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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民收入倍增现状分析与制度保障

2018-12-20唐娟莉张云燕

关键词:家庭经营财产性纯收入

唐娟莉,张云燕

(西安石油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5)

我国农民收入倍增现状分析与制度保障

唐娟莉,张云燕

(西安石油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5)

实现农民收入倍增是确保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重要手段。采用统计数据,运用描述性统计方法,主要从农民人均纯收入总量、收入来源、收入差距等方面对我国农民收入的现实情况进行了规范分析。研究结果表明:1978—2016年,我国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呈现出稳健的增长趋势,年均增长率为12.65%;家庭经营纯收入和工资性纯收入占据主体地位,是农村居民收入的主要来源,财产性纯收入与转移性纯收入所占比重较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在整体上呈现出逐步扩大的趋势;东、东北、中、西部四大地区农民收入虽逐年增加,但区域收入差距显著;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水平的高低与其增长速度成正比。在此基础上,从工资性纯收入、家庭经营纯收入、财产性纯收入、转移性纯收入四个方面提出了实现我国农民收入倍增的制度保障措施。

农民收入倍增;收入来源;收入差距;制度保障

“三农”问题的重要环节是农民收入。增加农民收入是事关国计民生的大事,对实现城乡协调可持续发展、进一步缩小城乡差距、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提升农民生活水平等具有尤为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农民收入水平虽然逐年提升,但是其增长速度与城镇居民收入增长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更远远落后于国民收入的增长速度,城乡差距进一步扩大化。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长期以来,家庭经营性收入是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占据着主导地位。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工业化的不断发展,加之农业生产成本不断攀升,农业收益较低,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外出务工,这样,工资性收入迅速增长,成为农民收入新的增长点,当然家庭经营性收入的主导地位有所减弱,但工资性收入受外界影响较大,波动明显,稳定性较低,不利于家庭生计。因此,如何增加农民收入、确保农民收入的稳定增长就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在这种现实状况下,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国民收入倍增计划,其中政府未来工作的目标之一就是农民收入倍增,这一计划为提高农民农业生产积极性、稳定农业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提供了政策保障。

农村居民纯收入是指农村住户当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总收入相应地扣除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总和。纯收入主要用于再生产投入和当年生活消费支出,也可用于储蓄和各种非义务性支出。农民人均纯收入反映了一个地区或一个农户农村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由于统计口径的变化,2013年前的农民收入用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代表,2013年开始,这一指标用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代表。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纯收入、家庭经营纯收入、财产性纯收入、转移性纯收入四个部分,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对应的四个部分用可支配工资性收入、可支配经营净收入、可支配财产净收入、可支配转移净收入表示,而在本文中为了表示的方便统一采用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主要包括农民家庭经营纯收入(主要是农林牧渔业收入、经商及加工等第二三产业收入)、工资性纯收入(主要是农民家庭成员劳动报酬所得,如外出务工纯收入等)、财产性纯收入(主要是利息、租金等)、转移性纯收入(主要是各种补贴、民政救济等)四个部分内容[1]。要提高农民收入水平需同时增加四个部分的收入,其中工资性收入和家庭经营性收入是农民收入倍增计划实现的主要着力点[2]。农民增收问题是收入倍增计划的关键因素[3],确保农民收入快速增长目标实现的根本着力点在于进一步增强农民的消费能力[4]。农民收入倍增计划的实现会受到收入来源渠道、土地流转、农村合作社、农业投入等因素的制约[5],此外,农业生产经营成本的不断攀升[6]、价格水平[7]也会对农民收入倍增计划的实现形成制约。于是,需根据我国农民收入增长的现状与困境,采取相应措施促进农民收入倍增目标的实现,如大力发展第一产业[8],对农民进行教育培训,发展农村非农产业,加大政府对农业的补贴与投资[9],以农产品市场化为动力,以加强现代农民培训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为内外源增收载体[10]。

总体来看,目前对农民收入倍增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农民收入倍增的制度保障机制、策略等,对于农民收入倍增现状的分析相对都是比较笼统的。基于此,本研究利用1978—2016年的统计数据,对我国农民收入倍增的现实状况进行详细分析,以寻求实现我国农民收入倍增的制度保障措施,从而进一步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收入水平,以期实现城乡协调可持续发展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并为制定合理的农村发展规划提供理论和政策依据。

