,以期为贵州省的政府委托专业机构管理国家实验室的研究提供参考。
1 以相关的法律政策明确规范委托管理职责
GOCO模式中,能源部主要依据《联邦采购条例FAR》(The Federal Acquisition Regulation)和《能源部采购条例DEAR》(Department of Energy Acquisition Regulation)来开展其联邦实验室的委托管理活动。在能源部与爱荷华州立大学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艾姆斯实验室管理合同中,包含了《联邦采购条例FAR》94条、《能源部采购条例DEAR》61条,内容涉及实验室每个环节,包括在环境、安全和健康、财务管理、人力资源、资产和政府采购等方面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定及相关的补充规定。这既保证了政府对艾姆斯实验室的领导和宏观调控,也对艾姆斯实验室管理运行的研究内容进行具体规定。爱荷华州立大学作为一个非盈利性机构 ,主要职责是为国家提供公共服务,依照合同规定,作为承包方的爱荷华州立大学将从联邦政府获得与其责任和损失相当的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