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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国时期丧葬制度改革谈制度变迁的方式

2018-12-21卢魁峰李静

赢未来 2018年13期

卢魁峰 李静

摘要:制度变迁分为强制性制度变迁和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两种变迁类型 ,每一种变迁方式都有其优点和缺点 ,在实际运用中要把两者结合运用 ,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需要强制性制度变迁来完成后期任务 ,强制性制度变迁也需要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来进行前期探索 ,积累经验。本文旨在用制度变迁的理论对风俗活动的改良做一尝试性的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制度变迁 强制性制度变迁 诱致性制度变迁

所谓制度变迁,是指制度创立、变更及随着时间变化而被打破的方式1。诺斯(1994)在《制度变迁理论纲要——在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的演讲》中认为,制度变迁是一个制度不均衡时追求潜在获利机会的自發交替行为。制度变迁过程既可以由政府引入法律、政策和命令强制进行,也可以由个人或自愿团体为响应获利机会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林毅夫,1989),即国家在追求租金最大化目标下通过政策法令实施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以及人们在制度不均衡时追求潜在获利机会的诱致性制度变迁两种类型。

强制性制度变迁是以政府(包括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为主体、自上而下、具有激进性质的制度变迁类型。由于政府制度安排的力量比较大,因此,制度出台的时间短、制度实施时推动力度大,政府的权威能保证制度安排较好的运行。但是,这种制度变迁方式不是相关利益主体通过重复博弈形成的,“决策者或影响决策的利益集团会利用制度供给的机会为自身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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