一、我国农村居民收入现状分析

本文主要从收入整体变动、收入来源结构、收入差距三个方面来具体分析我国农村居民的收入状况。

(一)农民收入整体变动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村也呈现出了新景象、新面貌,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由温饱奔向小康,特别是沿海地区已进入富裕阶段*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提出的标准,恩格尔系数在30%~40%为富裕。。1978年以来,我国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呈现出稳健的增长趋势,尤其是进入21世纪后,呈现出大幅度的增长趋势,我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从1978年的133.6元增加到2016年的12 363元,增加了92.54倍,年均增长率为12.65%。同期,我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呈现出较大幅度的波动趋势,1979年的增长率为19.91%,1991年降为3.25%,1992年转为上升趋势,1994年为32.49%(比年均增长率高出19.84个百分点),达到最高,之后开始下降,2000年降为1.95%,达到最低点,2016年为8.24%(见图1)。

根据我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及其增长率的波动情况,可以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划分为以下五个阶段。第一阶段:1978—1984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由133.6元增加到355.3元,增加了2.66倍,年均增长率为17.7%,这一期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较快;第二阶段:1985—1990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由397.6元增加到686.3元,增加了1.73倍,年均增长率为11.54%,比上一阶段低了6.16个百分点,这一期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较为平稳;第三阶段:1991—1996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由708.6元增加到1 926.1元,增加了2.72倍,年均增长率为22.14%,这一期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波动幅度较大;第四阶段:1997—2003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由2 090.1元增加到2 622.2元,增加了1.25倍,年均增长率为3.85%,这一期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较慢;第五阶段:2004—2016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由2 936.4元增加到12 363元,增加了4.2倍,年均增长率为12.73%,这一期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恢复较快增长。

注:由于统计口径的变化,2013年前的农民收入用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代表,2013年开始,这一指标用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代表,以下同。资料来源:①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1979—2016),中国统计出版社;②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6)。图1 1978—2016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及其增长率(元,%)

(二)农民收入来源结构分析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纯收入、家庭经营纯收入、财产性纯收入、转移性纯收入四个部分,从其构成来看,在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中,家庭经营纯收入和工资性纯收入占据主体地位,其中家庭经营纯收入占据了主导地位,是农村居民收入的主要来源,而财产性纯收入与转移性纯收入所占比重较小。表1提供了1978—2015年累计我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构成情况。由表1可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来源中,占比最高的是家庭经营纯收入,高达51.42%,其次是工资性纯收入,比重为36.68%,再次是转移性纯收入,比重为9.53%,占比最小的是财产性纯收入,仅为2.37%。

1978—2015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构成情况如表2所示。由表2可知,在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来源中,1978—2015年,农村居民家庭工资性纯收入整体上呈现出逐渐增加的态势,且增加幅度较大,由88.3元增加到4 600.3元,增加了52.1倍,年均增长率为11.28%。同期,家庭经营纯收入整体上呈现出增长的趋势,1978年这一指标值为35.8元,之后呈现逐年增加趋势,1997年达到1 472.7元,1998年转而下降,此后逐年下降,2001年开始下降的趋势得以扭转,但仍低于1997年,2002年开始略高于1997年,为1 486.5元,之后逐年增加,一直增加到2015年的4 503.6元,增加了125.8倍,年均增长率为13.96%,比工资性纯收入的年均增长率高2.68个百分点。对于财产性纯收入,虽然整体上呈现增加的趋势,但增加相对平缓;1993—2015年,农村居民家庭财产性纯收入由7元增加到251.5元,增加了35.93倍,年均增长率为17.68%。对于转移性纯收入,整体上也呈现出增加态势,1985—2012年增加相对比较平缓,2012—2015年呈现出了大幅度的增加;农村居民家庭转移性纯收入由1978年的9.5元增加到2015年的2 066.3元,增加了217.5倍,年均增长率为15.66%。由此可见,构成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四个部分均呈现出增加态势,但是增加幅度和增长速度大小有异,其中工资性纯收入和家庭经营纯收入的增加幅度较大,财产性纯收入的增长速度最快。

表1 1978—2015年累计我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构成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1979—2016),中国统计出版社。

