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差序思维与隐私权司法能动性
2018-12-21陈堂发
新闻前哨 2018年12期
◎陈堂发
司法克制主义或司法被动性是我国隐私权法近些年来无法有效遏止网络空间隐私侵害问题尤为显著的重要因素。
从“价值能动主义”层面看,重构隐私权有关法律的司法主动性,就是强调司法在社会认可的价值谱系中,就隐私人格利益的不同属性作价值差序排列,将某些泛指的隐私事项及个人信息保护从既有的严格无差别保护理念中排除,选择性地保护那些可以称之为“隐私”的隐私。
一、至高的价值位序:生命与人身安全利益
自然人的人格权益中,生命与人身安全权利的位阶最高,其利益亦超越其他的人身权益如言论自由、隐私利益,没有一种其他人身权益可以不证自明地、具有正当性地替代生命与人身安全利益。
与生命与人身安全利益密切相关,公共安全与交通、卫生等部门作为监控图像信息、公民个人敏感信息的管理主体,基于履行职务行为的合理需要,经过一定的授权程序,应当允许对其掌握的涉私信息与事项予以公开,但同时也必须强化与之相应的个人秘密事项非法公开或疏于管理的责任追惩。
二、优先的价值位序:约定义务的诚信价值
隐私人格利益的保护如果以损害社会秩序所必备的基本道德底线为代价,以对抗法律价值为条件,这种隐私权法本身就不具存在的合法性。诸如作为约定义务的婚姻,离婚在多数情况下属于家庭私事,只要不存在明显的违法性,媒体不应当予以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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