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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相关问题研究

2018-12-19张玉振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3期

摘 要 本文立足于《解释》对逃逸行为外延的界定,对交通肇事逃逸的一些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包括逃逸行为不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包括间接故意和过失,交通肇事行为属于可以产生作为义务的先行行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应区别罪过形式,分别定罪等,最后本文还对完善立法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 交通肇事 罪过形式 先行行为

作者简介:张玉振,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未检组员额检察官。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374

在现实社会中,交通肇事后逃逸的问题大量存在,研究交通肇事逃逸问题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本文立足于《解释》对逃逸行为外延的界定,拟对交通肇事逃逸的一些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能对交通肇事逃逸的理论认识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构成要件问题

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巨大的,为了严惩这种行为,我国刑法在1997年修订时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规定了一个相对较高的法定刑。从刑法的这一规定可以看出,逃逸行为在交通肇事犯罪中是一个可以影响到量刑的法定情节,肇事人肇事后是否逃逸可以影响对其量刑。如果肇事人肇事后不愿承担自己应负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的法律责任,将会受到更严的处罚。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以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来衡量原本不构成犯罪,但在此情况下《解释》第二条第二款列举了六种情况可以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其中第六项规定的为了逃避法律追究离开事故现场规定的是事后行为,而一至五项都是肇事前的重大过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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