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村委会干部协助政府征收土地的犯罪主体身份辨析

2018-12-19项俊豪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3期

摘 要 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委会干部,在协助政府征收土地过程中收受或侵占公私财物,存在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争议:对于只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一般性的征询村民意见、参与实地调查与登记、张贴公告文件或协助进行土地补偿登记等辅助性工作的,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认定;对于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及“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两项重要管理工作的,应认定村委会干部为国家工作人员。

关键词 村委会 干部 犯罪主体 协助 征收土地

作者简介:项俊豪,广东省阳江市第一中学。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340

随着农村经济不断发展,农村基层干部处理村务也越来越多,对外经济交往及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也越来越频繁,农村干部出现违法违纪现象也时有发生,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加强了对基层违法乱纪等“苍蝇”干部的打击力度,2018年初更是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扫黑除恶”专项活动,其中就包括对基层村委会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专项整治,根据全国各地新闻报道,村委会干部违法犯罪案件不断涌现,其中不乏村干部协助政府征收土地时收受或侵占财物犯罪,对这些违法犯罪的村委干部进行刑事处罚是没有争议的,但村民委员会是遵循“三自”管理、教育和服务的自治组织,不属于任何一级行政机关,鉴此村民委员会干部犯罪是按一般公民身份处理还是按国……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