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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代偿支出的所得税税前列支问题研究

2018-12-19崔东颖董俊宇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18年12期
关键词:企业

崔东颖 董俊宇

一、案例简介

2012年某地B公司向银行借入5年期的人民币借款1000万元,用于新产品的研究开发。A公司与B公司签订新产品采购合同,实际收到1500万元产品但却未向B公司支付该批产品的采购款。B公司作为产品供应方要求采购方A公司为该笔1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A公司最终同意对该笔借款进行连带责任担保。2017年1月该笔借款合同到期,B公司只偿还了300万元借款。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为B公司支付剩余借款700万元、利息70万元及滞纳金30万元,合计人民币800万元。经法院判决及执行程序,2017年11月A公司为B公司支付了剩余欠款共计800万元。2018年初,A公司在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在该笔担保代偿支出能否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上存在分歧:一方认为该笔支出与公司收入有关,能够进行税前扣除;另一方认为该笔资金不符合扣除标准,自行扣除将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

二、担保代偿支出税前扣除的法理分析

根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本文将根据相关性、合理性、合法性和真实性等四项原则判断担保代偿支出是否符合所得税税前扣除要求。

(一)相关性原则

综观整个案例,争议焦点在于担保代偿支出是否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判断一项支出是否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关键是看其是否与收入直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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