表2 1978—2015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构成单位:元/人,%

年份工资性纯收入家庭经营纯收入财产性纯收入转移性纯收入总额比重总额比重总额比重总额比重197888366093582680957111979100762864427471559681980106455626263272224117119811138509484537822511124198214295291102838062459071983575185622777350246794198466518722617736627276619857221816296 7445295742198681619253133739328968219879552064345574692164671988117821624032740024440198913652269434672253055071990138820225186755629423199115192144523673893346619921844235256167163384851993194521106785736270764164511994263 215488197223286234476390199535372242112587136412605733631996450823401362570744262217023641997514624621472770462361137933791998573626531466 6781304141924261999630328521448465533161431002453200070233117142736334452007883502001771932621459661684719987937120028402339414865600550720598239720039184350215413587865825196836920049985340017458594576626111553932005117453608184455667885272147445320061374838331931 5383100528018085042007159623855219375298128231022235372008185373894243565116148131132326792009206134000252684903167232439877220102431141072832847862022342452976520112963442473222 461822863285633807201234475435535334446324913156867867201336525387339349417319472061647517472014415223959423744042221212187721792015460034028450363943251522206631809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1986—2016),中国统计出版社。

另一方面,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构成成分的相对地位来看,工资性纯收入与家庭经营纯收入在农村居民收入中的相对地位发生了较大的转变,财产性纯收入与转移性纯收入的相对地位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1978—2015年,工资性纯收入在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整体上呈现先下降后上升的态势,1978年这一指标值为66.09%,之后下降,为1985年的18.16%,1986年转而上升,一直到2015年的40.28%,整体上下降了25.81个百分点;家庭经营纯收入在农村居民纯收入中的相对地位呈现先上升后下降趋势,其所占比重由1978年的26.8%上升到1985年的74.45%,之后一直下降到2015年的39.43%,整体上上升了12.63个百分点,工资性纯收入的下降幅度大于家庭经营纯收入的上升幅度,这一差额将由财产性纯收入与转移性纯收入的增长幅度来补充;同期,财产性纯收入在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虽然呈现出上升趋势,但上升趋势很平缓,1993年的增长率最低,仅为0.76%,1993—2010年呈现波动化增长趋势,2010年的增长率达到最高,为3.42%,2011年转而下降,降为2013年的2.06%,2014年和2015年又反转上升,2015年达到2.2%,整体上上升了1.44个百分点;转移性纯收入在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呈现出先上升后下降再上升的变化趋势,1978年这一比重为7.11%,1979年开始上升,上升到1980年的11.71%,此后逐渐下降,2000年下降到最低点,为3.5%,之后逐渐上升,2012年达到8.67%, 2013年大幅上升,增长率达到17.47%,2015年上升到18.09%,整体上上升了10.98个百分点(见表2)。从而,工资性纯收入、财产性纯收入与转移性纯收入增加的幅度之和正好与家庭经营纯收入减少的幅度相等。由此可见,家庭经营纯收入和工资性纯收入已成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家庭经营纯收入和工资性纯收入的变化趋势来看,工资性纯收入在农村居民纯收入中的地位将越来越重要。因此,在保证把家庭生产经营活动搞好的同时,要不断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为农民提供和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这样才能有效地增加农民收入,保障农民收入的持续增长。

(三)农民收入差距分析

1.城乡收入差距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和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实现了稳步增长,然而,在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水平稳步增长的同时,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速度要比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增长速度快,由此造成城乡收入差距呈现出逐步扩大的趋势。1978—2016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由343.4元增加到33 616元,增加了97.89倍,年均增长率为12.82%;同期,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由133.6元增加到12 363元,增长了92.54倍,年均增长率为12.65%(见表3)。由此可见,在城乡居民收入不断增长的过程中,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在整体上呈现出逐步扩大的趋势。

表3 1978—2016年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及城乡收入比

资料来源:①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1979—2016),中国统计出版社;②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6)。

改革开放近40年来,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变化经历了缩小——扩大交替循环的发展态势,整体上来看,还是有扩大趋势,这一变化趋势可以从表3中清晰地看出。具体而言,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之比,1978年为2.57∶1,1983年达到历史最低点,为1.82∶1;1984年开始逆转,城乡收入差距逐渐扩大,1994年这一比例扩大到2.86∶1;1995年开始又反转下降,1997年跌入新的谷底,缩小为2.47∶1;1997年之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开始加速扩大,2002年这一差距超过3∶1,2007年突破历史最高点,达到3.33∶1,2009年也达到了历史之最,2010年之后城乡收入差距开始不断缩小,2010年为3.23∶1,2016年缩小为2.72∶1,整体上还是有扩大趋势。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发布的资料显示,世界各国城乡收入比一般为1.5∶1。可见,我国城乡收入差距远远高于世界各国城乡收入差距,甚至差距最小的1983年也高于这一水平。如果考虑到城乡居民是否享受社会福利因素(城镇居民享受各种社会福利和补贴,而农村居民很少享受社会福利),城乡实际收入差距会更大。由此可见,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已非常大,因此,如何不断提高农民收入水平、缩小城乡差距成为当前最为紧迫的任务。

