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现状与走向
2018-12-21魏永征
新闻前哨 2018年12期
◎魏永征
一、信息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成为难点
悖论和责任是一对矛盾,现在我们个人的信息保护就是一个悖论。个人信息在三种社会形态中进化转变,农业社会,人民老死不相往来;工业社会,开始提出隐私权;信息社会,自己信息自己控制。我们购物、旅游、聊天、阅读等各种活动,都会留下个人的数据与信息,因为我们处在网络时代。我们非但离不开互联网,反而卷入互联网越来越深。
我们每天都把自己的隐私留在网上,时常面临隐私被非法泄露所带来的侵害。现在有一个说法:2018年是个人信息保护元年。对此,并非指现在才开始保护个人信息,而是这样的趋势于今年到了一个高潮。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把《个人信息保护法》列入五年立法计划,还有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开始生效,它规制任何发生在欧盟境内的数据处理行为,包括任何为欧盟境内数据主体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企业,所以对我国互联网企业也有影响,有人称为“史上最严个人信息保护法”。

二、目前我国保护个人信息的基本规范
目前,中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规范主要是“两法一决定”加“一个罪名”,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安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以及《刑法》第253条中的“侵犯个人信息罪”。《民法总则》中第111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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