2.区域收入差距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呈现出大幅度的增长趋势,但是东、东北、中、西部四大地区*对于四大地区的划分主要参考《中国统计年鉴》中对于地区的划分标准。之间的农民收入差距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虽然东、东北、中、西部四大地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速度与经济增长的速度基本上是保持一致的,但是各地区之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起点各异,长期的经济增长差异性不仅没有缩小区域农民收入差距,反而造成了区域收入差距的扩大。2005年,东、东北、中、西部四大地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为4 720.3元、3 379元、2 956.6元、2 378.9元,其收入之比为1.98∶1.42∶1.24∶1,东、东北、中部地区与西部地区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差额分别为2 341.4元、1 000.1元、577.7元。可见,2005年,东、东北、中、西部四大地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差距较大,东部地区农民收入水平明显高于东北、中、西部地区,中、西部地区之间的差距较小。到2013年,东、东北、中、西部四大地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为12 052.1元、9 909.2元、8 376.5元、6 833.6元,其收入之比为1.76∶1.45∶1.23∶1,东、东北、中部地区与西部地区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差额分别为5 218.5元、3 075.6元、 1 542.9元(见表4)。由此可见,2005—2015年,虽然东、东北、中、西部四大地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逐年在不断增加,但其收入差距却在不断地扩大,东、西部地区农村居民收入差距一直高于东北、西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并且区域差距明显扩大。

表4 2005—2013年我国四大地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单位:元

年份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东北地区2005472032956623789337920065188232832258843744920075855 38444302844348320086598244534351775101220097155547928381655456620108142855096441796434520119585 65299524677790620121081757435260266884652013120521837656833699092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中国农村统计年鉴》(2015),中国统计出版社。

3.不同收入水平收入差距

将农村住户按照纯收入高低进行等份分组,划分为5组,分别为低收入户、中等偏下户、中等收入户、中等偏上户、高收入户,各组分别占总户数的20%。2002—2015年,低收入户、中等偏下户、中等收入户、中等偏上户、高收入户的人均纯收入均呈现出逐年增加的趋势,但增长幅度各异。这一期间,低收入户、中等偏下户、中等收入户、中等偏上户、高收入户的人均纯收入分别由2002年的857.1元、1 547.5元、2 164.1元、3 030.5元、5 895.6元增加到2015年的3 085.6元、7 220.9元、10 310.6元、14 537.3元、26 013.9元,以上各组农户的人均纯收入分别增加了3.6倍、4.67倍、4.76倍、4.8倍、4.41倍,年均增长率分别为10.36%、12.58%、12.76%、12.82%、12.10%(见表5)。由此可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水平的高低与其增长速度成正比,即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水平越低,其增长越困难,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水平越高,其增长越容易,表明农户间的收入差距在扩大。

表5 2002—2015年不同收入水平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单位:元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3—2016),中国统计出版社。

二、实现农民收入倍增的制度保障

实现农民收入倍增是一项系统工程,要从“三农”本身去寻找途径,要从农业与农村中去探寻农民增收的路径,要从当前实际情况出发寻找具体增收的措施,又要从长远寻求治本之策,要全方位进行部署,采取各项措施,从农村居民工资性纯收入、家庭经营纯收入、财产性纯收入、转移性纯收入四个方面,来确保农民收入倍增目标的实现。

(一)实现农民工资性纯收入倍增的保障措施

随着我国工业化的迅速发展及其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农民外出务工成为一种趋势,成为一种潮流,其收入在农民总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对农民总收入增加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因此,要实现农民收入倍增,至关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实现农民外出务工收入的持续增长。首先,积极调整产业结构,鼓励和支持发展劳动力密集型产业,大力发展农村非农产业,增强吸纳农民工就业的能力,以提高农副产品附加值,增加农民外出务工收入。其次,不断优化农民外出务工条件,拓宽农民工就业渠道,降低农民工寻找工作的成本,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有序转移和合理流动。最后,借助城镇化发展优势,大力发展第二三产业,促进产业之间的梯度转移,进而为农民提供大量的就业岗位,诱导农民向第二三产业间不断转移,促进农民工就近就地就业,不断提高农民务工收入水平。

(二)实现农民家庭经营纯收入倍增的保障措施

目前,从整体上来看,农民家庭经营收入虽然在农民总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呈现出下降的趋势,但是在贫困地区、边远山区等,农民家庭经营收入在农民总收入中依然占有较大的比重。要增加农民家庭经营收入,促进农业的发展,就要努力发展现代农业。现代农业是以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为主要特征的农业形态。现代农业的发展,要以市场为导向,突出资源优势,大力发展优势特色农产品,不断提升农产品品质,实现农产品的标准化、规模化发展。

(三)实现农民财产性纯收入倍增的保障措施

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市场化和富裕程度的重要标志是农民财产性收入占比。纵观世界发达国家,中等收入群体之所以占到半数,最主要的原因在于财产性收入占了较大的比重,例如,美国居民的财产性收入中的40%是国民可支配收入。而我国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在农民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还很低,而且在农民各项收入中的比重是最低的,所以,需要迫切提高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水平。要实现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倍增,就要不断健全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加速土地承包经营权向市场流转,引导农民自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实现农民转移性纯收入倍增的保障措施

转移性收入属于二次分配的范畴。农业是属于比较收益较低的产业,主要是因为农业生产受到自然与市场风险的双重影响。纵观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政府财政对农业生产给予了巨额补贴,例如,美国对于农业的补贴在农民总收入中的比重占到40%,而我国农民的转移性收入的比重还很低,提升的空间还很大。我国在工业化迅速发展及其城镇化进程不断推进过程中,为了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应加大对农业反哺支持的力度,逐步完善各项补贴制度,不断提升农民转移性收入水平。

三、结论

本研究基于中国历史统计数据,主要从农民人均纯收入总量、收入来源、收入差距(包括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区域收入差距、不同收入水平收入差距)等方面对我国农民收入的现实情况进行了规范分析,并从工资性纯收入、家庭经营纯收入、财产性纯收入、转移性纯收入四个方面提出了实现我国农民收入倍增的制度保障措施。通过描述性统计分析,主要得到如下结论:

第一,1978—2016年,我国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呈现出稳健的增长趋势,年均增长率为12.65%;同期,我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呈现出较大幅度的波动趋势,1994年达到最高,为32.49%,2000年达到最低点,为1.95%。

第二,就其构成而言,家庭经营纯收入和工资性纯收入占据主体地位,其中家庭经营纯收入占据了主导地位,是农村居民收入的主要来源,而财产性纯收入与转移性纯收入所占比重较小;1978—2015年,四个构成部分整体上均呈现出增加态势,但是增加幅度和增长速度大小有异,其中工资性纯收入和家庭经营纯收入的增加幅度较大,财产性纯收入的增长速度最快。

第三,1978—2016年,在城乡居民收入不断增长的过程中,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在整体上呈现出逐步扩大的趋势,因此,如何不断提高农民收入水平、缩小城乡差距成为当前最为紧迫的任务。

第四,从区域看,东、东北、中、西部四大地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逐年在不断增加,但其收入差距却在不断地扩大,且区域差距明显。

第五,从收入水平看,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水平的高低与其增长速度成正比,即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水平越低,其增长越困难,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水平越高,其增长越容易,表明农户间的收入差距在扩大。

[1]巫亚东,李燕.农民收入倍增方式的探讨[J]. 江苏农村经济,2011(7):4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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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oncurrentsituationoffarmers′incomemultiplicationanditssystemguaranteeinChina

TangJuanli,ZhangYunyan

(SchoolofEconomicsandManagement,Xi’anShiyouUniversity,Xi’an710065,China)

Realizing farmers′ income multiplication is an important means to ensure sustained and rapid economic growth. An empirical research is made on actual situation of farmers′ income in China from the per capita net income, sources of income and income gap with the descriptive statistics. The results show that the income level of rural residents had a steady growth trend and an average annual growth rate is 12.65% from 1978 to 2016; household business and wage net income is the main source of rural residents′ income, while the proportion of property and transfer net income is smaller; the income gap between urban and rural residents shows a trend of gradual expansion; farmers′ income in the four regions of the east, northeast, middle and west has increased year by year, but the regional income gap is remarkable; the level of per capita net income of rural residents is in proportion with their growth rate. Therefore, it proposes system guarantee measures to realize farmers′ income multiplication from the wage net income, household business net income, property pure income and transfer pure income.

Farmers′ income mutiplication; Source of income; Income gap; System guarantee

F323.8

A

1671-816X(2018)01-0022-08

2017-09-19

唐娟莉(1983-),女(汉),陕西扶风人,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农村经济与产业经济等方面的研究。

(编辑:程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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